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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执行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是重整目的的最后一步,直接关系到重整目的的实现。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重整目的的最后一步,直接关系到重整目的的实现。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各国立法虽然有所差异,但不外乎两种人:(1)债务人;(2)管理人或重整人。债务人对自身企业有相当的了解,易于操作执行计划。如《美国破产法典》第1141条规定,除非重整计划或者批准计划的裁定另有规定,重整计划应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而由管理人或重整人执行重整计划,则更加公平、公正。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有更生计划认可的裁定时,管理人应从速实行该计划。”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人

重整计划的监督人,在债务人担任执行人的情况下,通常都是管理人担任监督人;如果是管理人或重整人担任执行人的情况,一般都是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如我国台湾地区的“重整监督人”)或法院来担任监督人。

《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监督人不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履行监督职责,给债务企业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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