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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旦的法律思想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马里旦的法律思想雅克·马里旦,法国哲学家雅克·马里旦,法国哲学家,新托马斯主义的最主要代表人物。马里旦学术的主要思想渊源是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与现代西方社会学。马里旦认为,自然法思想是从基督教和古代思想而来,不仅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而且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马里旦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便不是法律”。

第一节 马里旦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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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克·马里旦(1882~1973),法国哲学家

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1882~1973),法国哲学家,新托马斯主义的最主要代表人物。他出生于巴黎,毕业于巴黎大学。早年信奉柏格森的生命哲学、新教,后皈依天主教,鼓吹新托马斯主义。1907~1908年,赴德国的海德堡师从杜里舒,研究生物学和新生机论哲学。回到法国后,他主持《实践生活词典》的编辑工作三年,同时在这三年中,认真研究了托马斯·阿奎那的哲学。1914年,他被指定担任巴黎天主教学院教授讲授现代哲学。1945~1948年出任法国驻梵蒂冈大使,与罗马教皇和天主教会有着广泛的联系。此后,移居美国,任普林斯顿大学哲学教授,直至1956年退休。他也曾在多伦多天主教中世纪学术研究院、哥伦比亚大学、芝加哥大学等校任教。同时,还参与起草了许多联合国有关人权方面的重要文件。

马里旦研究广泛,写有大量有关哲学、政治、法律、伦理学和美学方面的著作,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和国家》(Man and the State)。该书由作者1949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为华尔格里恩研究美国制度基金讲座所作的六次讲演稿汇集而成,集中反映了马里旦的政治法律思想。马里旦学术的主要思想渊源是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与现代西方社会学。他的法律思想与其社会、政治思想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些思想的主要内容是: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为核心的新人道主义或人格主义;主张国家应为人服务,最终为人能参与上帝生活这一目的服务;自然法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格的哲学基础。

一、人和社会与人权

马里旦首先区分了“个人”(individual)和“人”(person)这两个概念,认为人是“个人”和“人”的统一体。个人是从物质引出来的,人则来自于精神,任何文明的基本特征在于尊重人的尊严。接着,他明确了社会的概念。他认为,人是一个整体,但并不是封闭的,而是一个开放的整体。社会是因人性的需要而产生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一个政治的动物,因而人的本性倾向于政治生活和交往。人不仅要组成家族社会,而且还要组成政治社会,而政治社会是世俗社会中最完善的社会。他认为,社会这一概念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社会这一概念是人格主义的,即社会是由有人格的人组成的一个整体。第二,这个社会概念是交往的,处于社会中的人自然地倾向于交往,特别是倾向政治社会。第三,社会是多元的,由多数自律的共同体组成。第四,社会带有有神论的或基督教的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信仰上帝,成为基督教徒。

社会的目的是社会自己的共同福利,而不是每个个人的福利或仅仅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人福利的相加。这个共同福利是组成社会的人的共同福利,因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目的的主要价值观在于发展人的人格和自主性或自由。文明的根本特点在于尊重人的尊严。关于人和社会的关系,马里旦引证了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即“每个人和整个社会具有像部分对整体那种关系”。“人作为一个整体和他内在的特性,人并不听命于政治社会”。也就是说,人对社会而言不仅仅是从属关系,而是高于政治社会的。

马里旦提出的新人道主义和人格主义主张人和上帝分开,所以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基于这种理论,马里旦非常重视人权问题。他认为,自然法是人权的哲学基础或理性基础。法律必须是一种理性的秩序,自然法是一种天生理性的秩序,它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它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参与。人对生存、人身自由以及追求道德生活的完善的权利,属于自然法规定的权利。而(作为具体形态的)私有权以及选举权则属于实在法规定的范畴。人权是自然法赋予的。自然人权是以人的本性为依据的,而人的本性当然是任何人都不能丧失的,因而它是不能让与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天然地拒绝任何限制。他进而把权利分为三类:人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和劳动者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受尊重的权利等自然权利。市民权利主要指参政权,间接地基于自然法。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公平的工资权、自由组织权,即组织工会和其他职业团体的自由,以及罢工的自由,等等。他还认为,除了一般人权问题外,还有各种特殊人权的问题,主要指“新”权利和“旧”权利之间的矛盾问题。在19世纪,新权利反对旧权利的斗争体现为反对契约自由权和私有权,而要求取得公平工资权和其他类似权利。到20世纪,人类理性已经认识到,人不仅有作为一个人格的人和公民社会的人的权利,而且还有作为从事生产和消费的社会的人的权利。他认为新与旧两种权利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因为任何人权都不是绝对无条件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

二、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思想是马里旦法哲学思想的核心。马里旦认为,自然法思想是从基督教和古代思想而来,不仅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而且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同时强调真正的自然法并不是来自17、18世纪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而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学说恰好是对自然理念的滥用。古典自然法学在不同形式下反对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以自然神论、无神论等形式加以反对,反对将自然法的本质归结为上帝的意志,而使它归结为人类的理性、意志或者自由。马里旦继承了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思想,也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实在法以及万民法(或国际法)。他认为,永恒法是指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是一切法律之上最高的法。自然法是人对永恒法的一种参与,是处理必然与“行善避恶”这一原则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实在法则依赖于自然法而存在并取得效力,是自然法的延伸和扩展。在特定社会中的实在法(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处理偶然与“行善避恶”这一原则相联系的权利与义务,其规定的内容随着社会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万民法(或国际法)则位于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马里旦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便不是法律”。(1)总之,他将自然法作为上帝与尘世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他的自然法学说是神学政治论的延伸。

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括两种要素:第一个是本体论要素,即认为人具有普遍的人性,是一种具有智慧的动物,知道并理解自己的行为,因此有能力决定其所追求的目标。基于此,他认为,“自然法之所以是法律,仅因为它是对永恒法的参与”(2),“正是靠着人性的力量,才有这样一种秩序或安排,它们是人的理性所能发现的,并且人的意志为了要使它自己同人类基本的和必然的目的合拍,就一定要按照它们而行动。不成文法或自然法不外乎是这样”。(3)第二个是认识论要素。马里旦认为,自然法的存在与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是有区别的。法律公布后才有拘束力。因此,只有当实践理性认识到自然法时它才有拘束力。自然法是一种不成文法,要认识它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对于一切人来说,“行善避恶”是一条公认的原则,可以说是自然法的原则,但并不是自然法本身。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随着人的道德良知的发展而逐步加深。但是,人的理性认识自然法的真正方式并不是通过理性知识,也不是通过概念判断而得来的明确的知识,而是通过人类本性和倾向得来的知识,是由于人的共同本性而产生的一种模糊不清但又必需的知识。他还认为,由于人的道德和社会经验的进步,人类对自然法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

三、国家、主权和世界政府

马里旦认为,政治社会与国家尽管属于同一范畴,但存在区别。政治社会是一个整体,而国家则是这一整体的一部分,尽管是所有组成部分中最高的部分。“国家只是政治体中与维持法律、促进共同福利和公共秩序以及管理公共事务有关的那一部分”。他认为,国家是由人创立的,只是为人服务的工具。人民在公正的法律下,为了共同福利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或政治体。人民高于国家,人民不是为国家服务的,而国家则是为人民服务的。马里旦在分析布丹、霍布斯、卢梭关于主权的学说之后,总结了传统主权概念的两个基本要素:“第一,一种享有最高独立性和最高权力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第二,一种享有某种独立性和某种权力的权利,这种独立性和权力在其特定范围内是绝对的、最高的,它和主权所统治的整体是分开的。”(4)

马里旦认为,政治社会、国家和人民都不能拥有这种意义的主权。布丹和霍布斯的主权学说是为专制君主服务的,而卢梭则把绝对的权力从君主手中移交给人民。他认为,主权概念只对上帝是适用的,在世俗社会中主权概念历史上始终与绝对主义相联系,因此应该放弃主权概念。他认为,国家拥有主权,国家就会受到损害:第一,关于对外主权,意味着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高于国际共同体并享有对这一共同体的绝对独立性;第二,关于对内主权,意味着主权国家享有一种不是相对的,而是绝对的最高权力,必将倾向于极权主义;第三,主权国家享有一种不负责地行使的最高权力,它力求逃避人民的监督和控制,使民主国家陷入严重的矛盾之中。因此,在政治领域中不存在主权概念。马里旦主张放弃主权概念的另一个原因是他认为主权概念是成立世界政府的主要障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社会面临这样一种困境,即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各国相互的交流与信赖,而现代国家具有绝对主权权利却使得各国在政治上都想极力保持独立。这种矛盾是危险的,只有通过建立世界政府来加以解决。为了建立持久的和平,就应该抛弃国家主权概念而建立世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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