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涂销
(一)票据涂销及其分类
票据的涂销,是指有票据涂销权的人故意采用某些方法,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方式予以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可分为有权涂销(涂销人为票据的有权涂销人)、无权涂销(涂销人为票据的无权涂销人),故意涂销(明知涂销行为会导致票据记载事项无效而追求该后果发生的涂销行为)和非故意涂销(不追求涂销后果而无意涂销的行为)。
票据涂销还可以划分为背书涂销(持票人或背书人将票据上背书部分的背书人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消除的行为)、承兑涂销(付款人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给持票人前将其承兑予以涂销的行为)、支票划线的涂销(将支票上已有的划线予以涂抹消除的行为)。
从广义上来看票据涂销与票据的更改,均属对票记载事项的变更,涂销是更改的一种工具或者过程。但票据的涂销与更改的法律性质却有所不同。票据的涂销仅限于对票记载内容的消除(包括签名),不包含对原载内容的增加。
(二)票据涂销的要件
1.有权涂销人故意所为的合法行为
有涂销权的人,一般应为原记载人或票据法明确规定的有涂销权利的人。有涂销权的人进行的涂销必须是故意(有意识)的行为。涂销也是属于合法的票据行为之一。
2.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涂抹和消除
票据的涂销仅指有涂销权的人故意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或消除,而不得对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或增加。
(三)票据涂销的方法
票据涂销的方法包括:浓墨涂抹、橡皮擦拭、纸片糊盖、用化学方法或在背书栏内外用文义表明消除其背书部分等方式。被涂销的文义是否能辨别则在所不问。
(四)票据涂销的效力
通常,有涂销权的人故意涂销行为,导致票据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了票据记载的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也就自然消灭了。
联合国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对票据涂销有相关的规定。《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故意涂销的,被涂销的记载不发生效力;票据上债务人的签名经持票人同意而涂销的,该债务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无意或者错误的涂销,或未经持票人授权的涂销,不发生效力。
正常情况下,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被涂销后,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性。但是,如果票据涂销后已使票据难以辨别其为票据时,则涂销行为导致票据的毁损或灭失。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涂销未作规定。从某种意义上理解,立法上对票据的涂销是不予承认的。在票据实务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颁布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填写汇票有错误,只能作废另填,票据本身不得涂改。实践中,票据有“字迹擦改或模糊”的,银行通常作为退票理由之一加以处理。该项规定主要是防止利用涂销弄虚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发生。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背书涂销的争议。
【案例17-2】
涂销背书的后果
A签发了一张B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并交付给B,B将该汇票背书给C,C又背书给D。D将B的背书涂销后,向C要求其履行票据付款义务。C提出因涂销自己的背书为由不承担票据给付义务,由此拒绝D的请求。D认为其涂销B的行为是有权行为,并没有免除后手C的票据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C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点评:D的背书涂销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发生票据法上的涂销效力。票据的背书应当具有连续性,背书涂销的效力体现在对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影响上。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16条第2项的规定:“涂销之背书,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无记载。”背书被涂销,意味着被涂销的背书人及以后的背书人的债务被免除,故持票人之前、被涂销人及之后的中间背书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C不需再承担票据法上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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