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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的历史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商业银行的历史中国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随后,中国陆续允许在其他几个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金融业开放及外资进入的威胁下,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此,中国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

一、中国商业银行的历史

中国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从1979年初开始,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中国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农村金融业务,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了中国银行负责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从财政部中分设出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负责长期投资和贷款业务。1983年9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接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信贷和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至此,中国基本形成了以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为骨干所组成的银行体系。

当然,改革开放之初的国家专业银行,在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的同时又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20世纪90年代,中国相继成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完成了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造。

除了国有商业银行之外,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之下,其他类型的银行也迅速发展。在交通银行于1986年7月重组成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综合银行之后,中国境内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12家股份制银行。此外,中国于198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形成了一个“准银行”系统。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开始在全国16个城市进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同年2月,中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城市商业银行成立。

除了中资商业银行以外,外资商业银行在中国也迅速发展。早在1985年,中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随后,中国陆续允许在其他几个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1994年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包括外资商业银行在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经营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1995年5月,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这部法律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业银行改革的实践经验,创造性地借鉴并吸收了各国商业银行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该法不仅适用于中资的商业银行,还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当然,2006年通过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同时,对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以及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也适用该法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维护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推动商业银行改革的逐步深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中国入世的承诺,中国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限制,全面开放商业银行业。在金融业开放及外资进入的威胁下,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此,中国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

2003年3月,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职权。2003年12月,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其对银行业的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也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重新进行了定位,强化了其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在立法的基础之上,中国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银行业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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