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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破产立法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新中国的破产立法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除全面接受和改造私营企业外,基本不存在企业破产情况,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破产法也就难以取得生存土壤。1995年9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因种种原因,破产法草案并未付诸审议。之后,破产法作为“列入八届人大立法规划的尚未完成的”立法项目,被列入了九届人大的立法规划。

二、新中国的破产立法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除全面接受和改造私营企业外,基本不存在企业破产情况,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破产法也就难以取得生存土壤。因此,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80年代这段时间内,我国的破产法律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直至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以及随之而来的企业法人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破产法方逐渐兴起。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工商业的普遍复苏,地方政府在破产立法实践中担当了排头兵,地方性法规、规章成了各地方试点破产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1986年12月2日,在全面总结试点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然而由于《企业破产法(试行)》通过之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尚未出台,直至1988年11月1日,《企业破产法(试行)》才实际施行。

由于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如何破产尚无法可循,于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就非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破产作了原则性规定。199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着手起草新的破产法。1995年9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因种种原因,破产法草案并未付诸审议。之后,破产法作为“列入八届人大立法规划的尚未完成的”立法项目,被列入了九届人大的立法规划。[5]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又成立新的破产法起草组,着手起草破产法,经多次讨论、修改、审议草案后,最终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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