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志愿者问题研究
叶慧娟[1]
内容摘要 社区矫正应强调并关注“社区”术语在矫正中的使用,“社区”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话语情境与行动逻辑所在。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参与有助于社区社会资本与被矫正者个人社会资本的恢复与增加。考察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现状,普遍存在志愿者参与不足、行政主导力度过大、志愿者素质有待提高、志愿者参与内容过于教条化、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等问题。若要改变这一现状,既需要从法律层面与制度构建等宏观方面着力,也需要从民众观念塑造、社会软环境改善、具体制度可操作性的增强等微观方面不断加以改进,以实现社区矫正志愿者之于社区矫正的实践功能。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参与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施行。此次刑法修正,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所涉内容之多,居数次修正之首。其中,刑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可谓质的突破。这对顶着“于法无据”的帽子在中国试行长达八年之久的社区矫正而言,无异于仰首伸眉、登堂入室,令翘首以盼为社区矫正正名的人士雀跃不已。但本次修正案仅仅在涉及管制、缓刑、假释的条文中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一语,替换了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等内容,至于“如何实行”,不着一字,恰是“空白”立法的典型。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而能够填补这空白的,仅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三个文件。如此一来,便存在空白规范位阶相差悬殊的情况,由此招致不少学者法理与学理的双重拷问。也正因此,该法案虽生效,但有关《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问题的讨论方兴未艾。笔者也借法案修正之际,关注社区矫正中志愿者的问题,意图由“志愿者”这一微小点切入,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加以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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