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胡洪春[1]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从罪名和刑罚两方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改,至此,一个包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基本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非法经营罪等延伸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正式形成。当然,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从增设新罪名和将犯罪预备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两方面来完成立法层面的完善;从将行政罚款与罚金刑相匹配、对因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适用禁止令,以及建立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集体诉讼机制等方面来完成司法层面的完善。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犯罪类型 基本犯罪 延伸犯罪
我国自古以来就对食品安全极为重视。现存最早的关于食品管理的记录可见于《礼记》:“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唐律疏议》对食品安全也有详细记载:如食物一旦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被判处九十廷杖;又如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徒刑一年,致人死亡则要被判处绞刑等。反观我国近年来层出不穷的“苏丹红鸡蛋”、“三聚氰胺奶粉”、“镉大米”,乃至于最新的“健美猪”和“染色馒头”,形形色色的问题食品正在不断挑战我国民众的健康和心理承受底线。这些问题食品不仅直接伤害到当代人,也会通过基因遗传祸及子子孙孙,更为严重的是它还会严重弱化我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以及社会的制衡力,最终因使民众丧失安全感而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执政力。为此,我们应当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完整的、立体的、多维的监管和监督体系,从刑法规范体系层面来讲,关键在于构建完善的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立体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可以依据是否直接侵犯了所保护的食品安全制度这一客体而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为两种: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基本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食品安全制度的犯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直接反映了刑法规范的设立目的和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之对应的延伸犯罪是指那些并未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与侵犯食品安全制度有间接关系的,与基本犯罪共同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其他犯罪,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罪、非法经营罪等。《刑法修正案(八)》的第24条、第25条以及第49条分别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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