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因为洛克所处的是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后的时代,所以其对革命的感受与之前的霍布斯不同。因此,洛克既反对君权神授论,也反对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论,其自然法思想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论述因而更带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色彩。因此,洛克假定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有着良好秩序,平等的自然状态。洛克认为不会,因为理性的自然法是会指导人们和谐共处的。

第一节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因为洛克所处的是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后的时代,所以其对革命的感受与之前的霍布斯不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动荡、流血事件最多的时期为1640~1649年间,此时霍布斯52~62岁期间,阅历丰富感受力强,对于革命与流血有着深切的体会与痛苦,所以霍布斯尽管反对君权神授,主张社会契约,但是并不排斥强有力君主建立专制王权以避免战争状态,甚至主张需要专制王权。霍布斯也没有等到君主立宪政权成立的那天,他人生的后半期是在克伦威尔军事专政以及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斗争中度过的,同样是一个堪称混乱的时代。但是相比霍布斯而言,洛克则幸运得多,尽管他一生几乎与革命相始终,但1640~1649年间,洛克是8~17岁,几乎没有人生经验,尤其是思想上远未成熟。等他成熟之时,英国革命流血斗争时期基本过去。他所需要解决的时代难题,不是为革命而呼吁呐喊,因为那已经成为历史事实;也不需要为消除国内混乱达到和平而思考对策——如霍布斯那样,因为和平已经成为了历史事实;洛克需要做的,恰恰是对英国革命的结果作出解释,要论证出现这样结果的合理和合法性。革命已经胜利,但是却是以妥协的方式达成的,洛克的法律思想就是为了解释妥协的意义,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他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1)。因此,洛克既反对君权神授论,也反对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论,其自然法思想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论述因而更带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色彩。

一、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也是从讨论自然状态,继而概括自然权利开始的,同霍布斯一样,他也是坚定的自然法理论的倡导者。所不同的是,他把自然状态、自然法同资产阶级的理想和利益联系起来,并加以系统地论述,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论。对不同自然状态的假定,可以推导出不同的应然政治体制。诚如有学者评论认为,

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论是从他的自然世界观中推想出来的,他既已怀着自然世界不好的成见在心,所以由此推想出来,便有君主专制政体的结论。洛克的自然世界观却和霍布斯相反,所以洛克所主张的政体也和霍氏大不相同。我们要想明白洛克所以主张立宪政体的理由,便不能不先明白他的自然世界观。(2)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有两点是和霍布斯一样的:第一,两人都认为,在国家、政府组建之前,都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在一个无政府组织的环境中;第二,后来成立的政府,是通过契约结成的。政府成立过程中,存在着社会契约。

但是,区别在于前提不一样,导致的自然状态不一样,继而自然权利内容也不一样,从而形成了彼此的差异。霍布斯的“人性”更多的是受“欲望”支配的,认为人类同其他动物一样,都以保全生命、趋利避害为根本的法则,所以自然状态下,当一个人遇到另外一个人就要战争。为了避免长期的战争而同归于尽的悲惨结局,人们不得已用自然法来指导,从而理性地对待他人,但是这种原始理性也是靠不住的,所以需要制定契约形成专制国家来强力地推行。但是洛克的“人性”则更多是受“理性”支配的,在这一点上,洛克和格老秀斯的观点更相似。洛克认为:“人们受理性而生活在一起”,“支配亚当的法律就是支配他的所有后裔的法律,即理性。”(3)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最初也是来自于对人性的剖析,人的本性就是“理性”,理性使得自然状态可以摆脱混乱局面。当然,关于人类本性和理解能力,洛克在《人类理解研究》中多有阐释,《政府论》提及自然状态时,一个前提假设就是人类是理智的。因此,洛克假定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有着良好秩序,平等的自然状态。在洛克看来,

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4)

由此可见,洛克所认为的自然状态,首要的特征就是——自由。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自在自为,不受到他人约束的。

自然状态第二个特点就是平等,洛克并解释了其中的缘由在于人在自然状态下生来就是平等的。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5)

既然自然状态是平等的和自由的,那么人人自由是否会是对他人的自由侵犯的自由,对他人的平等剥夺的自由,最终导致如霍布斯认为的那种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情景呢?洛克认为不会,因为理性的自然法是会指导人们和谐共处的。洛克论述道:

虽然这(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好像我们生来是为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动物生来是供我们利用的一样。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情。(6)

可见,在洛克的心目中自然世界是一个和平、合理的世界,没有生命财产的危险。但并不是说自然世界中就没有战争,就是在自然状态中也有侵害自然法或不服从理性命令的人,于是洛克又详细地举出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的区别。战争状态,是洛克自然法理论当中一个重要方面,它为洛克此后所论的“契约论”提供了立论的前提,同时,也为人民有权反对专制君主的理论做好了准备。

所谓的“战争状态”,就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7)为什么这就是战争状态呢,因为这样一来,“他就把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权力之下,有丧失生命的危险”,因此,“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该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8)

所以,根据这一自然法原理,绝对权力的专制,是不合乎自然状态的。专制与自由就构成了本质上的对立,专制压缩了自由的空间,自由是自然状态的第一特征,从而专制就构成了战争状态的根源。洛克认为,

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的,凡是社会状态下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作是处于战争状态。(9)

洛克由此将他的自然状态理论和霍布斯进行了区别。他认为霍布斯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而实质上“他们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相互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不相同。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但是,对另一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武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就是战争状态”。(10)

综上所述,洛克的自然状态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然状态合乎人类理性,是和平、自由、平等、有序的状态,人人秉持理性原则过自己的生活,每一个人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第二,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常的状态,是自然状态中自然法遭到破坏时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状态,其造成是由于有人试图将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绝对权力之下,而想消灭对方。

第三,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被迫处于战争状态中的人们,有用毁灭对方的手段反抗对方的权利。

第四,被迫反抗战争状态制造者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义的行为。

二、自然权利的内容与自然法的实施

霍布斯主张的权利,主要是保全生命的欲望以及人的各种基本的道德品质,如守信及谦虚等等,距离近代宪政理论上所谓的“人权”还有很大距离,因此其自然权利可视为道德权利。洛克的自然权利中,同样含有很大的理想成分,诸如自由、平等等,但是当中已经具备了近代宪政理论中所含人权的主要方面。因此,洛克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由与平等权利

洛克的自然状态的首要特点就是自由,因此自然权利中首先应有的便是自由权利。为什么人能够拥有自由,在于其理性的教导和指挥。洛克认为:“人的必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11)也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政府、没有法律,人只受其理性法则,即自然法所约束,这时他享有的自由是必然的。“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其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够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12)即使是对于子女享有父权的父母,在子女具备了完全理性后,也不能阻止其享有自由。至于平等,因自然状态就是一个平等的世界,故而享有平等权也是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当然这种平等并不是指什么都相等,洛克发现年龄或德行、高超的才能或特长、关系或利益会使得人类事实上有区别,他所谓的“平等”是“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13)故这种平等权利实质上是自由权的衍生。

当然,这指的是自然权利中的自由和平等,在政治社会中,自由权需要受到法律的必要约束,这是洛克法治理论中的重要方面,需与自然状态下的自由相区别。

2.自我保存的权利

洛克认为,从自然状态中存在的自由和平等权推导,可以得出另一项基本自然权利,就是自我保存权,即是保卫自己的生命、人身和财产不被他人剥夺。也就是不受他人的毁灭、奴役、剥削和压迫。自由“对于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失去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不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的生命的权力给予他人”。(14)

由此可见,保存生命,不受奴役,是天经地义的法则。这一思想充分地反映了自文艺复兴以来,对人的权利的重视。在这一观念下,自杀或者戕害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违反自然法的。而对于他人的侵犯,自然人们也就拥有反抗的权利。这是自我保存的一体两面。“我享有毁灭那些毁灭来威胁我东西的权利,这是合理和正当的,因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量地保卫自己,而如果不能保卫全体,则应优先保卫无辜的人的安全。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因为这种人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则的约束,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外,没有其他的法则。”(15)

3.财产权利

在霍布斯看来,一种财产权只能是按照法定秩序建立起来的。所以在霍布斯的自然权利里面,没有财产权的位置。而洛克则认为,私有财产权利先于法律权利,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的道德法则中的。洛克用了大量事实来证明了财产权利作为自然权利的重要性,他认为“人类一出生就享有生存权利,因为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16),这物品即财产。

洛克将财产权看做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生命的权利,也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自由权,也包含着每个人任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之权。私有财产权的合理性在于人的劳动,人的劳动使得原先由上帝给予众生的财产变成私有财产,劳动和私有财产都是神圣的。洛克认为,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7)

由此可见,洛克以劳动作为私有权的根据,这一解释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力的支持,此后主张私有财产论的政治法律思想家,都受到这一观念的深刻影响。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如何实施,又是如何具有效力的呢。洛克首先认为是用理性法则指导和使之生效的。对于违反自然法的情形,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又该如何救济,洛克认为,“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18)

自然法之所以会生效,原因在于人们的自觉遵守。洛克认为,这是可以实现的,“尽管他们之间彼此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诚实和守信是属于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的品质。”(19)如果不能做到自觉遵守,乃至由此侵害到了其他的人,那么每一个人都可以自我保卫,因为,“在那种完全平等的状态中,根据自然,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所以任何人在执行自然法的时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须去做。”(20)

可见,人们对违反自然法的人进行管辖和惩罚,不仅仅是一项自我保存的权利,而且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问题在于如果人们不自觉遵守自然法,也不对违反自然法的人进行自觉的管辖和惩罚,或者是每一个人都争着管辖和处罚,那么到哪里去求得最终的公平解决呢?自然状态中缺乏中立仲裁者,洛克承认,“避免战争状态,(在那里,除掉诉诸上天,没有其他告诉的手段,并且因为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在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每一细小纠纷都会这样终结)是人类组成社会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洛克开始了关于政治和公民社会的讨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