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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SCM协定》第八部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进行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发展计划中补贴可发挥重要作用。”换言之,在此类情况下,提出申诉的成员方应提供遭受严重侵害的证据。委员会应在审查所涉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所有有关经济、财政和发展需要后,确定延长过渡期期限是否合理。

第五节 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SCM协定》第八部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进行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经济发展计划中补贴可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此,《SCM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补贴措施采取不同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也应充分利用这一宣示性条文主张实现自己的权利。

根据《SCM协定》附件7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最不发达国家,即联合国指定的最不发达国家。根据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以下的国家,共有国家49个,其中29个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第二类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协议列举的国家共有20个,包括玻利维亚、喀麦隆、刚果、象牙海岸、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加纳、危地马拉、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第三类是其他发展中国家,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一、关于禁止性补贴规则的优惠

1.第一类国家成员方可以无限期使用出口补贴,但如果受补贴的产品有了“出口竞争力”,则应在8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出口竞争力”是指,某一成员方的某项产品连续2年内在同类产品的世界市场份额中占到3.25%以上。该类国家在WTO成立后8年内可使用进口替代补贴。

2.第二类国家成员方有权使用出口补贴,但如果受补贴的产品具有“出口竞争力”,亦应在8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该类国家在WTO成立后5年内可保留进口替代补贴。

3.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WTO成立后8年内可以保留出口补贴,但应遵守如下要求:(A)在8年内的期间内逐步取消其补贴;(B)不得提高其出口补贴的水平;(C)当出口补贴的使用与其发展需要不相符合时,应在短于8年内的期限内取消这种补贴。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受补贴的产品具备“出口竞争力”,那么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在2年内取消这一补贴。

在巴西——飞机出口融资计划案中,加拿大指称巴西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没有遵守相应的要求,在期间提高了出口补贴的水平,不得援引8年的豁免期规定。在该案中,专家组首先就“出口补贴水平”进行分析,指出“出口补贴水平”是指在某一特定期间成员方总的出口补贴水平,或在该期间关于某些特定产品的出口补贴水平,还是某种其他标准。据此,专家组对巴西根据PROEX和BEFIEX计划提供的出口补贴总水平进行审查。在选择出口补贴总水平所应参照的基准期时,专家组认为应是WTO生效之前的最近期间。同时,专家组认为,一国的出口补贴水平是实际提供的补贴水平,而非该国通过预算程序计划或授权其政府提供的补贴水平。最终,专家组得出结论,巴西在1997年(相对于1994年)提高了出口补贴水平,1998年的提高幅度进一步加大,并指出巴西在8年过渡期内并未逐步减少补贴,因而未能同时满足《SCM协定》第27条第4款中的三项要求,不得再享受8年的豁免期。

二、关于可诉补贴规则的优惠

1.对发展中国家不适用关于严重侵害的推定。《SCM协定》第6条第1款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则可以推定存在“严重侵害”另一成员方利益的补贴。但这种推定不得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换言之,在此类情况下,提出申诉的成员方应提供遭受严重侵害的证据。

2.根据第7条采取授权或采取行动的条件。对于发展中国家给予的除《SCM协定》第6条第1款涉及的补贴外的可诉补贴,申诉成员方可以根据第7条授权或采取行动,但须满足如下条件:该补贴造成了对关税减让或GATT1994中其他义务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从而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同类产品进入实施了该补贴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或者进口成员方市场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综言之,除第6条第1款涉及的情形之外,申诉成员方不得仅仅因补贴损害其利益而起诉该补贴措施,还必须证明该补贴措施取消或减损了GATT项下的利益,或者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在第6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包括对某产品的从价补贴超过5%、对某产业或企业的经营亏损进行弥补的亏损、直接的债务免除等,申诉成员方不能对严重侵害进行推定,而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严重侵害的证据。

3.与发展中国家私有化计划相关的某些补贴不属于可诉补贴。《SCM协定》第三部分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以直接债务免除或补贴等作出社会支出偿付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私有化计划有直接或间接联系时,不论以何种形式作出,均不属于可诉补贴,但须满足如下条件:私有化计划与补贴是在有限期间内实施的;已将相关信息通知委员会;私有化计划最终使有关企业确实实现了私有化。

三、反补贴调查程序

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补贴产品,一个成员方的补贴产品占进口方相同产品进口总量4%;且所有低于4%进口量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产品占进口成员方进口总量低于9%,这种补贴产品的数量为忽略不计的数量。对于补贴幅度,即补贴额占货物价格的比例,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为2%,最不发达国家为3%,发达国家成员方为1%,这种比例的补贴为忽略不计的补贴幅度。有关主管机关在确定上述内容后,应立即终止对该产品进行的任何反补贴税调查。

四、发展

(一)过渡期的延长

《SCM协定》规定,发展中国家只能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8年内采取出口补贴措施。但如果某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认为有必要在8年期满后继续实施此类补贴,则可以在不迟于期满前1年与委员会进行磋商。委员会应在审查所涉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所有有关经济、财政和发展需要后,确定延长过渡期期限是否合理。如果委员会认定延期合理,则该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与委员会进行年度磋商,以确定维持补贴的必要性;如果委员会未作出该认定,则该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自最近一次授权期限结束后2年内逐步取消剩余的出口补贴。

发展中国家适用的8年过渡期于2003年期满。2001年11月20日,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对某些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根据第27条第4款延长的程序》(G/SCM/39),规定了延长过渡期的程序。据此,获准延长过渡期的补贴计划应满足如下条件:其形式是全部或部分豁免进口税和国内税;该补贴计划在2001年9月1日之前已经存在。此外,实施该补贴计划的发展中国家应满足如下条件:其在世界商品出口贸易中的份额不高于0.10%;世界银行公布的其在2000年的国民总收入等于或低于200亿美元,根据《SCM协定》第27条第4款规定有资格请求延期。

(二)多哈回合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补贴措施的发展

在《多哈回合》中,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一致同意,应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性待遇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强化这些规定,使之更明确、有效和具可操作性。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通过《与实施相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议》(以下简称《实施决议》)。该决议在前言中明确指出,要注意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更多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并且有必要确保该体制完全对应所有参与方的需要与利益。《实施决议》对有关《SCM协定》的实施作出如下规定:

1.同意《SCM协定》附件7第2项包括所列举的国家,直到这些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3年达到1000美元。如果某一成员方已被排除在《SCM协定》附件7第2段名单之外,而该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又回落到1000美元以下,则应再纳入该名单之内。

2.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所实施的某些补贴措施应被视为不可诉补贴,如果实施该补贴的目的是实现合理的发展目标,如地区发展、技术研究和开发基金、生产多样化、制造和使用有利于环保的生产方法。但成员方在实施类似措施时应保持适当的克制。

3.在遵守《SCM协定》第27条第5款和第27条第6款规定的前提下,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实施《SCM协定》第3条第1款第(a)项中所禁止的出口补贴措施,以便其根据发展需要更为灵活地对其出口商提供财政资助。但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应在8年内逐步取消其对于已达到出口竞争力的产品的出口补贴。

4.针对某些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情况,委员会应按照G/SCM/39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对这些成员提供的某些出口补贴延长《SCM协定》第27条第4款框架下的过渡期。

五、经济转型国家的优惠待遇

《SCM协定》第29条对经济转型国家的优惠待遇进行规定。经济转型国家是指,处于自中央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和自由企业经济的成员方。世界贸易组织体制是基于以自由市场导向型经济为前提的规则与原则为基础构建的,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中尚有部分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俄罗斯、古巴等属于经济转型国家。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国家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给予处于转型期内的成员方在维持补贴方面更大的自由。为解决在补贴领域内涉及经济转型国家与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兼容性困难而引起的例外情况,《SCM协定》对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优惠待遇。

根据第29条,经济转型国家应在7年的过渡期内逐步取消其实施转型所必需的计划和措施。对于禁止性补贴,经济转型国家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生效后的最早可行日期通知委员会,对于该补贴的进一步通知,则需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生效之日后2年内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济转型国家可以偏离其作出通知的补贴计划和措施以及委员会规定的,如果这些偏离是体制转型进程所必需的。

《SCM协定》对经济转型国家的过渡性安排,为这类国家提供了转型的机会。但因经济转型国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必经的程序而不能享受到真正的优惠。如,经济转型国家必须与原有的成员方进行双边谈判,并将所有的谈判结果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体制审议结果进行汇总,并经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2/3以上多数投票同意以后,才有权签署议定书,在这一过程中,该国可能被迫对补贴等措施作出让步,甚至在某些产品领域放弃过渡性安排,以取得他国对其“入世”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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