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采此模式者,多不以破产法为独立之法典,而将破产制度规定于商法典之中。早期破产立法视破产为犯罪,故多采职权主义,晚近立法观念视破产为私权关系,国家并无干预之必要,遂逐渐改而采用申请主义和折中主义。现代破产法在将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统一立法时,一般采用膨胀主义。

二、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由于各法域破产立法在适用范围、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宣告效力等方面采取了不同的立法准则,因而采取不同立法模式,大致归纳如下[3]: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中主义。这是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划分。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程序只适用于具有商人身份的主体,非商人并不适用。采此模式者,多不以破产法为独立之法典,而将破产制度规定于商法典之中。主要有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家。一般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无论对商人抑或对非商人均得适用。采此模式者,多以破产法为独立之法典。所谓折中主义是指商人与非商人均得适用破产法,但商人之破产法程序有别于非商人的破产程序。

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这是就破产清算程序与作为破产预防之和解程序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划分。前者是指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应先行和解,只有在和解不成立时,始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后者系指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互相分离,并无前后置关系,未经和解程序仍得径行进入破产程序。

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中主义。这是依破产程序启动方式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职权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的开始得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无须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主义系指破产程序的开始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始得作出破产宣告;折中主义是指原则上破产需依当事人之申请开始,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个别诉讼中的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时)法院得依职权作出破产宣告。早期破产立法视破产为犯罪,故多采职权主义,晚近立法观念视破产为私权关系,国家并无干预之必要,遂逐渐改而采用申请主义和折中主义。

4.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这是对破产宣告的效力所作的分类。前者系指破产宣告不仅具有往后效力,而且其效力溯及至有破产原因之时;后者是指破产宣告的效力仅自破产宣告时发生,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通过设定撤销权或追回权等制度加以调整。

5.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这是对破产财产范围所作划分时依据的立法准则。前者是指破产财产的构成以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划归自由财产,其有帮助破产自然人再生的目的;后者认为,破产财产的构成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的财产为限,凡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归属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现代破产法在将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统一立法时,一般采用膨胀主义。至于自然人破产方面,有免责主义和财产豁免制度予以保护。

6.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这是就破产人于破产终结后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破产程序终结时留有剩余债务的,如符合于一定要件,即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后者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所残留之债务不因破产程序之终结而消灭,债务人对剩余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

随着破产制度的发展及演进,破产立法价值上逐渐摒弃了对债务人贬斥的立法色彩,引入、丰富了破产预防等挽救债务人的措施和强化社会公益保护等基本内容。而不同法域,破产立法模式也出现了趋同化、统一化趋向,这主要包括:(1)由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2)由倚重破产清算程序转向重视破产和解、重整等破产预防制度与破产清算的并重;(3)由商人破产主义趋向于一般破产主义;(4)由视破产为犯罪转向无罪破产。乃至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国际上掀起构建一个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建立一个跨境破产统一立法的热潮。欧盟理事会并在2000年5月29日,通过了第一个以《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为基础的统一国际私法的规则——2000年《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确立了欧盟新的统一国际破产法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