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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旧有刑罚观念的芥蒂与社区意识的缺乏,极大地妨碍了社区成员参与社区矫正的动力和热情。因此,若想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更新公众的刑罚理念与社区意识乃是必备的思想条件。对社区矫正志愿者而言,在开展矫正活动时应当尤其重视对被矫正者具体合法权利的保障,将其视为社区成员加以尊重。1.正确认识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的参与主体之一,其自身力量对社区矫正的贡献不容忽视。

五、扩大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几点建议

如上所述,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不足或缺失的原因是多方位的,若要改变这一现状,既需要从法律层面与制度构建等宏观方面着力,也需要从民众观念的塑造、社会软环境的改善、具体制度可操作性的增强等微观方面不断加以改进,才能以竞其功。具体有以下几点可供考虑:

(一)更新公众的刑罚理念和社区意识

笔者在调查中注意到一个现象:很多被调查者反对在社区中矫正罪犯,认为犯罪人(尤其是暴力性犯罪者)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充分与社会隔离,将其置于社区矫正,不但轻纵了罪犯,也不利于社区安全和稳定。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几个原因:首先,社区居民大多认为矫正罪犯是政府的事,这是长期以来政治国家主导的行政社会的必然结果;其次,社区居民缺乏社区共同体意识,这是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中国的社区只是“内在价值被严重低估、社会角色不清、社会功能萎缩、社会机制发育不良、居民参与度低、单一行政化了的社区”[14];再次,传统的报应刑观念仍有相当的群众心理基础,致使他们不能正确认识、理解社区矫正的操作理念与价值取向。

旧有刑罚观念的芥蒂与社区意识的缺乏,极大地妨碍了社区成员参与社区矫正的动力和热情。因此,若想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更新公众的刑罚理念与社区意识乃是必备的思想条件。我们应当逐渐引导社区居民树立科学的刑罚观,培育科学的社区共同体意识,改变对被矫正者的敌对与歧视的态度,帮助其充分认识和理解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益处所在,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构建和谐文明的矫正环境,为被矫正者的重新社会化提供观念与实践的基础。

(二)明确志愿者参与的原则

1.尊重与规范相结合原则

尊重包含着对被矫正者合法权利的尊重和对其人格的尊重;规范则意味着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必须依法规范操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被矫正者虽是被矫正对象,但对于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其人格,则不容侵犯和贬低。对社区矫正志愿者而言,在开展矫正活动时应当尤其重视对被矫正者具体合法权利的保障,将其视为社区成员加以尊重。唯有如此,才能让被矫正者获得社会上更多人的尊重与理解,激发其自尊、自立、自强的内在动力,树立起良好的自信心。此外,尊重与规范相结合原则还要求被矫正者不应被歧视性地差别对待,而应营造健康、正常的矫正氛围,以防止“标签理论”负面影响的再度出现。

2.法治与人道相结合原则

法治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其内涵之一即是要求“依法办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本身也蕴含着刑罚的基本特征,“即刑罚的惩罚性、社会政治性、法定性。”[15]因此,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活动时不能脱离我国现行立法的框架,必须依法开展社区矫正,以避免矫正活动的随意性。同时,社区矫正还要以人为本,注重人道化地开展矫正,即要“明确矫正过程中的核心是尊重人、关心人、教育人,将尊重人的基本需要作为矫正制度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16],依据“充权理论”紧紧围绕被矫正者展开矫正工作。“充权就是协助弱势群体或个人排除各种主观的和客观的权力障碍,通过正面的经验感受自身的力量并激发内在的动力,在社会参与中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17]充权理论假设弱势群体中的每个人都具有潜能,并且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当前不利状况。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志愿者应当以被矫正者这一特殊群体为中心,从外部为被矫正者排除各种主观障碍,提供物质与精神帮助,从而培养被矫正者的“自助”精神与意识——通过其自身的努力来实现自我发展,实现个人境遇的根本改善。

(三)建立并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制度

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公众参与,还需构建一个整体性的制度框架。在当前针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立法没有跟进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最可行的方法即是组建相关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意义至关重要。因为,“志愿者行动凸显公民身份的行动权能。”“它既可能是单独个体的利他参与,但更多地是一种非体制性的、非功利性的、组织化的公民行动。在此,‘组织化’最为重要,它不仅表明公民竟有此种行动实现自己的联合权能,从而见自己纳入到某个特定公民社团之中,而且,正是经由此种联合,以对于自我身份的再体认再定位,具体坐实、丰富和实现公民身份内涵。”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算是公民,至少,是单薄化乃至于虚无化的公民,也是无力量的存在,一种私性存在。”[18]以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为中心,辅以其他与之相关措施的补充是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公众参与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1.正确认识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的参与主体之一,其自身力量对社区矫正的贡献不容忽视。然而,志愿者组织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毕竟有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局限;我国志愿者服务活动较之于国外起步晚、规模小,没有形成一定的社会效益,导致其自身对社会所贡献的力量也颇为有限。鉴于此,在社区矫正中也应当客观地对志愿者予以评价,赋予志愿者合理的期望值,既不能功利地“利用”志愿者的参与热情与社会责任心,也不能抱着一种有了更好、没有也无妨的无谓态度,政府和社会对之应持鼓励、引导、保护和持续发展的态度。

2.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

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具有多方面的裨益:首先,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可以使社团取得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次,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能够加强组织性,使社区矫正志愿者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再次,志愿者社团的建立能够合理分配志愿者资源,提高活动的质量,扩大社团的影响力;最后,志愿者社团能够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确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3.厘清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与政府的关系

在社区矫正中,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能显著弥补社区矫正主管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力量不足的问题,填补矫正措施不能落实到细微之处的缺陷,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减轻了工作负担,缓解了司法、行政资源紧张的局面。而政府对于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的必要扶持对于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的良性运营与持续发展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国外发达国家中,例如欧盟,社团与政府方面大多都确立了较为成熟的协作关系,值得我国借鉴。如果我国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也可以与其主管机关(政府机关)签订协议,确立双方合作关系的原则。由政府给予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一定优惠政策,可以是税收上优惠,也可以是对志愿者社团成员的补助,以推动并保障志愿者社团的发展。[19]

4.合理安排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内容

优化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内容,需要社区矫正志愿者以及有关当局正确认识被矫正者得以“社会化”的途径。若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活动的内容仅为帮教,很难为被矫正者提供实质性、根本性的帮助,志愿者活动更应当以对被矫正者的社会化为核心目标而展开。在香港,惩教署作为监狱工作的主管机关,对犯人以及出狱人员的治疗及训练计划就要求立足于更生需要的生产作业活动,将监狱工业定位为能够为罪犯提供有益和有用的工作,使其获得职业技能,以便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监禁刑尚且如此,社区矫正更应确立此宗旨。被矫正者能够以自身的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乃是其社会化的根本,培养被矫正者对劳动积极、稳定的态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掌握实用的劳动技能对被矫正者而言不仅是其将来在生活中经济来源的支撑,同时也是被矫正者能够融入社会的前提。

5.优化社区矫正志愿者结构

在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结构方面,需合理配置具备专业技能的志愿者与普通志愿者的比例,尽可能挖掘潜在志愿者资源,实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新老搭配、高学历带动低学历,注意吸纳不同社会层次、专业领域的人士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例如,可聘请已退休的、具有丰富工作经验与专业素养的司法工作人员、心理医生等,也可聘请一些在职的学校教师、社会文艺团体演职人员作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利用其社会影响力号召普通民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四)加大政府对于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规模

上海自2002年以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已近9年。然而,现阶段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制度仍知之甚少。时值《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首次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社会及政府应加大对此制度的宣传,使公民能够更科学合理地了解、理解并认同这一制度,以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民众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之“社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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