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对证券业的监管
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证券监管主要由各州自行负责,各州纷纷制定了所谓的蓝天法”对本州的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各州分散的监管,存在诸多弊端。在1929年股灾后,美国相继颁布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这两部法律,是美国证券监管最重要的法律。随后,美国联邦层面又制定了多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与各州的蓝天法和法院判例,共同构成美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为保证证券监管立法的有效实施,除了各州分别设立的对本州证券业务进行监管的机构外,美国还设立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其中,SEC在证券业监管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SEC是依据《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创建的,是一个独立的、超党派的、准司法的管理机关,行使着美国证券监管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其地位类似于中国证监会。SEC在组织设置上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隶属于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或者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保证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职权。
SEC总部设在华盛顿市,此外还在全国各地的多个城市中设有地方或地区办公室,负责当地的证券执法。SEC的职责和职权包括:(1)负责制定并调整有关证券活动的管理政策,制定并解释证券市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2)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一切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根据授权对证券交易中的投诉和其他可能违法的迹象展开调查;(3)当案件涉及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会员、注册的经纪人或中间商时,SEC有权进行行政诉讼并作出判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4)当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事件时,SEC可以诉诸法院要求给予民事罚款或将证据移交司法部,请求对当事人予以刑事诉讼。[7]
2010年7月,作为反思2008年金融危机的成果,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尽管SEC之前在次贷衍生产品和麦道夫骗局中因监管缺位、反应迟缓而深受诟病,但其权限在最终的改革法案中却得以加强,监管的机构和产品范围均有所扩大。法案不仅将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纳入SEC的监管,而且还授权SEC对部分衍生产品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进行管理。
除政府部门的监管外,行业自律性组织(self-regulatory agency)在证券监管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业自律性组织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从而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
在美国,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SEC既可以对自律组织颁布的规则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行业协会则是另一类重要的自律组织。一般而言,市场主体在注册成为该协会会员之前,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推广行业经验来实施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并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团体参与证券市场,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在美国,最大的非政府证券业自律监管机构莫过于美国金融业监管局(the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FINRA)。2007年7月30日,美国证券商协会(NASD)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中有关会员监管、执行和仲裁的部门合并成立了FINRA。FINRA的使命是投资者保护和市场诚信,履行五大职能: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规则;负责会员的合规检查;承担投资者教育,并管理投资者教育基金;编制行业报告;负责投资者和会员争议仲裁。
在美国,所有与公众开展业务的证券公司不仅必须是FINRA的成员,还应当遵守其制定的规则。如果认定其成员和/或相关的成员的代表人不遵守联邦证券法律、法规及其制定的规则,FINRA将对违反者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因此,FINRA在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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