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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立法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精神卫生立法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有关部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为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精神卫生立法。其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精神卫生法。我国应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依法

二、精神卫生立法

精神卫生法是调整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康复、就业、婚姻等合法权益,维护精神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精神卫生立法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有关部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以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及时发现、收容、治疗、预防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司法鉴定和民事能力鉴定,以及对精神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等加以规范,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定。

(一)国外精神卫生立法

精神疾病患者是一群脑疾病的受害者,由于缺乏对心理异常的自知能力和行为的控制能力,其行为有时古怪离奇,并且他们对于来自外界的侵害常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制定精神卫生法规是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之一。为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精神卫生立法。

早在1800年,英国便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1890年更名为《精神错乱法》,强调要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疾病患者。1938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该法律的出发点是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在法国这一法律至今仍然有效。其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精神卫生法。美国在1946年公布了《国民精神卫生法》,1963年审议通过了《社区精神卫生法》,1981年又颁布了《美国刑法精神健康卫生标准》。英国于1959年和1960年分别颁布《英国和苏格兰精神卫生法》,并于1983年作了修改。日本在1900年制定了《精神病人监护法》、1950年制定的《精神卫生法》经多次修订后于1987年改称《精神保健法》、1960年制定了《精神发育不全福利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自己的精神卫生法。中国所在的西太平洋地区的国家,除中国外,仅有老挝和马绍尔群岛没有专门的精神卫生法。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于20世纪90年代分别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从世界范围精神卫生立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强调精神疾病患者的“自愿住院”等权利。法国《精神卫生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与罪犯的区别;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道处理;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设施的管理义务等。英国的精神卫生法律规定,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处理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并使其与躯体疾病治疗享受同等的待遇;鼓励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入院,并对非自愿患者的强制性住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限;同时,还对患者进行专科治疗的知情同意权,以及一系列严格的推荐、论证和审批手续作了规定。美国的法律也赋予精神疾病患者以“治疗决定权”、“治疗拒绝权”和“最小限制性选择权”,强调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摒弃了以“社会治安”或“监护”作为强制住院的理由,而只能以“病人自己的利益”,即以有助于病人的治疗为住院目的。

一些国际机构和组织也制定了多个关于精神卫生的宣言、声明及基本原则。联合国大会除了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外,还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性特别宣言,如1971年的《精神发育迟滞宣言》、1975年的《残疾人权利宣言》和1991年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等。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机构还通过了《夏威夷宣言》(1983年)、《保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年)、《精神患者的人权宣言》(1989年)等文件。

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卫生处于1995年提出《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作为各国政府制定和修改精神卫生法的参考。这实际上是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一个精神卫生基本立法结构,为各国政府制定和修改精神卫生法作参考,也用来作为评价一个国家精神卫生立法的标准。

(二)我国精神卫生立法

为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以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利,我国自1980年以来,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残疾人保障法》、《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20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精神卫生的内容。如1980年颁布的《刑法》中有对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在1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和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等法规中,都有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条款;1987年4月,国务院审核同意了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1992年6月,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全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精神卫生工作“八五”计划要点》;1993年5月全国残疾人联合会、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召开了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对精神病防治工作的措施、扶持政策、经费筹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2002年4月,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全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提出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进展。

2001年1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并于2002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规范精神卫生问题的地方法规。这部法规共7章49条,内容涉及总则、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看护、精神疾病的治疗、精神疾病的康复、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06年,先后有宁波、北京、杭州、无锡等市公布了精神卫生条例。这些地方法规的发布与实施将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相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1985年我国启动了专门的精神卫生法起草工作;1999年12月,卫生部有关司局组织修改精神卫生法第11稿;2000年11月,卫生部成立精神卫生立法领导小组,并在全国进行精神卫生工作现状和立法难点的调研。我国应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依法规范和促进精神卫生工作,改善精神卫生状况,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精神卫生立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为精神疾病患者争取获得治疗的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同时,也应从更宽泛的角度,即从为健康人群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服务,应用各种手段预防、减少精神疾病的发生,构建完整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角度,来制定精神卫生法。因此,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确立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的责任,明确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维护精神疾病患者人格、人身权和工作、学习、医疗等各项合法权益,预防、减少精神疾病的发生,保护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健康人群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服务,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安定,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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