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管的范畴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是由两类主体完成的。第一类主体是所谓的“公共机构”,通常将它们称为金融当局,它们的权力是政府授予的。它们负责制定金融监管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并监督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就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例如各国的中央银行一般都负责制定和实施金融方面的各种法规,并负责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类主体是各种非官方的民间机构或私人机构,它们的权力不是来自政府,而是来自于其成员对机构决策的普遍认可。出现违规现象并不会造成法律后果,但可能会受到机构纪律的处罚。世界上绝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自律组织就属于这类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的对象及其内容范围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从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的对象往往集中在经济方面,以经济监管为主。而在全部的经济监管中,又以金融监管为主要的监管活动。金融领域内存在的垄断、外部性、产品的公共性、信息的不完整性、过度竞争所带来的不稳定性以及分配的不公平都会导致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价格信息的扭曲,这种情况被称为金融市场失灵,它引致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下降,所以社会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避免、消除或部分消除由金融市场机制本身所引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扭曲,以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对容易产生上述现象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实施监管。根据经济学的研究结果,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过度竞争等容易引起价格信息扭曲以致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往往发生在资本密集型、信息密集型、高风险型和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行业,金融业中的商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正是属于这类行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