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经指定后,指定人仍可以某种方式加以变更,这是各国保险法的通例。这种变更权的行使,各国保险法所持原则大体有两项:1.保留主义,即指定者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同时,又表示保留其变更指定的权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四、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经指定后,指定人仍可以某种方式加以变更,这是各国保险法的通例。这种变更权的行使,各国保险法所持原则大体有两项:
1.保留主义,即指定者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同时,又表示保留其变更指定的权利。其后,如果指定者未变更其指定而死亡的,受益人的权利即因指定而确定。
2.直接主义,即指定者指定受益人后,仍有以合同或遗嘱处分其保险利益之权,无须另行表示可否对其他指定加以变更。其中以合同处分其保险利益,是指指定者指定受益人后,如果与其受益人订有合同关系并为其债务人时,得以保险金额偿还债务。而以遗嘱处分其保险金,是指指定者指定受益人后,仍然可以遗嘱的方式将保险金变更由其继承人分配。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当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不同意的,其变更无效;而被保险人有权独立变更受益人,无须征得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受益人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加批注,主要是注明变更后的受益人。根据法理,受益人的变更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再变更受益人对原受益人明显不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此外,在受益人有数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变更全部或部分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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