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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成立及其组织结构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欧盟的成立及其组织结构欧盟的发展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欧共体的裁决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法律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确保欧盟法律能够在欧盟范围内得到正确的解释和适用。

第一节 欧盟的成立及其组织结构

欧盟的发展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的盟国成员中,出现了建立一个和平、统一的欧洲的想法。1945年,许多属于欧洲国家的盟国成员发表了一个联合共同宣言,指出:“欧洲的和平是世界和平的关键。在不到半个世纪里,欧洲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发源地,主要的原因在于在这个大陆上有30个主权国家。在这些欧洲国家之间成立一个联邦性的体制是对抗这种混乱状态的一种绝对有效的方式。”不过,在战争结束之前创立一个为所有的欧洲国家服务的共同联邦制度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一方面,随着国家集团的形成,成立一个新的“统一的欧洲”的想法很快就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另一方面,西欧国家之间还没有就统一欧洲的方式达成一致。[3]

事实上,为了在欧洲范围内实现联邦主义,当时有两种不同的“合并方法”。联邦方法的目的是创立一个欧洲联邦国家,其所拥有的超国家权力的基础是各国将主权降到次要的地位,最终采用的是与前述方法并列的国家联盟的形式。这是一种比较保守的方法,其中国家彼此之间互相合作,并且在没有放弃国家主权的前提下结成联盟国家。但是反对者认为,不能把对本国的情感转移到某个未来不存在的超国家政府之上。无论如何,在当时建立泛欧联邦制国家有两大障碍:一是民族国家不愿向某种欧洲联邦式的超国家机构让渡主权;二是各国公民长期形成的对本国的忠诚难以转移到对本国之外的某个超国家政府。[4]

尽管如此,联邦主义者并没有妥协。1949年,欧洲理事会成立,但只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没有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欧洲国家融合。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Robert Schuman)提出旨在约束德国的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标志着将法德两国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单一的最高权力的控制之下的做法也对欧洲其他愿意合作的国家开放。1951年4月,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简称ECSC),其被认为是欧洲国家联盟的开始。1955年6月,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

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通过签署《罗马条约》,ECSC的成员成立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简称Euratom)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EC)。《罗马条约》以及《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确立了今天欧盟立法的基础,有利于消除阻挡欧盟走向基本的自由之路上的障碍,而这些自由就是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的流动自由。

1965年4月8日,上述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过渡。2007年1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欧盟已经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5亿的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5]

欧洲共同体成立以来,一直朝着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方向发展。在经济方面,其宗旨主要是取消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基本上实现对内取消工业品关税,对外实行统一进口关税;建立一个单一的对非成员国的商业政策;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运输系统、农业政策和一般经济政策;建立了经济和货币基金,发行统一的货币,制定共同的经济财政政策;保证成员国之间劳动力、资本和工商企业家的流动性等。在政治方面,主要表现为建立共同的防务政策和外交政策。欧盟成立后对欧共体的宗旨进行了简练概括,即“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以及“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议会是欧共体的监督和咨询机构,享有预算的部分决定权,并享有立法权。欧洲议会控制和监督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目前议员人数共有730多名,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2)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

(3)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盟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对有关条约和决定的建议、起草和通过享有专有权,并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盟部长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4)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欧共体的裁决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法律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确保欧盟法律能够在欧盟范围内得到正确的解释和适用。欧洲初审法院(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CFI)是附属于欧洲法院的一个独立法院,可以受理有关欧盟法在一些特定领域适用的争议。

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的机构之外,欧盟还设有审计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欧盟的目标是逐渐指引成员国达到政治的统一,并且由此将成员国转变成一个广泛统一、充分融合、永久存在和有能力的国家集体。在启动共同市场的时候(1969年12月31日),国家和政府首脑曾经几次强调了这一欧盟概念,而后1983年6月通过的欧盟宣言、1984年1月设立欧盟的《欧洲议会法案》、1986年2月通过的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单一欧洲市场的《单一欧洲法案》、1992年1月成立欧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7年6月制定并在1999年5月1日生效的扩大欧盟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2000年2月14日成员国政府合作会议上签署通过的《尼斯协议》等都纳入了这个概念。[6]

如果要对先前的1957年、1992年、1997年的欧洲条约和2001年的《尼斯协定》加以比较,最明显的就是从经济转向政治联盟的性质改变。尤其是《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了更多的自由、民主、法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比以前的协议更多地在国际上承认欧洲人的地位。不过,经济和社会进步、高水准的就业率和可持续发展继续得到了重视。《尼斯协定》也给所有的欧洲民主国家的欧洲公民带来了持续和平、稳定和繁荣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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