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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成员为一人时,社团法人消灭。该说认为,设立中公司属于合伙,设立登记手续完结后,公司成立,原来的合伙取得法人人格。该说认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应依不同情况而定。股权性质之争是随着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程度的提高而出现的。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股东具有单一性,缺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间的相互制约,为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挪用、隐匿、非法转移或者侵占公司的财产,或者以公司名义为与公司利益无关的事项借贷或提供担保,欺诈债权人、回避契约义务等情况发生,我国《公司法》第64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难点追问】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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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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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对公司社团性的否认?

传统法人理论认为只有复数人员组成的团体才能独立地从事营业交易,享有法人资格,团体以外的个人不能享有这个权利。即法人须具有社团性。公司成员为一人时,社团法人消灭。现代法人理论则认为法人制度不过是为了赋予企业组织独立的人格,而在法律上拟制的产物,重视企业财产的构筑,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应受公司成员人数左右。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并未把社团性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为我国承认一人公司留下了必要的空间。

4.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性质?

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无权利能力社团说。该说认为,设立中公司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不能充任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属于无权利能力社团。(2)合伙说。该说认为,设立中公司属于合伙,设立登记手续完结后,公司成立,原来的合伙取得法人人格。(3)折中说。该说认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应依不同情况而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前身的设立中的公司,应为无权利能力之社团;而作为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之前身的设立中的公司,应为合伙。(4)非法人团体说。该说认为,虽然设立中公司未进行设立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它能够实施一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而它又处于不完全权利能力状态,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

5.关于股权的性质。

股权性质之争是随着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程度的提高而出现的。关于股权的性质在国内外法学界历来争议颇多,至今未有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即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所有权。即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所以股东对公司财产当然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方法。

(2)债权说。该学说认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财产权是一种债权。股东之所以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只是为了获取利益分配,股东对公司完全丧失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仅是收益,双方仅仅是债的关系。在这种学说看来,股权本质上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

(3)社员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是股东作为公司(社团法人)的成员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的总称,其权利主体是股东(社员),相对人是公司(社团),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故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这种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并非集合体权利。

(4)综合性权利说。该学说认为股权系综合性权利,既有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也有财产权性质的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权利,因此,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综合性权利。

(5)独立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股权实质上是与所有权和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股权只能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

6.接管与整顿的区别。

接管是比整顿更为严厉的一种保险监管方式。整顿只是对被整顿对象的一种监督,整顿组织并不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而接管组织则可以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负责其全部经营活动的开展。

【前沿提示】

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出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在公司的管理决策方面上往往受到控股股东的限制,这损害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利益。修订后的《公司法》强化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不仅在股东的实体权利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进,而且在程序上保证股东权的真正落实。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2)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3)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4)引进了累积投票制度。(5)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增设了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款。(7)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8)增设了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

【思考题】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是什么?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转让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怎样规定的?

5.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

6.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特别规定?

7.案例分析题:

2009年3月,甲、乙、丙3家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远方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厂房设备折价10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800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400万元出资(非高新技术);丙以注册商标折价800万元出资。2009年4月1日远方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并进行了公告。同年5月,远方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议:①认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代表业务能力不行,决定由在职工中有影响力的李某和该市税务局的张某来代替两人的位置;②决定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由三个股东平均分配;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所募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

但不久,远方公司因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快陷入亏损。同年9月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董事赵某在清算期间曾同本公司进行过一次经营交易活动,但赵某表示这是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本案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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