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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设立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的终止是商业银行因出现法定情形而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了结债权债务后商业银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

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筹建商业银行并使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由于商业银行的稳健与安全关系到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因此,商业银行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是特许经营的金融行业。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原则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的设立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1)章程条件。即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章程是商业银行必备的规定商业银行组织及活动开展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性文件,对商业银行的名称、组织机构、资本状况、业务范围、财产分配、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银行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对外展示其权利能力,对内实行管理的依据。(2)资本条件。即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在某些条件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最低限额。(3)人员条件。要求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且不违反《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组织条件。即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经营条件。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商业银行的设立须经过申请、批准、登记和公告的程序:(1)申请。商业银行筹备过程中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等文件资料,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进行正式申请,筹建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筹建就绪后,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章程草案、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等文件、资料。(2)审批。商业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后,由审批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商业银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二字。(3)登记。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4)公告。金融许可证颁发时,须在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制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组织的变更和重大事项的变动,包括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和重要事项的改变。下列事项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的变更,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商业银行合并、分立或商业银行形式的变化;(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商业银行的变更,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时候,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商业银行采取整顿、改组措施,是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一般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聘请经营管理的专门人才整合,组成接管组织;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限届满以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接管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商业银行因出现法定情形而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1)解散。商业银行主动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的行为,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了结债权债务后商业银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2)被撤销。商业银行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商业银行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交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及其分支机构营业许可证,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必须立即停止行使职权并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是指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将其全部资产抵债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判断商业银行破产的界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必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引申阅读】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在总行机构之外,依法在境内外各地另设的营业场所或办事处,其运营资金由总行拨付,经由有关部门的审批、登记,领取相关经营证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实行“一级法人、分级应诉”制度,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出现分支机构民事侵权情况,诉讼主体是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实行一定的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课外阅读】

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

【课后思考】

1.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制度?

2.哪些属于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变更?

3.商业银行被接管的法律后果?

4.商业银行的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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