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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层面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二个层面,我们的分析对象是公共官员,韦伯称之为“法律执业者”,即负责司法行政、规范适用与解释以及执行官方规则和裁决的个人、机构等。从广义上说,法律执业者也包括法律学者。针对常人世界的分析焦点主要在于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活动: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以及对法律规则的运用,例如订立合同、遗嘱,设立公司等。只有法律执业者这种根本形式的确立和社会动员才使法律得以产生。

第六节 法律秩序的层面

要从现实主义者的角度描述法律秩序,人们可以选择一种基于行为者的参照框架,涉及个人、群体、组织、机构及其财产——或者可以选择一种基于行为的参照框架。在此情形下,我们所分析的是相关行为者(与规范相关)的活动,包括这些活动的结果,即已发布的规范、裁决和安排等的内容。

我们可以从位于顶层的立法者(即负责立法活动、发布法律规范的个人、群体等)开始分析。这些立法活动不仅只导致规则的产生,它们还是关联规范的事实,也要依照关于发布或修订的规范进行,总而言之,要与关于权限的规则相一致,这些规则即哈特所说的“次要规则”。

在第二个层面,我们的分析对象是公共官员,韦伯称之为“法律执业者”,即负责司法行政、规范适用与解释以及执行官方规则和裁决的个人、机构等。从广义上说,法律执业者也包括法律学者(只要他们给出与规范相关的解释性建议)。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执行官和国家行政机构的行为包括裁决、解释、发布政策和执行等活动。

处于社会底层的是个人。针对常人世界的分析焦点主要在于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活动: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以及对法律规则的运用,例如订立合同、遗嘱,设立公司等。我们可以分析人们关于(about)或对于(toward)法律规范和制度的一般认知、观点、信念和态度。

从发展论的观点来看,位于顶层的立法是最接近法的阶段。法律并非起始于底层。只有法律执业者这种根本形式的确立和社会动员才使法律得以产生。而在底层,这样的法律尚不存在。后文讨论埃利希的“多元主义”进路时还会论及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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