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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的界定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人体器官的界定人体器官的刑法学解释和范围限定,直接关系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所涉及的基础性问题。供体出卖的人体器官一般都用于器官移植医疗行为之中,因此将《条例》中有关器官的内涵界定吸收为刑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人体器官的界定

人体器官的刑法学解释和范围限定,直接关系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所涉及的基础性问题。

器官是指多细胞生物体内由多种不同组织构成的结构单位,具有一定形态特征,能行使一定生理功能。[3]从医学的角度而言,人体器官是人体中具有一定生理功能,由多种组织构成的结构单位。器官的组织结构特点与它的功能相适应,既包括心、肝、肺、胃、肾等内脏器官及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还包括不太直观且容易让一般人忽略的皮肤、骨髓等器官。

认定法学意义上的人体器官概念离不开医学方面的界定,但医学上的器官概念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学上的概念。同时,对法律意义上人体器官的内涵界定,不同国家或学者之间也认识不一,这与某一国家的国情、历史传统、法制完善程度以及个人看法均有关联,虽可借鉴,但不能照搬。

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从这一概念来分析,《条例》将人体器官的范围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这些人体器官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器官,[4]不包括细胞、血液等可再生的器官,同时将可供移植的角膜[5]、皮肤等其他人体组成部分也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刑法学意义上人体器官的内涵界定应和《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即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人体器官界定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理由如下:

首先,买卖人体器官行为是伴随器官移植技术在临床上广泛运用后产生的一类犯罪,在器官移植中,提供器官的一方被称为供体,而接受器官的一方则被称为受体。供体出卖的人体器官一般都用于器官移植医疗行为之中,因此将《条例》中有关器官的内涵界定吸收为刑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医学上人体器官的概念是广义的,既包括肝、肾、胰、胃等生理器官,还包括器官之一部,如器官捐赠中的眼角膜、骨髓以及血液等。[6]刑法学意义上的人体器官更应考虑到其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对于角膜、骨髓、皮肤等人体器官,一般不会涉及人的生命安全,可以不纳入本罪的犯罪对象。

最后,我国刑法对具体罪名中涉及的专用名词通常采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如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又如在医疗事故罪中,对医疗事故的认定也是参照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及《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行政性规定。同时,《条例》作为我国专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法规,刑法对于人体器官之界定与《条例》保持一致,体现出刑法和行政法规的有机衔接,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增强了刑事规制与行政处罚对人体器官移植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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