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卫生部就发布了单行规范《清凉饮料食物管理办法》、《食用合成染料管理办法》等。1964年,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条例》,加强了政府对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的力度。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国务院于1983年2月5日发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以规范自由市场秩序。同时,卫生部也先后颁布了《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及新增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知》(1985年6月5日)、《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1985年8月5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1985年12月1日)、《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年6月14日)、《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6月16日)、《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10月22日)及《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1987年12月2日)等。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卫生部又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7月28日)。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为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又先后颁布了《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年3月15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年3月15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1月16日)、《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及《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2004年9月1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至此,我国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由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共同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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