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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法分析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法分析

王春丽[1]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要正确认识本罪的规定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应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人体器官界定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应对本罪中的“组织”作广义理解;在认定本罪的立案追诉及“情节严重”时,应重点考察行为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次数、犯罪所涉及的财产金额、组织实行犯罪人员的人数、实行犯罪的主观恶性以及买卖人体器官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认定非法出卖人体器官中的组织犯,主要看行为人在实施出卖人体器官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其在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组织中所处的地位。

关键词 组织 出卖人体器官 情节严重

2010年9月15日,备受媒体关注的中国买卖器官第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由于当时刑法没有专门针对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罪名,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刘某某和杨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

近些年,随着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日益成熟,该技术在临床医学上被广泛应用,但供体器官紧缺现象严重,自然捐献更是犹如杯水车薪,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2]人体器官买卖或变相交易的行为时有发生。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犯罪化问题,愈来愈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徒法不足于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一条文,通过刑法发挥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治与防范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拟对该罪名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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