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名称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并标明自己的名称,既是法律的强行规定,也是为了经营上的便利,也有助于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公司名称的职能在于表明特定的营业与特定的主体的联系,是特定的营业主体标志。公司名称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公司的名称,并附以“分公司”的字样。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一、公司的名称

如同自然人要有自己的姓名一样,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也应该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属于商业名称(商号)的一种,通常表现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文字组合。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并标明自己的名称,既是法律的强行规定,也是为了经营上的便利,也有助于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法人人格具体化、特定化的标记,也是独立商事主体的标志,是公司设立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本条件。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在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中,公司名称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名称的职能在于表明特定的营业与特定的主体的联系,是特定的营业主体标志。公司名称不仅能区别不同的经营主体,而且可以联系特定的经营活动,并因此成为构成公司形象的主要因素,又属于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成为公司的无形财产。

(一)公司名称的法律特征

公司名称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唯一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一个公司只能拥有和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但公司不得以从属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而且公司名称应当是特定的,即与其性质和类型、营业范围一致。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

2.排他性。公司名称依法登记后,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内,同一行业只有一个公司能使用特定的、经过注册的名称。禁止同类业务的公司使用相同和类似的名称。

3.可转让性。公司名称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法转让。但由于公司名称与公司实体及其营业活动结合紧密,有很强的依附性,所以,转让时一般要求名称随公司本身部分或全部转让,而不允许单独转让。

(二)公司名称的构成

根据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名称应由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

其中字号(商号)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作为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因此是公司名称最核心的内容。字号由文字组合而成。公司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应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一致,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名称前可冠以“中国、中华”字样;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名称应冠以“╳╳省”字样,依此类推。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必须在公司名称中分别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只有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总”字。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公司的名称,并附以“分公司”的字样。

(三)预先核准制度

在我国,公司名称登记一般与公司开业登记同时进行。但是为了防止公司名称混淆并提高注册效率,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显然,名称预先核准是公司登记前的一个必要步骤。

实践中,为了防止企业名称的重名,公司在申请公司名称预登记时考虑两个以上的备用名称,特别是字号应有多个方案,以减少因重名而无法获准名称预登记的风险。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