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法的特征
作为我国法律门类的一种,卫生法既具有作为法律的一般性特征,又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如其他的法律一样,卫生法也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性、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等特征。与其他部门法比较而言,卫生法是围绕人体健康、生命权益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它不仅受政治、经济、社会习俗等的影响,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因而,卫生法具有自己明显的独特性:
(1)目的的独特性。卫生法的首要宗旨和根本目的是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一切卫生立法和执法活动都应当以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的出发点。
(2)调整社会关系手段的多样性。卫生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其调整手段的多样性,既要采用行政手段,如用强制措施控制传染病流行等,又要采用民事手段调整卫生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医患关系等。同时,对于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这一角度看,卫生法是多元的。
(3)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医学科学性。卫生法是法学与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相结合的产物,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技术成果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的实施手段和依据。随着医学的发展与进步,不断需要更多的立法,如器官移植、脑死亡、基因诊断与治疗、生殖技术等方面的立法,而且原有的卫生法也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如《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
医学发展充满难以预料的风险,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导向,所以,卫生法与自然科学相互促进、互为依存的关系,是其他众多法律难以比拟的。
(4)明显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医药卫生工作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众多的卫生法律法规中,都包含大量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和卫生标准,如《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这种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规定几乎在各种卫生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
这些广泛用于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规定,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法律性,构成了卫生法的重要内容。
(5)社会共同性。卫生法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消灭疾病,保护人体健康,本质上属于国内法。但疾病流行没有地域、国界和人群的限制,在全球积极探索解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今天,各国政府都重视把一些具有共性的卫生要求、卫生标准载入本国法律,使卫生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如世界卫生组织(WHO),是联合国系统内卫生问题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它负责对全球卫生事务提供指导,拟定卫生研究议程,制定规范和标准,阐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方案,向各国提供支持,以及监测和评估卫生趋势。事实上,许多国家或政府也都经常遵循WHO的相应规章制度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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