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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即使如此,被调查的街道、居委会工作者中也只有21%的比例参加过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而一般居民志愿参与社区矫正的比例还不到5%。根据调查结果可知,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以街道、居委会成员为主。相应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至关重要。3.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内容趋于教条与形式化。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使被矫正者得以社会化。4.专门性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缺失。

四、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

(一)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

为了解当前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现状,笔者进行了以上海市某街道为调研对象的有关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状况的问卷调查。[11]经初步调查,我们了解到现阶段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情况如下:

1.现阶段在社区矫正中开展志愿者活动的群众人数较少、基础薄弱,没有形成应有的规模和社会效应。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5.94%的被调查者称其家人或者朋友参加过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这个比例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志愿者参与比例差距甚大。零点公司也曾做过调查,北京仅有2.0%的居民参加过社区矫正工作,参与者中以退休的老人和部分下岗职工为主。[12]

2.在该街道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构成比例中,街道、居委会从业人员占据很大比例,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志愿者,例如专业社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只占很少比例。即使如此,被调查的街道、居委会工作者中也只有21%的比例参加过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而一般居民志愿参与社区矫正的比例还不到5%。

3.就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服务内容而言,大都以“帮教”为主,即通过与被矫正者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其日常生活情况,通过聊天、座谈来督促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内容较为单一空泛。另外,受制于志愿者自身素质、服务人数与服务周期等因素,矫正力度不足,收效甚微。社区矫正志愿者上岗之前虽有短暂培训,但由于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发挥志愿者自身的矫正优势。

4.由于现阶段尚无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社会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多以个人名义,或者纯粹受单位、组织派遣而参与其中。前者其行动权必然受相当限制,后者则必然行动力不足。

5.在我国,由于现阶段没有系统的社区矫正法规,有关社区矫正基本立法的缺失使得无法确认和保障社区矫正志愿者特殊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志愿者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从而限制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作用的发挥。

(二)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现状的问题分析

从以上对社区矫正中志愿者活动开展的现状来看,当前社区矫正中志愿者的公众参与存在以下问题:

1.志愿者职责不明确,行政主导力度过大。根据调查结果可知,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以街道、居委会成员为主。事实上,作为最基础的政府以及群众基层自治性组织的街道和居委会,其本身行政事务多,人手紧缺,资源匮乏,工作负担沉重,又要配合社区矫正机关从事部分监督管理工作,这不但导致这些人员将志愿者的职责与自身工作的职责混为一谈,监管多于矫正,极大地削弱了志愿者在其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也影响了矫正的质量和成效。

2.志愿者人员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有其富于人性与人文关怀的独特优势,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矫正领域决策的合理化、科学化,从而在丰富社区矫正领域服务的同时,推动矫正领域的改革和发展。相应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至关重要。但如前所述,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主要参与者呈现学历低,年龄老化,职责混同,人员构成缺乏合理性,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欠缺的特点。很多人当志愿者既不是出于自身的强烈愿望和兴趣,也缺乏参与社区矫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完成任务和走形式占据了很大因素。这些因素阻碍了志愿者应有功能的发挥,不利于构建多主体参与、互补互惠的多层次矫正架构。

3.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内容趋于教条与形式化。志愿者开展矫正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帮助被矫正者社会化,然而志愿者在开展矫正活动时往往没有正确理解“社会化”的含义。社区矫正机关在矫正过程中侧重指标化监督与考察,行政主导下的志愿者开展矫正活动时不可避免地受此影响,对被矫正者的“帮教”多是以强调政治思想改造为内容的谈话、座谈等,对被矫正者的心理关注不够,忽视对被矫正者自身基本素质以及劳动技能的教育与培养,造成了被矫正人员在重返社会时劳动技能和工作素质的欠缺,延缓了被矫正者的社会化进程。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使被矫正者得以社会化。笔者认为:被矫正者的社会化不仅需要使被矫正者接受其所处社会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同时,也意味着社会能够将被矫正者吸纳至整体的社会关系中。此二者相互并存,缺一不可。对于社会化而言,志愿者服务若只注重空洞的思想教育,则只是向被矫正者灌输社会规范和价值,根本无法使之达到深度认同。单一的说教和形式化的流程无益于便被矫正者更生。只有兼顾对被矫正者心理因素的矫正和实用技能的培养,切实增加其个体社会资本的存量,使其融入社会有道、自我求生有方,才能真正回归社会。因此,志愿者的矫正活动应以增加被矫正者的个体社会资本为核心。

4.专门性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缺失。目前中国的志愿者组织有社区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工会志愿者、科技志愿者、医疗志愿者、扶贫志愿者和环保志愿者等组织,活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尚无专门性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组织。在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缺失、无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参与主体之一,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晰,经费与人员安排缺乏统一规划,志愿者社区矫正服务无法形成规范有序的运作体系,制约了志愿者社区矫正服务作用的发挥。虽然其他志愿者组织在志愿服务的性质上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并无二致,而且,经过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中国志愿服务大有发展,志愿服务内容涉及广泛,但由于志愿服务领域的细分、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其他类型的志愿服务无法囊括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即使是其中与社区联系最为紧密的社区志愿服务,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均不在其志愿服务内容之列。[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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