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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罗斯科·庞德,美国现代法理学家罗斯科·庞德,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庞德认为,历史法学对于法律科学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压抑的思想模式,它背离了哲学时代积极的、创造性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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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科·庞德(1870~1964),美国现代法理学家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1870年出生于内布拉斯加州的一个法官家庭,曾攻读植物学并取得博士学位,被《美国科学家》一书列为1 000个第一流的美国科学家之一,并于1897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然而,最终由于受家庭影响,于1889~1890年赴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1890年,他取得律师资格,开始了为期10年的律师生涯。1901年,担任内布拉斯加州高等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助理法官),并出任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讲罗马法。1903~1907年,再度从事律师工作,同时担任内布拉斯加州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1910年,又分别担任西北大学和芝加哥大学的法学教授。1910年,以法学教授身份返回哈佛大学法学院,并在担任了6年的斯托里和卡特讲座法学教授后,于1916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1936年,辞去院长职务而任名誉院长。由于其杰出成就,人们将这段时期誉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黄金时代。1937年,哈佛大学授予其“巡回教授”的职位,庞德是哈佛大学历史上第一个获此殊荣的人。

除从事教学研究外,他还参加了大量的社会活动,在1929~1931年间曾担任胡佛总统的法律观察和实施委员会成员;在1946~1949年间,作为中国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赴南京帮助进行改革法院系统以及法律教育等工作。

庞德治学严谨,学识渊博,精通德、法、希腊、意大利、西班牙、梵、拉丁和希伯来文,对俄文、中文也有一定研究。他一生著述颇丰,写出了诸多在美国法学史甚至整个西方法学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学著作。其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普通法精神》(1921)、《法哲学导论》(1922)、《法律史解释》(1923)、《法和道德》(1926)、《普通法的历史和制度释义》(1927)、《美国刑法》(1930)、《美国法的形成时代》(1938)、《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行政法的成长、程序和意义》(1942)、《法律的任务》(1944)、《法律的新道路》(1950)、《根据法律的正义》(1951)、《法理学》(1959)等。庞德法学著述之丰、影响之大,为现代西方其他法学家所难以比拟。其法学思想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西方社会学法学的理论,影响了后世众多法学家的思想,同时,在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其中,《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是其众多著作中较具代表性的两本小册子,这是其在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后所作的专题讲座的讲义,较为集中地阐明了其基本法律观点,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一、对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批判

庞德认为,分析法学使法律变成了一个司法行政规则的体系。在抽象意义上,分析法学是科学的,因为它以因果一致、肯定为标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逻辑、精确、前瞻性等特点。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因为法律是一个具有演绎性的规则体系,分析法学的科学性又表现在它可以有效防止法官的疏忽大意、偏见,甚至可以有效防止腐败。但庞德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为其所提倡的科学法律辩解,他认为,只重视法律规则内部逻辑演进的法理学,不可能很好地关注其所能取得的实际效果。这种法理学将法律看作一种手段,而不是将法律看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法律调整被看作一种技术性事业,这将使律师们忽视法律的真正功能在于调整人们之间每天发生的关系,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公平竞争的观念。此外,分析法学中机械的法律规则使之难以适应现代城市中多变的文化环境。因而,法律在丧失处理现代社会生活中现实问题的功利性功能的同时,变成一个脱离人们日常生活环境和社会需要而只维持自身存在的无生命力的整体。他认为,分析法学是一种机械主义法学,它对法律要求的严格性使其很少能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个人的利益。由此,庞德旨在创建一种实用的社会学法学,使法律规则适应具体的案例,从而更加关注法律规则和判决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即将法律看作一个运作于大的社会背景中的制度,以保护社会的利益。

庞德认为,历史法学对于法律科学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压抑的思想模式,它背离了哲学时代积极的、创造性的法律思想”。(24)他总结了历史法学的特征,即

历史法学家……共认法是发现的,而不是创造的……历史派法学家通过人类经验发现人类行为或社会行为的原则并逐渐发展和以规则表示。所以历史法学派否认法律是良知的产物或决定人类的意志。他们怀疑立法的影响,因为立法试图获得不可能获得的东西和创制不能创造的东西。他们认为法律的有机体是原则的著述和司法判例,正是靠这个民族的生命力最初在其传统的法律规则中表达出来,并通过模制这些规则符合现今环境使其自身感受到逐渐在成长发展。(25)

由此,他认为,历史法学坚持发展是某种在法律现象内部得以找到基础的事物,是理性和精神的发展。它被一种外观幻觉的东西所迷惑,主张某种单一观念就足以对所有法律现象作出全面解释。因此,历史法学派“根本不是一个[法学]学派”。(26)

二、社会学法学的纲领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核心是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1911年至1912年,他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提出了其关于社会法学的纲领和目的的观点,即社会学法学家目前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并提出了六点纲领。后来,在1959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他又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两点内容,从而形成了其系统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纲领。

(1)根据社会生活中法律规范所造成的实际社会效果,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进行研究,反对脱离社会实践的教条主义和机械主义。

(2)为准备立法进行与法学研究相联系的社会学研究。他认为,比较立法是立法的最好基础,与社会学研究相联系的法学研究应该将注意力放在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上。

(3)研究是使法律规则产生实效的手段。他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怎样才能使大量立法与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27)

(4)法学研究的方法应该是,既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研究,又要对理想的哲理加以研究。

(5)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历史上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如何演变,还要研究这种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这种社会效果是如何产生的。

(6)强调对各种案件予以合理、公正解决的重要性。这一点是他针对人们为追求不能达到的确定性而牺牲合理性与公正性的做法而提出的。

(7)在英美法系国际中司法部的作用。

(8)以上各点都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法律秩序的目的手段。

在提出社会学法学的纲领之后,庞德总结认为,“社会学法学家努力将法律制度、法律原理和法律体制作为社会现象来进行比较研究,并且结合法律与社会条件、社会进步的关系来评判它们”。(28)接着,在比较社会学法学与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哲理法学的基础上,将它们的区别归纳为五个方面,他认为社会学法学:(1)注重的是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而不是法律的抽象内容;(2)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人们既可以通过经验发现它,也可以有意识地创造它,法律是“被理性发展了的经验,同时是被经验检验过的理性”,法律可以通过有理智的人类努力加以改善;(3)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4)强调从社会作用上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则,应该将法律看作带来社会公正结果的指南,应当研究如何使法律形式适用当时当地的法律秩序;(5)应当在法律的实用主义哲学基础上充分吸取社会学理论,以便形成将实用主义的概念和方法运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学说。

三、法律的概念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或者“社会控制论”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在认识其核心法律思想之前,有必要先了解庞德对于“法律”的理解与界定。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什么?庞德认为,对于这一永恒的科学命题,人们从未真正予以回答,原因在于人们在三种意义上都使用了法律这一术语,即法律这一概念具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义:第一,法律即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政治组织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第二,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第三,司法和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而根据权威性的指示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

通过对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批判,在分析人们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基础上,庞德提出了其关于法律的定义。他认为,法律秩序、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以及司法和行政过程,可以用社会控制的概念统一起来。因此,法律“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29)在庞德的法律概念中,法律包含了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和司法行政构成三个方面,其中权威性资料又包括法令、技术和理想,而法令又是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他认为,“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使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法律是一种制度,即我们称之为法律秩序的制度。”(30)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庞德得出其法律的社会学定义,即应当将法律看成是这样一种制度,

在通过政治组织社会人们行为而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这些需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中的要求、需要和期望。就眼下的目的而言,我很乐意从法律历史中发现这样的记载,这就是通过社会控制对人类的需求、需要和欲望的承认及满足得到不断扩大;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日益广泛,更彻底、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利益时发生冲突。(31)

(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庞德认为,人类社会发展使人类活动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他主张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同时,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加以研究。他认为,法律与时间、空间和文明有着密切联系。从过去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文明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外在的、对自然界的控制;其二是内在的、对人类本性的控制。科学的发展可以提高人类对自然界的控制,而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即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庞德认为,在人类社会早期,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种社会控制手段是很难分开的。在古代的希腊城邦中,人们常用一个词来表示宗教礼仪、伦理习惯和城邦法律。后来,人们又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而宗教则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承担了大部分社会控制的任务。但是,“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在肯定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庞德并不否认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话,那么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32)

接着,他进一步指出,在现代社会,只有法律才能完成通过控制个人扩张性,以维持人的社会本性对自我扩张性限制的文明社会的平衡这一任务。他将法律对个人扩张性的控制活动及其过程称为“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并且认为法学家、法官和立法者应该是从事社会工程的工程师。“社会工程被认为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只是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体系,或是一种固定的建筑秩序”,因此,法学家、法官和立法者的中心任务就是研究达到社会控制目的的各项活动,注重法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而不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我们就越来越多地根据法律秩序——过程,而不是根据法律——即根据公式化的经验实体或规范体系进行思考,我们就越来越多地考虑调整各种关系或协调和统一多重要求与希望的活动,而不是考虑调整本身,或是作为一种体系的协调和统一本身。”(33)

四、法律的任务

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是不能绝对回答的一个问题,然而,“法律的全部意义是一个实践问题。不能绝对回答,不等于说我们不能对自己尝试做的、并在实际上大致可达到的东西,描绘一幅切实可行的蓝图。”(34)在对法律的概念、法律史的解释、法律关系进行一番考察后,他总结道:法律作为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的手段,任务就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在不能满足人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可能地做得好些。也就是说,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

庞德将“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1)个人利益,即“直接包含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主要包括人格利益(意志自由、名誉、私人秘密、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家庭关系利益(父母、子女、夫妻关系的利益等)和物质利益(财产、企业自由、契约自由、结社自由等);(2)公共利益,即“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生活中并以该组织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包括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例如,国家人格的完整、行动自由、荣誉和尊严、物质利益等)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保卫者的利益;(3)社会利益,即“存在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以各种社会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35)他认为,在这三类利益中,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对利益进行分类就是为了通过法律来保护社会利益。

在提出“法律的任务在于调整各种利益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并对“利益”进行分类和分析后,如何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进行选择?为何将“社会利益”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如果不对上述问题作出清楚的回答,将无法使人对其理论信服。于是,庞德提出了其法律价值理论。他认为,“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36)通过对当代三种法律价值论(即经验论、理性论及权威论)的分析,庞德认为,社会秩序总是不断变迁的,无法停留,如果像理性论和权威论那样设想应以既往权威性观点或某些法律假设作为价值尺度,势必会使法律秩序停止,而等待法学家进行总结分析或设想。因此,他提出了一种经验论的价值观,即“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37)

五、法律的历史发展

庞德认为,为了解释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必须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他将法律的发展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原始法阶段

原始法是指尚未从一般社会控制中分化出来或仅仅稍有分化的阶段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和平,防止无限制的血亲复仇,为此所使用的手段是和解。古希腊法律、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古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以及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等都属于原始法。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特征是:(1)被害人得以补偿的标准不是对他的损害,而是由于损害而引起的复仇的愿望;(2)审讯的方式不是理性的而是机械的;(3)法律的范围极为有限,既无原则又无一般概念;(4)法律的主体主要还是血亲集团而不是个人。

(二)严格法阶段

这一阶段,法律已经和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分开,国家也已发展为凌驾于血亲和宗教组织之上的社会控制机关。其目的已从保持和平发展到维持一般安全。法律手段是对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公元前4世纪的罗马法和13世纪英国的普通法是这一阶段的代表性法律。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特征是:(1)严格的形式主义;(2)法律的硬性和不变性,即法律被认为是神圣的、不可改变的;(3)严格规定个人责任;(4)法律不考虑道德问题;(5)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对他们的法律行为能力专横地加以限制。

(三)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这一阶段,法律的目的是合乎伦理,合乎善良道德。法律手段是对义务的履行。在罗马法中,主要是指从奥古斯都到公元3世纪初的古典时代;在英国法中,指十七世纪、十八世纪大法官法庭的兴起和衡平法的发展;在欧洲大陆,指十七世纪、十八世纪的自然法时期。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特征是:(1)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2)义务观念以及企图使道德义务成为法律义务;(3)依靠理性而不是专制的规则,以便尽可能消除司法中的反复无常和人的因素。

(四)法律的成熟阶段

这一阶段,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平等机会和获得安全。法律手段是维护个人权利。所谓平等包含法律规则发生作用的平等和使人的才能、财产机会平等两个方面。所谓安全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保障每个人的利益不受他人的侵犯,以及只有在本人同意或因本人违反保护他人同样利益的规则时,才容许他人从本人方面取得利益。为确保安全,这一阶段以财产和契约为基本思想。19世纪欧洲国家的财产法和契约法是这一阶段的主要法律制度。

(五)法律的社会化阶段

这一阶段,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目的就是以最少限度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这一阶段的法律只要是指19世纪后期西方社会的法律。

在法律社会化使其不久之后,庞德认为,将是“世界法”时期。他认为在这一时期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世界范围的法律秩序”,以维护各国之间的和平和促进人类的普遍福利。

1.[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2.[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3.[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简述埃利希的“活的法律”的概念。

2.简述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理论。

3.试述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阅读书目

思考问题

【注释】

(1)[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作者序.

(2)[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9.

(3)[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12.

(4)[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2-26.

(5)[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28.

(6)[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37.

(7)[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39,40.

(8)[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42.

(9)[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179-181.

(10)[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181.

(11)[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545.

(12)[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549.

(13)参见Ovid C.Lewis.Synergistic Jurisprudence and Eugen Ehrlich.Northern Kentucky Law Review,1977(4):21,25-27.

(14)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378.

(15)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378-379.

(16)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387.

(17)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388-389.

(18)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389.

(19)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398.

(20)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390.

(21)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60-261.

(22)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391.

(23)参见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62.

(24)[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

(25)[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108.

(2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8.

(27)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450.

(28)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451.

(29)[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2.

(30)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460-461.

(31)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464.

(32)[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3.

(33)[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49.

(34)转引自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464-465.

(35)参见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454-456.

(3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37)[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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