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票据的变造(一)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除签章以外的票据其他记载事项,企图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违法行为。票据变造增加绝对有害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的,则构成票据的毁损而不产生变造的结果。尽管有变造行为,但是变造票据后不再行使票据权利的,因不发生对票据关系人义务增加的后果,且不会因流通而致票据交易受阻,故也不构成票据变造。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除签章以外的票据其他记载事项,企图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违法行为。
票据变造的记载事项通常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等。
(二)票据变造的特点
1.以存在形式有效的票据为前提
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前须为形式上存在着有效的票据。对欠缺票据形式要件的票据进行增加、删除、改变的,不构成票据伪造。
2.以改变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
如果行为人进行变造的内容只是与票据权利义务无关的记载事项或是变造后不影响票据权利义务内容的,不能视为票据变造。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才列入变造的范围考察。变造的内容不属于法律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即变造后的票据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票据变造增加绝对有害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的,则构成票据的毁损而不产生变造的结果。
3.变造人为无权人
有变更权人的变更行为发生票据变更的效力。尽管有变造行为,但是变造票据后不再行使票据权利的,因不发生对票据关系人义务增加的后果,且不会因流通而致票据交易受阻,故也不构成票据变造。
(三)票据变造的责任承担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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