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与卫生法学
(一)卫生的含义
“卫生”是一个与现代生活密切相关的常用词,同时又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词汇,早在先秦时代的典籍《庄子》中就已出现,如《庄子·庚桑楚》中就有“若趎之闻大道,譬犹饮药以加病也,趎愿闻卫生之经而已矣”的记载。在西方,“卫生”(hygiene)一词,出自古希腊健康女神Hygeia,是护卫生命健康之意。
“卫生”,若按字面解释,则为保卫生命、护卫生命之意,其外延甚为宽泛,大凡为了保护生命免遭伤害,诸如养生就医、防救灾患、平息暴乱等行为,均可归入于此。2001年版的《汉语大辞典》将“卫生”分为四层含义:养生、保护生命;谓谋生存;保护生灵;防止疾病,有益于健康。
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也不断变化,特别是公众对于健康及健康权益的理解也在不断演进,因此,卫生的含义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本书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卫生,通常指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符合生理要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环境的一切制度、活动以及措施的总称。卫生不仅是一种行为和制度,也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项重要的现代社会事业。
(二)卫生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通称,它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卫生法学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也是一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从医学角度看,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而从法学角度看,它则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
卫生法学是在人类改造自然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过程中,把自然科学中的生物学、医学、卫生学、药学、环境科学等学科同法学相结合的产物。
(三)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律现象是指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包括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律意识、卫生法律职业、卫生法律行为、卫生法律关系等各种受卫生法调整的社会现象。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卫生管理活动内容的日益丰富,健康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这就为全面系统地研究卫生活动中的客观规律和一般方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基础,也使得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不断得到充实发展。现代卫生法学不仅要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这一中心问题,还要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同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卫生法学的历史发展
虽然卫生法学能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至今仍然存在争论。但我们认为,卫生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一般认为,卫生法学大致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当时,在世界范围内卫生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卫生事业在国家社会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在其发展中又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且,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医疗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惑,并产生了一系列副作用,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管理;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和疾病的了解越来越深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医患双方的冲突和纠纷日渐增多,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卫生立法力度。由于这些卫生立法涉及临床医学、公共卫生、食品安全、人类生殖、人口政策、药品管理、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多个方面,从而推动了卫生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
卫生法学在我国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通常认为,1993年9月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卫生法学学科的正式建立。此后,各种卫生法学理论研讨会的召开、《中国卫生与法制》等杂志的创刊、高等院校卫生法学课程的设置和卫生法专业的开办,都充分表明了卫生法学科的发展在我国日趋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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