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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钱怎么来的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币制度是指国家间有关货币安排的原则、规则和措施的总和,是国际货币法的主要内容。一个健全而完善的国际货币制度,应该以法律确定明确而公认的本位货币、国际储备币种以及有效的汇率制度和外汇管制规则。世界上最早的国际货币制度是以金币本位制度为表现形式的国际金本位制度。为了避免重蹈历史覆辙,国际社会承认需要有一项共同认可的国际贸易和金融方面的行为准则,以建立一个稳定的国际货币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币制度概述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无论是国际贸易、国际投资,都离不开不同国家货币的比较、货币的兑换等财富承载与转化形式,国际货币制度就成为国际经济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国际货币制度是指国家间有关货币安排的原则、规则和措施的总和,是国际货币法的主要内容。一个健全而完善的国际货币制度,应该以法律确定明确而公认的本位货币、国际储备币种以及有效的汇率制度和外汇管制规则。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国际货币制度发端于19世纪70年代的国际金本位制度,后又经历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牙买加体系、基金协定第三次修订后体系这样几个发展阶段[1]

一、国际金本位制度

金本位制是商品货币本位的变种,1880年至1914年间盛行全球,英国在1717年最早实行金本位制,其他国家在此后的两个世纪里相继采纳金本位制。到19世纪70年代,大多数主要国家都舍弃金银复本位制,而采取金本位制。[2]

金本位制经历了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世界上最早的国际货币制度是以金币本位制度为表现形式的国际金本位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黄金成为了本位货币,规定本国货币的含金量以确定货币价值,各国货币按照其含金量来确定彼此间的比价;黄金能够自由输出和输入,各国货币的供应量受到黄金储备的制约。在金币本位制下,银行发行的银行券可以代替金币流通,银行券的持有者可以向发行该券的银行兑现金币或等量黄金。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1918年),一些国家需要用黄金保证军火供应,导致流通中的黄金减少,限制了银行券兑换黄金,金币本位制出现弱化。

金块本位制是一种有限制的金本位制,其特点是流通的银行券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兑换金块,[3]但银行券具有本币的无限法偿性。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金汇兑本位制开始实行,有的国家甚至没有经过金块本位制,而直接进入金汇兑本位制阶段,这时的银行券虽定有含金量,但不能兑换成黄金,金币禁止铸造和流通。

有的学者认为金汇兑本位制不是完全的金本位制,因为采用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国内流通的是纸币,它不是完全由黄金储备支持,这种部分储备制度能够削弱金本位的自动调节机制。[4]黄金储备的不足使金汇兑本位制变得十分脆弱,特别是各国汇率波动的频繁,黄金数量的匮乏,逐步动摇了金汇兑本位制的基础,1929—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到来时,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就瓦解了。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下的国际货币制度

(一)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签订及基金组织的建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都禁止输出黄金,金本位制度遭到破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多数欧洲国家恢复了金本位,但并没能使经济获得发展,国际间的货币关系没有获得稳定,1929—1933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使一个个国家相继放弃金本位,国际间的货币关系陷入一片混乱,基本处于无秩序状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西方国家开始考虑战后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时,人们自然想起30年代的大萧条和两次世界大战间货币制度的极度混乱这场使人心有余悸的噩梦。为了避免重蹈历史覆辙,国际社会承认需要有一项共同认可的国际贸易和金融方面的行为准则,以建立一个稳定的国际货币制度。这就为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与社会基础。

在诺曼底登陆后仅仅三周的1944年7月1日,当欧洲大陆仍然满目疮痍,当太平洋战区依旧鏖战正酣,45个同盟国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会议筹建新的战后国际金融体系。会议于7月22日结束,历时22天,达成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

布雷顿森林制度的谈判,事实上主要是在美、英两国之间进行。在英国以大名鼎鼎的凯恩斯为首,在美国是以财政部对国际货币问题很有研究的怀特为主持人。1943年3月,英国公布了以凯恩斯为主拟订的“国际清算同盟计划”,4月,美国发表了以怀特为首起草的“国际稳定基金计划”,两个计划都着力于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寻求汇率的稳定,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在1943—1944年间,英、美两国的政府代表团就国际货币方案曾展开激烈的争论。鉴于双方之间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对比,争论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基金协定》的产生,主要是依据美国提出的怀特方案制定的,当然在很多问题上,由于英国的坚持,美国也作出了让步。

《基金协定》的签订是国际货币领域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以条约的形式首次在国际层面上建立了国际货币法律秩序,为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极为必要的国际货币秩序这一基础。《基金协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可了新的国际货币制度:

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下简称基金组织或IMF),旨在促进国际间货币合作,其各项规定构成了战后国际金融领域的基本秩序。

2.基金组织成员国享有下列权利:其一,成员国可行使普通提款权;其二,成员国有按照认缴基金份额比例分得基金净收益的权利;其三,成员国可以按认缴基金份额的比例享有投票的权利,即“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 system),以基本票加补充票构成总投票数。

3.基金组织成员国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其一,稳定汇率,各成员国必须将本国货币同黄金、美元双挂钩,并维持固定汇率。美国政府承诺各国中央银行随时可以按35美元1盎司的官价向美国兑现黄金,同时,其他国家的货币有义务同美元挂钩,规定与美元的比价,间接与黄金挂钩。各国政府承诺其各自货币同美元的自由兑换,并将汇率的波动幅度限制在平价的±1%以内。只有在成员国国际收支发生基本不平衡时,才可以调整与美元的固定平价,但如果调整的幅度超过10%,需经基金组织批准。其二,承担解除外汇管制的义务,《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账户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货币措施,要在可兑换性的基础上实行多边支付。但有三种情况可以例外: A.成员国可以对资本项目的流动实施外汇管制;B.成员国处于战后过渡时期,可以延期履行货币可兑换义务;C.成员国有权对“稀缺货币”采取暂时性的限制兑换措施。其三,向基金组织定期提供所要求的各种情报资料的义务。

4.规定了稀缺货币问题。当一国国际收支持续顺差,并且该国货币在基金组织的库存下降到其份额的75%以下时,基金组织可将其货币宣布为稀缺货币,于是基金组织可按逆差国的需要实行限额分配,其他国家有权对稀缺货币采取临时性限制兑换,或限制进口该国的商品和劳务。这一条款的设置是希望顺差国能够主动承担国际收支调整的义务。

《基金协定》是在国际金本位制度的基础上,采取了各国货币与黄金、美元双挂钩的兑换制度,它以金汇兑本位制为规则,规定了成员国统一的行为准则,使“二战”后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出现并保持了相对稳定局面。以《基金协定》为依托建立的国际货币制度,其实质是使美元成为这个新体系的支柱,并从法律上保证美国在世界货币金融领域的绝对主宰地位。

(二)《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美国国际收支逐渐恶化,美元危机越来越严重,对国际货币秩序稳定的威胁日益加深,为了减轻美元的压力,维护布雷顿森林制度,国际社会做了一系列努力。1961年10月,美国联合英、法、意、荷、比、瑞士和联邦德国等七国,建立一个“黄金总库”,所需黄金由各国按一定比例提供,避免黄金价格的暴涨暴跌。同年11月,以美国为首的西方10国在巴黎成立“十国集团”,达成“借款总安排”,规定从该10国借入60亿美元资金,以应付成员国可能发生的货币危机。但这些措施仍不足以稳定黄金价格。1968年,伦敦等地抛售美元抢购黄金风潮又起,美国黄金流失严重。

在这样背景下,国际货币制度出现了新的调整。1969年7月28日,基金组织完成了对《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并生效,创设了“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s),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1)成员国可以把分得的特别提款权同黄金、外汇一起用做自己的国际储备,特别提款权的使用不受条件限制,而是作为成员国享有普通提款权的补充和基金给予成员国的一项特别使用基金的权利。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办理政府间结算,不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2)成员国动用特别提款权不得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并付利息。(3)特别提款权以黄金表示,35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盎司黄金,后来特别提款权的计值方法有了几次变化,现在以“一篮子货币”计值。(4)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根据需要进行分配,分配建议由基金执行董事会总裁提出,经理事会85%的多数票决定分配[5]

《基金协定》第一次修订的意义在于:通过创设特别提款权重整了国际货币秩序。在国际储备中,作为唯一集体创立和集体管理的资产,特别提款权具有国际货币的性质,其信用基础在于它能用来换取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但是,特别提款权的法律地位并非牢固,它仅仅是一种虚拟的国际清偿能力,没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不能成为最后的国际支付手段。

三、《牙买加协定》下的国际货币秩序

特别提款权的创立没能挽救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起来的国际货币制度,在开始分配特别提款权的第二年,美国国际收支更趋恶化,贸易项目首次出现逆差,抛售美元的风潮再起。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于1971年8月15日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停止以官价兑换黄金,征收新的进口关税,被人们称做“尼克松冲击”(Nixon Rush)。美国政府单方面决定美元停止兑换黄金,亦即美国不再承担《基金协定》确立的美国用黄金兑换其他国家政府持有的美元,以维持美元同黄金固定比价的条约义务,破坏了《基金协定》的法律效力。为此,同年12月,基金组织十国集团的各国财长在美国华盛顿集会,达成《史密森协定》,要求恢复国际货币安排的稳定,制定新的中心汇率,把汇率波动的幅度由原来±1%扩大到±2.25%。但是,这种新的权利、义务划分只维持了14个月。1973年初,美元受到更大投机浪潮冲击,自行贬值10%,黄金官价废除,导致《史密森协定》的失效,基金组织只好放弃维护平价制度的努力,再次修订基金协定势在必行。

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在1976年1月7—8日于牙买加的金斯敦召开的会议上,达成了内容广泛的《牙买加协定》。完成了对《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主要内容为以下几点:(1)浮动汇率合法化,成员国有选择外汇安排的自由,取消了原协定的窄幅制固定汇率,即成员国不再承担维持本国货币与美元之间固定汇率的义务,由各国自主安排外汇。(2)确认“黄金非货币化”,废除原协定中的黄金条款,即把黄金与货币完全脱离联系,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黄金的交易活动,但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须用黄金支付的义务一律取消。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总额中,按市场价格出售1/6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另外1/6按官价归还成员国,剩余部分根据总投票权85%作出决议进行处理。(3)承认储备资产的变化,在未来的货币体系中,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即将美元本位改为特别提款权本位。参加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国家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来偿还欠基金组织的债款,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各参加国也可以用特别提款权进行借贷。基金组织要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入拨充“信托基金”,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同时,扩大信用贷款部分总额,由占成员国份额的100%增加到145%,并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由占份额的50%提高到75%。[6]

《基金协定》发展到《牙买加协定》时代便正式宣告了平价制度的终结,它对有关黄金、特别提款权和汇率等条款都作了大幅度改动,成为国际货币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它通过基金组织这一合法机构促进货币体系的改进,如各国广泛的汇率安排;它为成员国确定了目标和宗旨,如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作为稳定汇率体系的手段,有助于把握将来发展方向;它确定了一个机构监督各国外汇改革,并把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资产,等等。这些无疑标志着《牙买加协定》开辟了由法律调整国际货币关系的新领域。

四、基金协定的第三次修订与欧元诞生

经过牙买加协定修订后确立的基金协定条款,虽然对《基金协定》作了重大修改,但仍然是站在主要发达国家立场上,对发展中国家仍存在明显不公正之处。1986年发展中国家在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召开的第8届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提出倡议,要求对不公正的国际货币制度进行改革,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舞台上越来越活跃的作用和地位,使发达国家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合理要求,以稳定现行的国际货币秩序。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秩序又面临着金融国际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这一浪潮已经成为当代国际金融领域的发展趋势,其负面影响,比如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已经动摇了国际货币制度的基础。在这个历史时期,国际货币制度出现了两个重要事件,其一是《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其二是区域货币欧元诞生。

(一)《基金协定》的第三次修订

《基金协定》的第三次修订与前两次不同,它没有作出任何条文增设,而仅仅作出了成员国的份额调整和个别条文的修改。按照1990年5月在华盛顿召开的临时委员会建议:增加基金份额50%,从现有的总份额901亿特别提款权增至1352亿特别提款权(约1900亿美元),所增份额,60%在全体成员国中按原份额比例普遍增加,40%在美、英、法、德、意、日和加拿大等西方七国中分配;增加的总份额中,25%用特别提款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缴纳,75%用本国货币缴纳。第九次份额总检查决议于1990年6月28日经理事会以85%多数票通过。[7]在基金协定的条文上,第三次修订仅在第12条第3节(i)的4段外增加1段规定;对第26条第2节(b)、(c)作了修订并增加了(d);在附件中增加了“表L”;在“表D”第5段中增加了(f)项。修改后的基金协定文本构成了自1992年11月11日开始,至今仍然生效的《基金协定》现行文本。

现行文本的内容作了下列改动:(1)成员国的强制退出基金组织。如果成员国不履行《基金协定》任何义务,基金得宣告该国丧失使用基金普通资金资格;在一合理期限内,该成员国仍不履行基金协定任何义务,基金经总投票权70%多数票表决,得停止该国行使投票权,在基金以总投票权70%多数票表决可随时终止该停止;作出停止决议的合理期限内,该国仍不履行本协定任何义务,经持有总投票权85%多数票的理事通过理事会决议,得要求该成员国退出基金。基金应订出规章,在采取上述行动前,对该成员国的警告应在一合理时间内通知该国,并给予充分机会以便其得以口头和书面进行申诉。(2)关于成员国停止投票权的规定。当成员国投票权被停止时,它无权派定执行董事,可以经其原所代表的全体成员国同意,仍按规定以其所代表的那些国家的投票权投票,该成员国则要按照基金协定附件表L的要求履行职责。(3)当某执行董事有权按基金协定代表其所代表的其他成员国投票数投票时,在该集团派定委员后,该执行董事应有权将分配给该国的投票数计入,该成员国应被视为在派定委员中有权将分配给该国的投票数计入。其实,基金协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针对近年来拖欠基金组织贷款的状况,增加了对拖欠成员国施加制裁措施的一些条款,即对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在经过宣布停止贷款和其他警告措施后仍未改正时,基金组织可以停止该拖欠成员国的表决权利以及其他有关权利,这实际上已是接近最严厉的开除会籍(Compulsory Withdrawal)的制裁措施前的一项严厉处分。

《基金协定》第三次修订的普遍增资,使美国在基金中所占份额比例仍居首位,德、日升居次位,法、英占第三位,5国份额之和占总份额的42.62%[8],在基金份额比例中,仍占居重要地位,发展中国家的份额虽有所增加,但仍处于弱势,发达国家在基金中的主导地位仍未动摇,所以第三次修订所带来的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并非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进行,而是朝着有利于货币大国的方向发展。

(二)欧元的诞生

1999年1月1日正式启动的欧元,2002年6月30日之后已成为欧洲货币联盟范围内唯一合法通货。欧盟内设立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发行、管理欧元,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成为欧洲中央银行的分行,参加欧元的国家之间缔结预算稳定公约,以保证未来欧元的稳定,建立了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框定欧盟成员国中欧元国与非欧元国货币间汇率机制,防止出现竞争性货币贬值。欧元是跨主权国家创造的信用本位货币,欧元区统一的货币政策与国别间财政政策的分离会影响到欧元币值的稳定。

欧元的诞生是20世纪末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事件,它对国际货币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欧元对世界货币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欧元的特点是拥有统一中央银行,可以进行有效的跨国界协调,汇率稳定,实现了区域内货币的统一,它将为未来世界范围内货币的合作与协调准备经验,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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