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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骥的社会连带法学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狄骥的社会连带法学莱昂·狄骥,法国法学家莱昂·狄骥,法国著名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主要创始人。他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或社会相互依赖是一个重大事实。他认为,社会的基础便是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它是国家和法律的共同基础。客观法的基础是社会连带关系。

第二节 狄骥的社会连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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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昂·狄骥(1859~1928),法国法学家

莱昂·狄骥(Leon Duguit,1859~1928),法国著名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主要创始人。出生于法国夷龙省里蓬县,曾就读于波尔多大学,并于188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886年任波尔多大学助教,1892年升任波尔多大学法学院公法教授和院长,曾先后在美国、阿根廷、葡萄牙、罗马尼亚、埃及等国家的大学讲学。其法学著作主要有:《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1901)、《国家、政府和执行者》(1903)、《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1908)、《从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1911)、《宪法论》(1911)、《公法的变迁》(1913)、《法律和国家》(1917)等。其中,《宪法论》一书是狄骥整关于国家与法律观念的代表性著作。

狄骥思想的主要理论渊源是奥古斯特·孔德的实证主义与社会学和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克姆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和边沁所主张的功利主义法学。他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或社会相互依赖是一个重大事实。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始终是联合的,这种联合的基础在于“人们有共同需要,这种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的生活来获得满足。人们在为实现他们的共同需要而作出了一种相互的援助,而这种共同需要的实现是通过共同事业而贡献自己同样的能力来完成的”。(14)在狄骥看来,社会连带关系是:

一种不能成为争辩对象的由观察所得的事实。它随着国家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在现代社会中,有时以首要地位出现的是分工的连带关系,有时恰恰相反,例如在原始文明时期的社会中,占优势的是同求的连带关系。无论如何,连带关系是一种永恒不变的事实,它本身往往是同一的并且是一切社会集团不可排斥的组成要素。(15)

在狄骥看来,社会连带关系是社会存在的第一因素,如果否认社会连带关系,那么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了。

一、社会规范与客观法

狄骥是将社会规范置于社会情境之中加以分析与理解的,对于社会与社会规范,他提出了如下主张,

社会规范只是由于有自觉的人们所组成的人类社会而存在。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并且只可能生活在社会之中。组成社会的个人只有适合社会存在的规律,才能使社会存在下去。由于这些个人都是自觉的,而且要求某些为目的所限定的事物,社会的规律才必须并且只能对他们意志的对象和限定此对象的目的作出规则。这就是我们为什么称这种社会规律为一种社会的规范或规则的根由。社会和社会规范是两种不可分离的事实。(16)

社会规范是社会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律或规则。这些社会规范一旦被违反便会引起社会反应,根据社会反应的强度,狄骥将社会规范分为三种: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经济规范规定人们有关经济活动的一切行为。违反经济规范而产生的社会反应是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失调。如果违反这种习惯就会引起一种自发的社会反应。因此,这些规则具有强制性,表现为社会舆论和批评造成的压力。

他认为,社会的基础便是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它是国家和法律的共同基础。

每一社会都有一种客观法,正如它必须有一种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以及一块永久或暂时能生活的土地一样。社会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客观法或法律规则的概念,……一切人类社会都势必服从社会的纪律,这种纪律构成社会的客观法。……在整个社会团体之内人们势必要服从某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的总体形成客观法,因此客观法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客观法就存在,同时这种客观法和社会内部所发生的分化完全没有关系。……客观法的基础是社会连带关系。(17)

他认为,客观法(法律规范)是该社会中最高的法,它高于并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并且对社会中所有成员都平等适用,违反它就要受到制裁。人们服从这一“客观法”仅仅因为他们是该社会的成员。由此可见,狄骥的“客观法”是基于人们在社会中相互依存关系的行为规则,是普遍的、最高的,并且先于国家而客观存在。

二、法的起源、作用与实在法

关于法的起源,狄骥认为,“社会的概念就含有法的概念”,“客观法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客观法就存在,同时这种客观法和社会内部所发生的分化完全没有关系。”(18)也就是说,法律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与阶级分化和国家是不相关的。他认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三者演进的条件是:“一种经济规则或道德规则当它在组成一定社会集团的每个成员的自觉意识上充满了这种想法,认为集团本身或在集团中握有最大强力的人们为制止这种规则遭受违反得以出面干预时,便成为法律规范。”(19)这种“自觉意识”,狄骥也称之为维护“社会连带关系”的愿望或“公平感觉”的表现。接着,他认为:

要有法律规则,就必须使一种社会规则的制裁通过集体强力,适用于人们在一定时间内对交换公平和赏罚公平所有的感觉,并使这种规则的不加制裁就违反这两种感觉,因为违犯这种规则的行为会损害两种公平中的一种。一是集团中的个人群众认为这样的道德规则或经济规则是维持社会连带关系所必要的自我意识,以及认为对这种规则作制裁是公平的自我意识,那就是法律规则形成和发展的两种基本因素。(20)

也就是说,法律之所以需要,就是适应两种“感觉”和两种“自我意识”,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连带关系。

与此相适应,狄骥认为,还存在着一种实在法,即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实在法的作用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服从客观法。他认为,实在法能明确地形成法律规范,而这种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确保制裁的技术方法。因此,实在法对统治者就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司法实践中,实在法对行政人员和审判人员又是一种限制或制约,公职人员对于实在法的明文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同时,他又主张,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含义模糊的情况下,人们必须承认公职人员具有一种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实在法只有有限的意义,即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资料。按照实在法是否真正反映社会连带关系的要求这一原则,狄骥对当时法国的一些法律文件加以研究,并且认为,“在现代社会,现实的立法机关的活动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之间,在客观法和立法机关的法律之间却没有完全的一致。”(21)

三、社会连带关系与国际法

狄骥认为,与每一社会内部的连带关系相对应,还有一种“社会际连带关系”,与之相应的是“社会际法”,也即国际法。对此,他认为,

当群众在思想上了解到为了国际连带关系和一种公平的急迫需要,必须有这种规则的制裁,并了解到如果这些规则被违犯就要强加制止的时候,道德的和经济的规则才变成法律规则。就是这种观念,而也只是这种观念才会是国家之间的规则的基础。不论是统治者或被统治者的自觉意识,都要通过它的表示来给予一种社会际规范以法律的性质。因为群众在思想上已深刻地充满了这样的观念,认为与两个不同的国家集团的统治者之间缔结一种协约的时候,如果对违犯这一种协约条款的人不加惩罚的话,那就不仅危害国际的连带关系,而且同时也违反公平的感觉,为了这个缘故才形成了法律规则的概念,根据这种概念,一切国际的公约对缔结公约的统治者来说都是强制的。(22)

在此,他指出国际公法的真正基础实际上也必须建立在社会际连带关系之上。国际法与所有的法一样,都对个人和统治者同时适用。对个人适用的基础是存在于个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对统治者适用是因为社会际的法律规范是由各国统治者与其发生关系,以便加以确认和制裁。社会际的连带关系要求创设社会际公务,创设和行使国际公务是现代国际法的特殊对象。如果国际法消灭了主权观念并由公务所代替,国际联盟在国际生活中的地位便日趋重要,它在调处国际争端中所起的作用也更加有效。因此,他主张,“以正义确保和平”是一种“伟大的国际公务”,“而建立一种国际的警察和审判的公务也应该是现代的一件大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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