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缓刑规定的修改内容立法上对缓刑的规制,始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民权等问题的解释》;[3]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缓刑,但未对缓刑适用条件作具体规定;[4]1979年《刑法》首次在法律上系统、全面地对缓刑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有学者指出1979年《刑法》就缓刑的实质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缓刑规定的修改内容
立法上对缓刑的规制,始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民权等问题的解释》;[3]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缓刑,但未对缓刑适用条件作具体规定;[4]1979年《刑法》首次在法律上系统、全面地对缓刑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有学者指出1979年《刑法》就缓刑的实质条件规定过于抽象;[5]1997年《刑法》认可了1979年《刑法》关于缓刑适用条件及其法律效力的科学合理性,保留了1979年《刑法》关于缓刑实质适用条件的内容。[6]《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中有关缓刑的适用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二是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三是增加“应当适用”缓刑的主体:“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四是增加了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规定”,即“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五是将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违反“禁止规定”加入缓刑考核不合格的情形之中;六是增加了缓刑适用的排除要件,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七是改变了缓刑的执行方式,规定对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