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政策性银行既然是国家银行体系中的一员,那么其必然同商业银行一样具有银行所应有的一般职能。但是政策性银行不但是银行,而且是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特殊金融机构,体现了政策性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补足功能和存在的价值。
1.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与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相同的,二者均具有金融中介职能。通过负债业务,吸收资金,再通过资产业务投入到所需单位或者项目,从而担负起金融中介的职能。只是二者所服务的领域不尽相同,但二者业务范围的叠加正好使得金融中介服务能覆盖所有所需单位或项目,实现各行各业的共同发展。
2.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
该职能主要包括了:倡导职能、选择职能、补足职能和服务职能。倡导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民间或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放贷,以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的作用。选择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是有选择地,并非不加区分地任意融资。从表面看来,其服务对象、服务领域是由政府选定的,但从实质而言却是市场机制选择的结果,而并非政府随意选择的结果。在市场经济之下,如果通过市场自身能够进行合理的调节,则不需要国家的干预,否则就构成了国家的过当干预。只有在市场自身无法调节,市场之手失灵的情况下国家的适当干预才是正当的。如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服务于各自的特定领域,也正是由于农业、大型项目、国家进出口等无法得到市场的选择,正是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国家才设立了政策性银行给予扶持。补足职能又称补充职能,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如政策性银行对投资回收期限过长、投资回报率过低的项目进行融资补充。我国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的融资就是补足职能的集中体现。服务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以其专业银行的特征和其在金融领域拥有的高级人才和丰富经验,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金融或非金融服务,为政府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参谋及指导。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农副产品,并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进出口银行为进出口信用提供偿付保证,提供国际商情等都体现了政策性银行的服务职能。特殊职能的综合作用使政策性银行主动积极地贯彻实施着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
不同的政策性银行有着自身特定的业务范围,本书主要介绍我国现有的两家政策性银行和改制前的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
1.改制前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是负责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政策性金融服务的银行。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的规定,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外国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负责筹建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承办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产性支农资金拨付的政策性银行。[1]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有: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境外筹资;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3.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2]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的相关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业务。
【课外阅读】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相关章程。
【课后思考】
1.我国三大银行的业务范围的异同?
2.改制前后国发行的业务范围的区别?
3.我国政策性银行在我国特有经济环境下的具体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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