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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分类方法很多,但最常见的有如下几种。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当然,在商业保险中,强制保险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

二、保险的种类

保险的分类方法很多,但最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对保险所作的分类,也是保险最根本的分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及农业保险等,与国际上大体相当。财产保险从性质上说,是为填补被保险人因灾害所受实际损失而实施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虽然也有补偿的功能,但其性质与财产保险是不同的;相对于财产保险而言,这是一类给付性的保险。

虽然同为保险,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一系列问题上,包括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险费的交付、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理赔的原则乃至承保与展业的要求等,都有很大的差异。

(二)原保险与再保险

这是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对保险所作的分类。原保险亦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人们平时所说的保险,多指这种保险。再保险亦称“分保”,是指将原始(即第一次)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投保的保险。简言之,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其中,分出自己原来所承担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可成立再保险关系。它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保险金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比例再保险;另一类是以赔偿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超额再保险。但无论是哪一类,都须通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来确定。这种合同最明显的特征是再保险人仅对原保险人负责,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发生任何直接关系。基于这一点,其性质当属责任保险。但是由于再保险的特殊作用,在保险的分类中,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再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保险。因此,在一系列问题上,包括保险关系的建立、承保判断的基础、合同的基本条款等,二者都有很大的不同。

(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这是根据保险的实施方式对保险所作的分类,强制保险亦称法定保险,是指在法律和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投保,保险人亦有接受投保义务的一种保险。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施的铁路、航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目前我国所实施的“交强险”就属于强制保险。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凡拥有机动车辆者,都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亦必须接受这类投保。很清楚,法律的强制性是这种保险最根本的特征。当然,在商业保险中,强制保险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现代保险中最主要的是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指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其自愿当然是双向性的:一方面,投保人对于自己的财产、生命和健康等保险标的既有投保的权利,也有不保的自由,法律不作硬性规定,任何人也不得强迫某人投保;另一方面,保险人也有决定承保与否和如何承保的余地。目前,无论是国内或国外,绝大多数的保险业务都是采取自愿的方式来开展的。

此外,基于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将保险分为营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两大类,营业保险又称商业保险,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都属营业保险,社会保险即前已述及的国家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而提供各种物质帮助措施的统称,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多由国家的专门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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