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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国家理论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孟德斯鸠的国家理论在影响法律的各种因素中,孟德斯鸠最重视政体及其分类与原则。因此,孟德斯鸠倾向于贵族的家庭尽量平民化。对于专制,孟德斯鸠批判了专制政体压制、残害、奴役人民的情况,国家贫困苦难、贸易萧条、官场腐败、法律废弛、刑罚残酷、奢侈腐化的罪恶现象。这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

第二节 孟德斯鸠的国家理论

在影响法律的各种因素中,孟德斯鸠最重视政体及其分类与原则。他把政体看作为一项客观事物,认为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有了政府才有实在的法。所以他在法的精神里,首先就讨论政体与法的关系。此后探讨的法律和其他事物的关系,都得益于孟德斯鸠对政体的划分和政体原则的阐释。其分权学说也是由政体理论推演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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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一、政体的性质和原则

孟德斯鸠把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分开:“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得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24)在孟德斯鸠看来,这个区别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法律都以这个区别为关键。

孟德斯鸠以政府组织为基础区别出来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按照统治人数的多寡,“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的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25)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各种政体的性质,政体性质与法律的关系在于:“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26)

共和政体本身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民主政治,即由全体人民执政的共和国,贵族政治,即由一部分人民执政的共和国。孟德斯鸠把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作为三种正常合理的政体,把专制作为批判和否定的政体。

孟德斯鸠分别考察了各类政体的性质。在民主制下,人民通过选举来表现人民的意志,

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主权者本身,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民主政治在法律上规定应怎么样,应由谁、应为谁、应该在什么事情上投票,这在事实上和君主政体要知道君主是什么君主,应如何治理国家,是一样重要。(27)

故而,在民主制下,只有人民才可以制定法律。所以民主制最能代表人民的意志,但是其缺点在于多数公民不够被任官吏资格,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容易走极端,“十万只手臂有时候可以推翻一切,但是十万只脚有时候只能像昆虫那样前进”。(28)

在贵族制下,最高权力掌握在某一部分人手中,就是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贵族政体处于共和制和君主制之间,所以不太稳定,一不小心就会划入君主政体当中。因此,孟德斯鸠倾向于贵族的家庭尽量平民化。“贵族政治越是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近于君主政体,便越不完善。最不完善的贵族政治,就是处于服从地位的那部分人是处于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民的私人奴隶。”(29)

至于君主制,孟德斯鸠则认为,应该是“中间的”、“依赖的”权力所构成。这些中间的、依赖的权力,就是贵族的权力。贵族在一定程度上是君主政体的要素,这是区别君主制和专制的关键。“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30)君主制的特点就是政治稳定,法律相对开明,但是需要有法律的保卫机构,这个机构是一个不同于贵族的政治团体。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君主制,实际上其模型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中间的势力的贵族正好是上议院,而法律的保卫机构实质上指的就是众议院。

对于专制,孟德斯鸠批判了专制政体压制、残害、奴役人民的情况,国家贫困苦难、贸易萧条、官场腐败、法律废弛、刑罚残酷、奢侈腐化的罪恶现象。其统治常常发生“政教合一”,专制君主同时是大教主,“专制的国家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保卫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种保卫机构,并且是永久性的。要是没有宗教的话,专制国中被尊重的就是习惯,而不是法律。”(31)

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学说基本上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但是,孟德斯鸠是以守法作为标准来限定政体的,明确地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同时也反对极端的单一政体,反对执政者的偏私和权力过大,主张应该有一个政治团体作为法律的保卫机构。这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

孟德斯鸠在政体理论方面更大的创建在于其提出了政体的原则这样一个问题。因为精神是人类感情所流露,一切政治活动都以它为动机,每种政体都有其独特的原则。

民主制原则在于品德。“在君主国里执行法律的人,显然自己认为是超乎法律之上的,所以需要的品德少于平民政治的国家。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执行法律的人觉得本身也要服从法律,并负担责任。”(32)因为在平民政治中,没有谁高于谁的权威,因此,一切要靠品德作为政治的动力。

贵族制的原则在于节制。这种节制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不是出自精神上的畏缩和怠惰的节制。随着节制程度的不同,形成大共和国和小共和国的差别:“一个是以高尚的品德,使贵族和人民多少平等些,这可能形成一个大共和国;另一个是以较小的品德,也就是说以某种节制使贵族们至少在贵族们之间是平等的,这样他们就能够存在下去。”(33)

君主制的原则在于荣誉。“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在君主国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达到政府的目的。”因而,在君主制中,“荣誉推动着政治机体的各个部分。”(34)荣誉同样是为了约束君主的人性,君主为荣誉故,也需要守法。这是君主制与专制的很大区别。

而专制政体的原则在于恐怖。孟德斯鸠也认为对于专制政体,品德是绝对不需要的,而荣誉则是危险的东西。“在专制政体之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所委任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心的人们,就有可能在那里进行革命,所以就要用恐怖去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去窒息一切野心。”(35)

当然,这只是从人类普遍情感上所作出的动机分析,孟德斯鸠也认为,这并不是共和国的人都有品德,“而是说他们应该如此。这也不是要证明,君主国的人都有荣誉,而是在一个个别的专制国家的人都心怀恐怖,我们所要证明的是,应该要有这些原则,否则政体就不完全。”(36)

这些原则既然都是应然原则,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政体的变化。孟德斯鸠在政体理论中还讨论了正体的腐化问题,他认为,“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从原则的腐化开始的。”(37)孟德斯鸠用“腐化”理论来解释历史上各种政体的变迁。

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精神,而且还产生极端平等精神,每个人都要同他们所选举的领导他们的人平等。这就是民主政治走极端的弊端出现的时候,如果毫无平等,那么这种政治就是暴君政治,而如果绝对平等,那么这种政治就是暴民政治,后者长此就陷入了无政府状态。孟德斯鸠虽未明言,但其显然是批判这两种情形出现的,这两种情形都会从根本上破坏人类自由。“‘品德’的自然位置就在‘自由’的近旁,但离开‘极端自由’和‘奴役’却是同样地遥远。”(38)

贵族制度原则的腐化在于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专横,这样就相当于一个由许多暴君统治的专制国家。而且当贵族成为世袭的时候,腐化就达到了极点,“在世袭贵族制的国家,贵族多的话,政治就不那么暴戾,但是由于品德较少,他们的精神便陷于无所思虑、懒惰和疏略,国家便因此不再有力量和活力。”(39)

君主制度原则的腐化自在于当君主独断专行,败坏了国家的荣誉感时,君主政体就要毁灭。而专制政体原则干脆就是在不断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别的政体之所以灭亡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偶然变故,破坏了它们的原则,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40)

政体原则腐化带来的结果是,“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但是在原则健全的时候,就是坏的法律也会发生好的法律的效果,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41)

至此,孟德斯鸠就从各个政体的原则以及原则腐化两个方面,来强调原则之于政体、法律乃至于国家安危的重要性。在反封建专制的思想中,提供了一个独特解释力的工具。

二、权力分立理论

孟德斯鸠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上最具独创性的贡献是其三权分立理论,后来的十九世纪的立宪国家近乎没有不受其权力分立理论影响的,其特点在于以三权分立作为保障政治自由的惟一办法。孟德斯鸠将自由分为两类: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个人自由孟德斯鸠并没有下定义,大约只有在自然状态下,人民才享有完全的个人自由。而到了社会环境中,孟德斯鸠更看重的就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42)

孟德斯鸠又认为,政治自由只能在政治宽和的国家中且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他也同样看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3)因此,“从事物的性质上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能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事。”(44)正因为权力容易滥用,所以孟德斯鸠才设计了分权制度,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孟德斯鸠之前,洛克已经提出过分权思想,同样是三权,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而在严格意义上,对外权并不能和立法权、行政权并列。因此,孟德斯鸠将洛克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合并为行政权,另外又增设了司法权。于是,这样的分权便成为近代政府权力的通行分类,这不能不说是孟德斯鸠的理论贡献。

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中,立法权指的是“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45)

行政权指的是“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46)

司法权指的是“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47)

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的关系在于要享有政治自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这个政府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所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机关之首,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48)

同时,司法权也应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因为,“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9)

假如三种权力都归于一者,在孟德斯鸠看来,就是最大的灾难,因为专制政治就是如此。“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50)

这就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但是这种权力分立并不是静态的,之中还有动态的关系,这就是后来被美国法律思想家发挥的制衡理论,孟德斯鸠在谈论分权时已经表明了其权力制约的观念。如君主的“不可裁决权”、议会的“弹劾权”,如贵族院只有“准驳权”,不能有“议决权”,都是在相互制衡的原则上建立起来的。在以英格兰政治作为例证的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

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上下两院),他们通过互相的否决权相互钳制,二者全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这三种权力原来都应该形成静止或无为的状态,不过事物的运动逼使它们前进,因此它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了。(51)

总体而言,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借鉴了“光荣革命”后英国的体制,吸收了洛克的自由、法治和分权学说,批判和排除了霍布斯等人的专制主义主张,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和西方各国历史进程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在法国大革命的第一阶段,大资产阶级执政时期的政策制定多采用他的原则,美国宪法也受到了孟德斯鸠学说的影响。

阅读书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梁守铿,孙鹏,译.桂林:漓江出版社,1995.

3.[法]路易·戴格拉夫.孟德斯鸠传.许明龙,赵克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美]列奥·斯特劳斯.政治哲学史.李洪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思考问题

1.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包含有哪些内容?

2.孟德斯鸠自然法理论和霍布斯有什么差异?

3.孟德斯鸠所谓的“法的精神”指什么?他是怎么来讨论法的精神的?

4.孟德斯鸠所认为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是什么?

5.孟德斯鸠所谓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各是什么?

6.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理论的内容及其意义是什么?

【注释】

(1)高一涵.欧洲政治思想史.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435.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2.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6.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6.

(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6.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

(10)[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梁守铿,孙鹏,译.桂林:漓江出版社,1995:220.

(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

(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153.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53,187.

(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53.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54-188.

(1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05.

(1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09.

(19)[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梁守铿,孙鹏,译.桂林:漓江出版社,1995:140.

(20)[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梁守铿,孙鹏,译.桂林:漓江出版社,1995:220.

(2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143.

(2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44-222.

(2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86.

(2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1.

(2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

(2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

(2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0.

(2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1-12.

(2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7-18.

(3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

(3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

(3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3.

(3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6.

(3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9.

(3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1.

(3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4.

(3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3.

(3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6.

(3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8.

(4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41.

(4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42.

(4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3.

(4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4.

(4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4.

(4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5.

(4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5.

(4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5.

(4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5.

(4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5-186.

(5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6.

(5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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