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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给刑法带来的挑战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风险社会给刑法带来的挑战风险控制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科技风险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种负面症状,且正愈演愈烈。从风险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这个刑事政策体现了集中司法资源惩治严重犯罪,控制或弱化此类犯罪带来的社会风险,而对一些风险不大的轻微犯罪则予以从宽处罚,从而使得犯罪带来的风险与刑罚相当。

一、风险社会给刑法带来的挑战

风险控制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20世纪以来,人类进入了现代社会,在享受极大物质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的威胁。如德国社会学家卢曼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组成部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2]就中国而言,我国“历来有靠强大集权管理风险的传统。新兴的市场社会和越来越严重的个人化以及责任的分散给个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风险和不确定性。”[3]显然,我们已然步入了一个“风险社会”,一般而言,风险社会系指“在后工业化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生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各种全球性风险和危机对整个人类生产生活乃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而人类对此又失去掌控的一种状态。”[4]

就我国而言,风险社会的概念需加以扩张,其具体包括三类风险:传统风险、新科技风险和转型社会特有的风险。传统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其中,自然风险如地震、台风、火灾等,而人为风险如传统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等,这些传统风险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呈现出新的变化。科技风险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种负面症状,且正愈演愈烈。现实中,如三鹿奶粉、苏丹红、地沟油等事件不胜枚举。最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民众也正经历着转型的阵痛:社会问题突出,矛盾激化,民众的价值观和道德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动荡。2004年国家发改委调查显示:就业问题、“三农”问题、金融问题、贫富差距、生态与资源问题、台湾问题、全球化问题、国内治理危机、信心和诚信问题、艾滋病和公共卫生等位列我国“十一五”期间社会风险前10位。[5]不同的社会风险,还会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影响。在日本,发生于2011年3月11日的海啸和地震引发了核电站的核泄漏,产生了核危机,传统风险引起了科技风险。在我国,科技发展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也引发了道德风险和信任危机。2011年4月14日,温家宝总理以“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6]为例,对“国民道德滑坡何等严重”表达忧心。[7]

伴随着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刑法也正经历着重大的变迁。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及现行的刑事立法正受到社会发展过程中诸种风险的严峻挑战。一方面,现代风险社会以不确定性为其最主要表征,然而在刑法发展的历史上,事后法与不定期刑所带来的恶害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只有通过保证刑法条文的明确性,才能确保刑法的正义。基于此,传统刑法观念建立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之上,确定性和稳定性是其重要表征。这便导致了传统刑法难以适应不确定的风险,使得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严重违法达到入刑标准的行为难以受到刑法的规制,刑法控制风险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风险社会中的诸种风险所弱化。同时,传统刑法建立在对侵害法益行为进行规制的基础之上,更强调保障“个人化的、物质性的、静态的法益”,其无法涵盖一些新的法益类型。风险社会“遭受威胁和侵害的对象不限于特定个人,也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不特定多数,还包括未出生的后代利益与自然利益。”[8]对这种更具不确定性的法益如何保障,成为如今刑法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难题。

与此同时,传统刑法建立在报应主义刑法观的基础之上,更主要的是强调刑法对犯罪之恶害的否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功利目的。在风险社会,刑法在报应与功利之间,开始更多地向功利主义倾斜。刑罚的适用更倾向于考虑社会现实和政治需要,强调对犯罪以及风险的控制和弱化,从而达到对民众权益的保障。由此,基于防控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刑事政策愈来愈受到重视。在中国进入21世纪之后,国家以和谐社会为目标而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概括起来,该刑事政策强调了两个方面,从严处罚严重的犯罪和从宽处罚轻微刑事犯罪。从风险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这个刑事政策体现了集中司法资源惩治严重犯罪,控制或弱化此类犯罪带来的社会风险,而对一些风险不大的轻微犯罪则予以从宽处罚,从而使得犯罪带来的风险与刑罚相当。该刑事政策作为国家综合管理治理的重要一环,将对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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