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破产财产概述破产财产,大陆法系国家多称破产财团。构成破产财产的财产,须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为限。《企业破产法》第30条进一步将破产财产也区分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两部分。
一、破产财产概述
破产财产,大陆法系国家多称破产财团。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破产财产”用语,《企业破产法》以破产宣告为区分节点,使用“债务人的财产”和“破产财产”两种概念界定进行分配的债务人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就转变为“破产财产”。
与一般财产相比,破产财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破产财产属于财产或财产权利。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财产权利的财产,破产人不享有所有权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他人有权取回,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这些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所有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利;这部分财产既包括未设定担保权的财产,也包括设定担保权的财产;既包括债务人位于境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位于境外的财产。
2.破产财产属于债务人支配并可依法分配的特定财产。破产财产的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给破产债权人,不能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就不属于破产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利的财产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构成破产财产的财产,须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为限。
3.破产财产是归属于债务人的集合性财产。破产财产并非以单个财产的面目出现,也非破产人单项财产的简单相加,而是债务人、管理人管理并用以公平清偿破产债权的集合财产。基于此,奉行同一说的大陆法系国家遂有“破产财团”这一概念。《企业破产法》第30条进一步将破产财产也区分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两部分。但无论形成于那个时间区间,破产财产都应是债务人享有支配权的财产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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