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恶意欠薪的罪与罚——兼谈民生刑法之慎行许其勇[1]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处罚恶意欠薪行为。但在其他规范手段未充分发挥作用之前,轻易将恶意欠薪的行为入罪有违刑法的二次规范属性。而对恶意欠薪行为来说,其既已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亦应谨慎适用,避免此罪泛化而造成对劳动纠纷的不当干预。
恶意欠薪的罪与罚
——兼谈民生刑法之慎行
许其勇[1]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处罚恶意欠薪行为。但在其他规范手段未充分发挥作用之前,轻易将恶意欠薪的行为入罪有违刑法的二次规范属性。恶意欠薪、危险驾驶等侵害民生行为的大量入罪,难逃刑法正当性的追问,民生刑法应当慎行以避刑法擅越刑、民边界,过度扩张。而对恶意欠薪行为来说,其既已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亦应谨慎适用,避免此罪泛化而造成对劳动纠纷的不当干预。
关键词 恶意欠薪 二次规范 民生刑法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不仅废除了13个罪的死刑,对刑罚结构作出重大调整,增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新增了危险驾驶、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危害民生的犯罪。而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也是顺乎民意、水到渠成、赫然于上。该修正案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虽然较《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规定更加谨慎,构成要件更加明确,[2]但该规定依然无法逃避刑罚正当性追问,恶意欠薪[3]之“罪过”不应当由刑法过多干预,在司法中必须严格限制,从而避免成为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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