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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裁定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博斯曼判决及其影响20世纪90年代初,尽管当时欧洲法院作出的涉及体育运动中的歧视做法的判决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但是负责遵守和履行欧盟法律的欧盟委员会并没有采取真正切实可行的行动来执行欧洲法院的有关裁决,以至于在欧盟体育运动中对别的成员国国民的歧视现象仍然存在。于是,欧盟委员会再一次要求体育运动领域废除歧视性的做法。

第三节 博斯曼判决及其影响

20世纪90年代初,尽管当时欧洲法院作出的涉及体育运动中的歧视做法的判决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但是负责遵守和履行欧盟法律的欧盟委员会并没有采取真正切实可行的行动来执行欧洲法院的有关裁决,以至于在欧盟体育运动中对别的成员国国民的歧视现象仍然存在。譬如,欧足联(UEFA)职业足球运动中限制外籍球员的规定就是一例,这样的歧视现象直到博斯曼裁决公布以后才得到改善。

一、博斯曼判决前欧足联与欧盟之间关于国籍歧视问题的谈判

1978年,时任欧共体委员Davignon与欧足联签订了后者修改内部规则的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废除国籍歧视。最终的结果是,欧足联成员国前两级联赛的俱乐部参加每场比赛的外籍球员限制为2人。尽管该规定遭到了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反对,但其仍然继续有效。1984年12月,欧盟委员会再一次要求欧足联在1985年7月1日之前修改歧视条款,欧足联及其成员国足协在1985年7月的会议上同意了欧足联提出的四点计划,即每场比赛上场的非本国球员最多为2名;在同一个协会连续工作5年后可以获得该协会所属国的“体育运动”国籍;有资格申请体育运动国籍的期限始于1984年7月1日;1989年再一次对该问题进行审查。不过,在1985年9月,当时的欧盟委员会委员Sutherland就对该方案提出了反对意见,因为欧足联不仅没有遵守到1985年7月修改自己规则的规定期限,而且欧足联的计划方案仍然与欧盟的法律相违背。于是,欧盟委员会再一次要求体育运动领域废除歧视性的做法。

1987年6月,欧盟委员会与欧足联以及各成员国足协又进行了一次会谈,欧盟委员会提出的解决方案没有得到欧足联的接受。不过,在1991年,欧足联采纳了“3+2”方案,即从1992年7月起,每个俱乐部可以雇佣3名外籍球员,另外还可以与2名已经在本国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归化”运动员签订合同。最初,该规则仅仅适用于顶级联赛的俱乐部,到1996/1997赛季延伸至所有的非业余联赛。尽管单个成员国足协可以修改自己的规则以吸引更多的外籍球员,但是在欧足联组织的比赛中必须严格执行“3+2”规则。博斯曼裁决使得“3+2”方案寿终正寝。

其实,从欧盟委员会的前后做法也可以看出,欧盟委员会自己对待体育运动中的歧视问题的态度也是互相矛盾的。委员会一直坚持应当废除体育运动中的歧视行为,然而并不能保证欧盟法得到适当地遵守和执行,相反与欧足联进行谈判,并希望能够以签订君子协定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欧足联也承认,尽管体育运动可以被解释为一种经济活动,但还是具有某些独特的特点。于是,尽管欧洲法院在20世纪70—80年代就作出了一些相关判决,但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欧洲足球最多也只是微不足道的经济活动。从另一方面来看,欧盟委员会似乎也不愿意对欧足联进行直接处罚,甚至可以讲,其提出的一些解决方案实际上是对欧洲足球运动中存在的歧视性行为的一种许可。[16]

二、博斯曼判决发生的背景分析

博斯曼是一个出生于1964年的比利时足球运动员,在比利时甲级联赛踢球。他与列日俱乐部之间的合同在1990年6月底终止,根据该合同他每月可以获得包括奖金在内的12万比利时法郎的报酬。1990年4月,俱乐部想和他签订一个新的每月3千比利时法郎的一年合同,博斯曼拒绝了列日俱乐部大幅降薪的新要约,因此被俱乐部挂上了转会名单。当时比利时足协规则规定,如果球员想转会必须支付转会费或者赔偿费,计算因素包括球员的年收入以及其年龄等。根据博斯曼的年龄和薪金,转会的“赔偿费”是1174多万比利时法郎。

不过,由于没有俱乐部向他发出签约的意向,博斯曼自己开始寻找出路。敦刻尔克是一个法国乙级俱乐部,和博斯曼签订了一个同意支付博斯曼每月9万比利时法郎、总额共90万比利时法郎的合同。1990年7月,列日和敦刻尔克签订了一个同意博斯曼转会一年的合同,转会费是120万比利时法郎,包括后者在合同结束后可以以480万比利时法郎的价格买入博斯曼的条款。这两个合同即列日俱乐部和敦刻尔克俱乐部之间以及博斯曼和敦刻尔克之间的合同生效的条件都是比利时足协将转会证明交给法国足协。对于敦刻尔克俱乐部来讲,和博斯曼签订一个不符合转会规则要求的合同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因为它不能在正式比赛中把博斯曼派上场。很明显,列日俱乐部怀疑敦刻尔克俱乐部可能会破产,故它没有要求比利时足协将转会证明交给法国足协。因此这两个合同都没有生效。

不过,由于这两个俱乐部之间的分歧,转会没有成功。列日并没有向比利时足协申请开出转会证明,因为其认为敦刻尔克俱乐部可能会破产。在转会期结束后,应列日俱乐部的要求,比利时足协对博斯曼禁赛一个赛季,理由是没有任何球队愿意签入博斯曼并且其不接受列日俱乐部的报价。对于职业球员博斯曼来讲,这次禁赛实际上等同于暂时取消参赛资格。当时,这种情况在欧洲职业足球运动中并不是不正常的,许多其他的球员以前都有过类似的经历。直到1990年8月,博斯曼就“取消参赛资格”问题向比利时的一个初级法院提起诉讼时,博斯曼案的重要性才体现出来。

根据当时的比利时足协规则,列日俱乐部禁止博斯曼参加比赛,因此在1990/1991赛季博斯曼没有参加比赛,这促使他到列日初审法院诉求赔偿。最初他请求法院发布一个转会规则不适用于他的临时命令,并在1990年9月他得到了要求列日俱乐部和比利时足协不得禁止他参加比赛的法院指示。其次,博斯曼还希望将该争议提请欧洲法院,要求欧洲法院以先决裁定的形式就体育组织不允许其踢球谋生的规则是否与《欧共体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来进行审查。1990年11月9日,列日初审法院裁决列日俱乐部向博斯曼每月支付3万比利时法郎,并且就转会规则是否与欧盟条约第6条和第39条相一致请求欧洲法院发表先决裁定。由于上诉,在1991年5月,列日上诉法院撤销了列日初审法院要求欧洲法院发布先决裁定的内容,维持有关每月薪水和自由转会的裁决。故欧洲法院也在1991年6月撤销了该案件。

由于得到了自由转会的裁决,博斯曼便和一个法国的乙级俱乐部签订了合同,赛季结束合同也终止。虽然也有其他相对较小的俱乐部和他签订了短期合同,但他却不能确保得到大俱乐部雇佣的机会。其实在1990年8月的诉讼中,博斯曼就已经要求列日俱乐部支付赔偿金。1991年8月,博斯曼将欧足联告上了法庭,要求宣布欧足联的转会制度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第81条和第82条(前第85条和第86条)的规定。1992年4月,博斯曼更改了对列日俱乐部和欧足联的诉讼请求,再一次要求赔偿和提请欧洲法院发布先决裁定。

1992年6月11日,列日初审法院判决列日俱乐部不允许博斯曼转会是违法的,对此应给予博斯曼赔偿;与欧足联转会运作有关的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第81条(前第85条)和第82条(前第86条)的解释问题应当由欧洲法院作出先决裁定。1993年10月,列日上诉法院判决维持初审法院的裁定,并由该上诉法院向欧洲法院提请先决裁定的请求。列日上诉法院将下列问题提请欧洲法院解决:第一,1957年《罗马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第81条(前第85条)和第82条(前第86条)是否能够被解释为禁止足球俱乐部向合同已经终止但被其他俱乐部雇佣的球员要求转会费?第二,前述条约规定是否意味着欧共体内部的国内或者国际性的体育组织不得在章程中规定限制外籍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条款?

这两个问题与欧足联当时的转会规则以及限制外籍球员的做法有关。根据欧足联当时的国际转会规则,出售运动员的俱乐部有权向买方要求支付该球员的训练培养费,即使该球员与买方的合同已经终止也应当支付这笔费用。对于限制外籍球员的做法,前已述及,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欧洲实行的是“3+2”方案。欧洲法院在1995年12月15日的判决中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回答。法院对条约中适用于足球运动的竞赛规则避而不谈,但法院的裁决却提出了几个对未来产业结构调整有关的意义重大的问题。[17]

三、博斯曼判决的主要内容

博斯曼判决主要是针对欧足联规则中的转会制度以及对外籍球员的限制问题,因此对这两部分内容的阐述也就是本裁决的主要内容。

涉及转会规则制度的是《欧共体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欧洲法院基本上采纳了本争议的法律顾问Lenz的意见。体育运动可以界定为经济性质的活动,转会规则仅仅涉及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俱乐部与球员的关系。如果一个球员的劳务合同因为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而受到了限制,那么第39条(前第48条)就可以直接适用。法院拒不承认所谓较小的俱乐部的经济活动是“不重要”活动的提议,它也不接受所谓的足球运动“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经济活动的意见。[18]即使这两点之中的任何一种意见得到完全的阐述,也不能否认法院在某些声明中所作的体育运动属于经济活动的论断。对于欧盟法而言,只要某种活动构成第2条规定的经济活动,它就应受欧盟法的约束。不管欧足联怎样反对,欧洲法院还是认为判决的结果不应当影响欧盟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得阻碍基本法律原则的适用。至于体育组织自治问题,体育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并不是这些组织、其所属的俱乐部或者运动员享有自治的必要条件。而且,尽管博斯曼与比利时足协之间的争议纯粹是不适用第39条(前第48条)的欧盟成员国内部的争议,但是博斯曼试图转会到国外表明该争议具有明显的跨国因素。[19]

欧洲法院认为,第39条(前第48条)可以直接适用,因此比利时足协、欧足联以及国际足联制定的规则都要遵守该条的规定。不过遗憾的是,这些不符合欧盟法的转会规则是对劳工自由流动的一个障碍。尽管欧足联在1990年就明确表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对于球员自由选择俱乐部没有任何影响,但事实是买入球员的俱乐部仍然要向卖方支付转会费,即使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是如此。因此,对于球员的自由流动来讲,这是一大障碍。而且,合法的、限制较少的转会规则仍然能够达到维持转会制度的既定目的。[20]因此,法院裁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在合同结束后想卖出球员的成员国俱乐部不得向买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转会费,否则这样的体育组织规则就不得适用。

在球员国籍的限制方面,欧洲法院认为第39条(前第48条)第2款保障了劳工的自由流动以及废除基于国籍的歧视做法。有关体育组织规则规定的国籍标准明确违反了这些内容,即使其涉及的是上场比赛而不是签订劳务合同的运动员也是如此。[21]毕竟,俱乐部是不可能和不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签订合同的。欧洲法院裁定,有关体育组织的国籍限制规则违反了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而对于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前第85条和第86条)的解释已经没有必要。

基于以上所述,欧洲法院最后裁定,如果有关体育协会的规则规定一个具有成员国国籍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在与一个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后不能与另一成员国的俱乐部签约,除非后者支付给前者一定数额的转会费或者培训费,那么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9条,该规则就不能适用;同样,如果有关体育组织的规则规定限制在本组织主办的比赛中俱乐部出场比赛的外籍球员的数额,那么《欧共体条约》第39条排除了适用体育协会规则的可能性;《欧共体条约》第39条的直接效果不能被认为是在判决作出之前对已经支付的转会费或培训费或者即将给付的这种费用持赞成态度,除非当事人在判决作出之前已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提出了诉讼请求。

四、博斯曼判决对体育运动的影响

博斯曼判决一经公布,立即在欧盟以及国际体育运动领域引起了关注,各界学者尤其是法学以及体育界人士对该判决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对体育运动的重要影响立即显现。综合来讲,博斯曼判决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体育运动来讲,尽管该判决明显涉及的是职业足球运动员和足球俱乐部,但是作为雇员的运动员原则上都受该判决的影响。可以认为,欧洲法院作出的博斯曼判决影响了所有的欧洲职业体育运动并对其提出了挑战,只是在足球运动商业化的过程中有关足球协会的规则和欧盟法之间的冲突比其他体育运动中出现得更早些而已。博斯曼判决已经对欧洲体育运动的形式和运作机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譬如,不支付转会费会使得运动员能够抬高自己的要价,运动员的薪水增加,或者讲对单个的运动员的开销增加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权利平衡转向对高水平的运动员更有利。而且一旦运动员的合同期满就不需要再支付转会费,俱乐部失去了很大一部分的资金平衡份额甚至是主要的收入来源,这个事实尤其威胁那些不太富裕的俱乐部,最终会造成俱乐部之间失去了必要的竞争平衡。

不过,该判决并不适用于纯粹的业余体育运动。就大多数从事体育运动的欧洲人而言,他们并不受博斯曼判决的任何影响。只有涉及经济活动的体育运动才适用欧盟法,因此博斯曼判决只对一小部分商业化的职业体育运动具有直接的影响,而大多数欧洲人所受到的影响只是作为旁观者来体现的。不过,对业余体育和低级别的职业体育运动之间进行区分并不是很容易,因为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已经开始渗透到低级别的体育比赛,并且业余运动员也能够收到大笔的“报酬”。在这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欧洲法院后来作出的Deliége判决确实对相关的标准作了分析,即主要从观众、电视转播公司和赞助商的潜在利益等因素来评估某项体育运动是否符合《欧共体条约》规定的那种商业活动或者服务标准。不过,在具体的案例中仍然需要具体分析。[22]

第二,从理论上来讲,欧盟成员国内部的转会没有受到博斯曼判决的影响,因为博斯曼判决的根据是条约的第39条(前第48条)而不是第81条(前第85条)。第39条只适用于国际性质的转会,而不适用于纯粹国内性质的转会,即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国内俱乐部之间的话就有可能会索取转会费。不过,在博斯曼判决后,欧盟委员会曾经指出,某些国内转会规则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规定。[23]国际足联修改后的转会条例也仅仅适用于国际转会,但国际足联要求其会员颁布符合国际转会规则的国内转会条例。事实是,尽管新的国际足联转会条例的许多规定事实上已融入了若干国家的国内转会规则中,但是对合同期间尤其是预先终止合同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分歧。[24]

第三,该判决对非欧盟成员国的运动员从欧盟或者欧洲经济区(EEA)内的一个国家转会到另一个国家的俱乐部没有任何影响,对从欧盟成员国转会到第三国家也没有影响。不过,尽管有博斯曼判决的规定,从欧盟法的角度来看,对具有第三方国籍的运动员限制的影响有可能还没有表现出来。在几个国家内,对第三方国籍的运动员进行限制的新制度仍然在讨论中或者已经得到了实施。譬如,所有具有第三方国籍的运动员如果在德国的顶级联赛(足球运动中包括乙级联赛)中效力,其所得到的仅仅是工作和居住许可。[25]

第四,博斯曼判决对于国家运动队的组成也没有明显的影响。有关欧洲法院的态度最早在Walrave/Koch案中就已经表明,如果仅仅因为体育运动而不是经济上的原因是可以存在国籍歧视的。这种对国籍的歧视来源于欧盟条约的适用范围。根据欧盟法,国籍歧视本身并不是违法的,当它在条约的适用范围内适用时才是非法的。因此选择国家队成员可能基于国籍歧视,因为此类运动员的选拔基于行使国家荣誉的代表,而这不是欧盟法所涉及的问题。即使在国际比赛中所获得的收益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或者即使某运动员从国际比赛中获得了巨额收益,国家队队员的选拔和经济目的也没有任何关系。一句话,国家完全可以从在国外工作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运动员中选拔组成代表本国参加国际比赛的国家队。

五、对博斯曼判决的评价

与欧洲法院在前述Walrave/Koch案中的裁定不一致的是,在博斯曼争议中欧洲法院认为《欧共体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可以直接适用,而在前述两个判决中欧洲法院的态度是只有在体育运动构成经济活动时才受欧盟法的支配。任何一个欧盟范围内的民间团体,只要与劳工签有合同,就要遵守该条的规定,其有关的内部规则就不得违反欧盟法的规定。具体来讲,对博斯曼判决的评价也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

从国籍条款的角度来讲,尽管当时欧足联的“3+2”方案对于外籍球员的工作明显是一个不利条件,但是欧洲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认可其是一种歧视行为,相反却认为其仅仅是对劳工自由流动的一种障碍。如果欧洲法院认为体育组织的国籍限制条款是歧视问题而不是自由流动的障碍,也许很多体育组织的规则都要根据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不管怎样,国籍条款的废除带来的是规范职业运动员的欧洲劳工市场的开放和重新调整,在欧盟职业联赛中,来自其他非欧盟国家的运动员的数目迅速蹿升,也改变了俱乐部球员的组成。外籍球员数量迅速上升以及本国球员就业机会相应减少的最主要原因可能就是博斯曼判决的影响。

而从转会规则的角度来看,欧洲法院裁定合同期满后支付转会费限制了劳工的自由流动,而自由流动是所有欧盟条约规定的基本权利,它涉及进入并在另一成员国居住以及从事经济活动。法院认为,如果一个成员国能够阻止出生在该国的人离开本国而到另一个成员国从事经济活动,自由流动的权利就没有任何意义。法院的裁决集中在对自由流动的直接妨碍。可以讲,博斯曼判决后,至少在欧盟内,体育运动中的国际转会制度以及国籍规则如果与欧盟法有冲突,则应当重新修改或者制定。

不管怎样,博斯曼判决确实对体育运动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体育运动属于欧盟法的管辖范围,《欧共体条约》第39条(前第48条)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体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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