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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实主义(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规范主义(Normativism)与现实主义(Realism)当讨论这些问题时,我们所提到的法到底是指什么呢?在着手界定“法”的内涵之前,有必要回顾规范主义和现实主义关于法的“性质”的争论。相反,现实主义者强调法律秩序客观、实在、真实的维度。确切地说,现实主义者分享了“坏人”的观点,即将法律看做是对(法院)未来行为的预测。现实主义者对权限、规范等级、有效性或内部视角优先等概念的意义持怀疑态度。

第一节 规范主义(Normativism)与现实主义(Realism)

当讨论这些问题时,我们所提到的法到底是指什么呢?在着手界定“法”的内涵之前,有必要回顾规范主义和现实主义关于法的“性质”的争论。规范主义者认为法是一种具有内在规范约束力的符号性语言表述实体。他们的立场基于这样一种经验,即感受到“有效”规范的强制与约束。他们盛赞那种自觉遵守并/或适用现行法律规则的行为人的视角。相反,现实主义者强调法律秩序客观、实在、真实的维度。他/她会观照存在于时空范围中的外部事件或情景,即“事实”(facts)。像“因此……”(as such)这样的规范并不存在,只有可观测的事实,诸如行为人及其行为、组织和机构的设置等。心理或精神上的状态也可能存在。但是,它们必须能为观察者通过行为的外部模式所了解。主体的内部认知(intrasubjective knowledge,即内省,introspection)和第一人称陈述(firstperson-statements)必须让位于主体之间(intersubjectively)的可检测命题(testable propositions)。

上述所谓现实主义,是将规范归结为事实(“作为事实的法”,law as fact),但忽视了行为人的视角,即行为人感受到规范约束和强制的内省经验。确切地说,现实主义者分享了“坏人”的观点(霍姆斯语),即将法律看做是对(法院)未来行为的预测。对此,规范主义者回应道:这并不是对法官内心观点的适当描述。规范独立于适用和遵守而存在。那么,规范或规则通过什么方式“存在”?在道德规则领域内,答案是有争议的。有人将其归于社会实践或社会认同,有人则归于正当性。而在法律规范领域,法律秩序本身就暗示了答案:法律规范因其有效而存在,而其有效性是由法律规范或某种更高的秩序所设立或确认的,例如,它们是由宪法创造的。

规范主义者坚持法律规范不能被简单归结为事实,因为二者有以下不同点:

·创设方式(法律规范由“有权的”行为人根据更高级的法律规范来创设;而这与“物质地”生产一台电脑不同);

·存在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不同于“事物”或时空中的事件)

·我们认知二者的方式,即它们在认识论上的地位。事实可以通过经验主义的方法从外部角度予以观察;而法律规范要求从内在角度“理解”特定规范的意义。

现实主义者对权限、规范等级、有效性或内部视角优先等概念的意义持怀疑态度。接下来,在进入对法之基础的实质性和解释性讨论之前,我们要先解决法律认识论的基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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