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原产地规则
一、WTO原产地规则
(一)概述
确定原产地是征收关税的前提,也是给予配额、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给予优惠待遇和统计进出口数据的依据。原产地规则,指一国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
目前国际间并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大多数海关采用根据产品进行最后一次实质性改变的地点来确定原产地。确定原产地运用最广泛的标准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即如果某一产品在一国发生了实质性改变,该产品的税号变为另一个税号,那么这个国家就是原产地。“百分比标准”,是指以在某一国家产品增值的具体比例确定原产地。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则是按照具体的技术加工工序发生在哪国来确定原产地。
(二)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内容
原产地规则协定的核心内容是建立新的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计划。协调应遵守的原则包括:原产地规则不能用做贸易政策的工具;规则必须客观、可预见、一致并根据肯定标准;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应为“完整产出的国家,或当生产过程包括一个以上的国家时,应为进行最后一次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工作计划原定三年完成,现仍在进行中。计划分三步:确定完全获得标准;确定税则归类改变表示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确定税则归类改变无法表示实质性改变时的补充标准,包括百分比标准、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
过渡期内成员的义务包括:原产地规则需明确规定需要满足的要求;不能用作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不能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性的、有扭曲作用或损害性的影响;确认原产地应根据肯定性标准,虽然否定性标准可以用于澄清;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应请求,海关必须在150天内对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提出认定意见,有效期为三年。
二、欧美中原产地规则
(一)欧盟
欧共体原产地规则原规定在1968年的第802/68号条例中,1992年的《欧共体关税法典》取代了该条例。
基本规则是,完全在一国获得或生产的产品以该国为原产地,当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对产品进行最后实质性加工或装配的国家为产品的原产地。
优惠关税下的原产地确定,实施特殊规则。产品必须是完全在受惠国生产或取得的,或者使用从第三国进口的原材料或部件制造,但在受惠国经过充分转化,达到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是否达到充分转化,要看制造或加工后的产品税则项目是否不同于其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则项目。
(二)美国
美国对不同的贸易安排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依据美国法律,如果货物在进口时未标明原产地,要再征收10%的从价税。当一个产品在多个国家生产时,原产地是在制造工序中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三)中国
中国的做法符合WTO的要求。即原产国应是完整生产该项产品的国家,或者当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时,是产品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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