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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博斯曼时代的有关判决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后博斯曼时代的有关判决一、21世纪初的Deliège和Lehtonen判决经过博斯曼判决,欧洲法院已经意识到了体育运动具有很大的社会重要性,而且还通过其判决不断地扩展对体育运动争议的管辖权。为了参加奥运会,有关运动员必须获得其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的国内管理部门的授权许可。在Deliège判决公布两天后,欧洲法院就芬兰籍篮球运动员Lehtonen与比利时职业篮协之间的争议作出了自己的判决。

第四节 后博斯曼时代的有关判决

一、21世纪初的Deliège和Lehtonen判决

经过博斯曼判决,欧洲法院已经意识到了体育运动具有很大的社会重要性,而且还通过其判决不断地扩展对体育运动争议的管辖权。

比利时柔道运动员Deliège声称,由于比利时柔道管理部门的拒绝,自己未能入选比利时代表队参加1992年和1996年的奥运会。为了参加奥运会,有关运动员必须获得其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的国内管理部门的授权许可。尽管Deliège的运动成绩很出色,但由于没有达到必要的参赛资格标准,故还是未能入选比利时奥运代表队。Deliège认为,尽管柔道被认为是一项业余运动,但其从事的是一项经济活动,因此也应得到《欧共体条约》第39条、第81条和第82条规定的保障。比利时Namur初审法院将下列问题提请欧洲法院:职业或半职业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必须得到其所属的体育协会的授权,这种要求是否有违《欧共体条约》的规定,尤其是第39条、第81条和第82条的内容?

欧洲法院认为,即使是业余运动员的活动也属于《罗马条约》第39条规定的提供服务的活动范围,因为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可以通过比赛获得电视转播以及赞助等收入。[26]在该判决中,欧洲法院提到了体育比赛的社会重要性,但并没有对Deliège的活动是否具有经济性进行评价,这是由成员国法院加以解决的问题。体育协会内部规定的选拔规则不能被认为是对自由提供服务的一种限制,让所有的运动员都参加比赛显然是行不通的。[27]不过,体育协会必须证明其制定的选拔规则是遵守客观公正原则的。最后,欧洲法院裁定,只要组织比赛本身需要,要求职业或半职业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必须得到其所属体育协会的授权并不违反《欧共体条约》第39条的规定,即其不是对自由提供服务的限制。

在Deliège判决公布两天后,欧洲法院就芬兰籍篮球运动员Lehtonen与比利时职业篮协之间的争议作出了自己的判决。[28]Lehtonen想从芬兰转会到比利时的俱乐部,不过比利时篮协拒绝给其注册,理由是“转会窗口”已关闭。在欧洲职业体育运动中,在转会季节结束后不能再进行转会,这是众所周知的。更糟的是,欲转入Lehtonen的Braine俱乐部已经让其上场打了一场比赛并且获胜,其面临的是因为违规而取消比赛成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Lehtonen本人和Braine俱乐部就比赛结果和对Lehtonen的处罚问题向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初审法院递交了诉讼申请,该法院将下列问题提请欧洲法院作出先决裁定,即在不考虑有关的体育比赛赛季的情况下,如果欧盟成员国的运动员被雇佣的时间发生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后,有关的俱乐部就不得在首次比赛中将该球员派上场,这样的体育协会规则是否有违《罗马条约》(尤其是第12条,第39条,第81条和第82条)的规定。

欧洲法院在判决中再次指出,体育运动属于欧盟法律的管辖范围,体育俱乐部的雇员被认为是劳工,而且体育运动具有很大的社会重要性。[29]在转会截止期限的规定是否限制劳工的自由流动问题上,欧洲法院裁定这类规则是对自由流动的障碍,即使有关的限制规则涉及的是上场比赛的运动员而不是是否雇佣的问题。[30]下一步,法院需要确定的是此类限制是否合理和适当。对于组织体育比赛来讲,转会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因而是体育运动性质的规则。延迟转会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参加联赛的球队的强弱对比,会对体育比赛的正常运转带来问题。[31]不过,欧洲法院还是认为此类规则不能超出必要的既定目标。欧洲内外对转会期限的不同规定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这应是第39条禁止的行为。因此,欧洲法院在2000年4月13日的判决中裁定,如果欧盟成员国体育协会的规则禁止其篮球俱乐部在国内比赛中将在预定期限过后转入的其他成员国的运动员派上场比赛,并且该期限早于非欧盟成员国运动员转入的规定期限,根据第39条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就不能适用,除非涉及纯粹体育运动的客观原因或者欧盟内外运动员的不同待遇是合理的。

欧洲法院在2000年4月作出的Deliège判决和Lehtonen判决丰富了欧盟体育争议的判例法,对欧盟体育法的发展不可忽视。依照欧洲法院的观点,Deliège判决的重要性在于体育协会内部的选拔规则并不必然构成《欧共体条约》第39条规定的限制性行为,对自由提供服务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在Lehtonen判决中,重要的是法院裁定,即使转会窗口真的限制了自由流动,但从体育运动的角度来讲也可能是合理的,因此也可以免于适用第39条规定。不管怎样,结合以前的裁决可以看出,从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来看,几乎所有体育协会的规则都是有问题的。尽管如此,欧洲法院仍然认为,应当承认体育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以及管理本体育运动项目的权威。实际上,体育组织保留的权力仅仅是组织体育比赛所必需的,或者是与本运动项目内在的东西有关。[32]

结合这两个判决所处的时代背景可以看出,欧洲法院尽力调和欧盟内部体育运动带来了经济和社会文化效果之间的冲突,这也是在博斯曼判决后欧洲法院认为比较敏感的问题。而且,尽管欧洲法院在这两个判决中都没有提及竞争法问题,但是法院在这两个判决中都提到了体育运动的社会重要性,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所强调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欧盟主管当局对体育运动的看法。

二、Kolpak判决与非欧盟成员国国民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

前述欧洲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决涉及的都是欧盟内部不同成员国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体育争议问题,不过欧洲法院在2003年5月作出的Kolpak判决[33]则开始涉足非欧盟成员国国民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争议,以及欧盟成员国内部的体育组织对非欧盟国民的限制。

Kolpak案是德国手球协会和斯洛伐克籍的职业手球守门员Kolpak之间的争议,其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职业运动员的劳工许可问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德国手球协会规则的第15条规定,即每个俱乐部只能从非欧盟国家选拔两名职业球员,在劳动自由方面与欧盟成员国国民的待遇是不一样的。该条指出:职业许可证后面的A字母表明该球员不具有欧盟成员国的国籍,其不属于欧盟成员国国民但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9条第1款(前第48条)规定其国民享有同等的劳工自由权;至于联邦和地区性的职业联盟,每场比赛最多只能有两名标明A字母的球员上场。

1997年3月,Kolpak与参加德国职业手球联盟的二级联赛的俱乐部TSVstringen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职业守门员合同,按月付酬,中间续签到2003年6月30日。德国手球协会发给Kolpak的工作许可是A类,因为其国籍是斯洛伐克籍,而当时斯洛伐克不属于欧盟以及欧洲经济区的成员。Kolpak想申请的许可证是不带有非欧盟成员国国民的那种,因此将德国手球协会告上了多特蒙德州法院。Kolpak指出,根据欧共体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斯洛伐克是那些非欧盟成员中享有和欧盟成员同等地位的国家之一,因此其国民有权以与欧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条件参与比赛。

州法院判决同意了Kolpak的诉讼请求,裁定德国手球协会发给Kolpak不带有“A”字母的工作许可,因为根据第15条的规定,不应当把Kolpak作为一个非欧盟成员来看待。德国手球协会随即上诉到了哈姆州高级法院,该院认为有关事实违反了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涉及禁止歧视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德国手球协会规则的第15条规定不适用于Kolpak。州高级法院又决定暂停诉讼程序,并将这一个问题向欧洲法院提出做出先决裁定的请求。

Kolpak请求的依据是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第38条。该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对其所雇佣的斯洛伐克国民的待遇不得因为其国籍而在工作条件、报酬和解雇等方面享有与其本国国民不同的歧视待遇。”哈姆州高级法院要求欧洲法院对前述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来进行解释,即欧盟成员国有关协会规则关于每个俱乐部每场比赛不得派两名非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国民的规定的首要意图能否被认为不适用于斯洛伐克籍的职业运动员。

欧洲法院首先考察了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第38条是否具有直接的效果。法院引用了2002年的一个判决,该判决承认欧盟与波兰签订的协会协定中第37条的规定具有直接的效果。法院认为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规定与欧盟与波兰签订的协会协定中第37条规定的用词是类似的,尤其是它们都在缔约方之间设立了一个促进贸易和经济关系协调发展的协会,目的是分别促进波兰和斯洛伐克的经济发展和繁荣,以及便于这些国家更快地加入欧盟,这也就看出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第38条规定具有直接的效果。[34]

其次,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是否适用于体育协会制定的规则?博斯曼判决已经指出,《欧共体条约》第39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适用于体育协会制定的涉及职业运动员签署劳务合同的情况。不同成员国的劳动条件规定有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有时也要遵守民间组织制定的协定或者条例,并且如果《欧共体条约》第39条适用的范围只限制在公共实体部门,那么在其适用方面就有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风险。法院认为,在博斯曼判决中对《欧共体条约》第39条的解释也可以用来解释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35]

再次,为了确定第38条规定适用的条件是否具备,就需要了解协会协定中规定的不歧视条款的内容。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该规定仅仅适用于那些已经被欧盟成员国合法雇佣的斯洛伐克籍劳工,而且仅仅涉及工作条件、报酬和解雇等方面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其包括三个要素: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工作的条件、报酬和解雇;被欧盟成员国合法雇佣的斯洛伐克籍劳工。Kolpak在德国签署的雇佣合同看来没有什么问题。法院的意见是,Kolpak是与德国手球乙级联赛的一个俱乐部签署的守门员合同,居住许可也是合法的,因此根据德国国内法的规定,其在工作的时候不需要再获得工作许可。简而言之,他已经获得了德国的劳工市场许可证。[36]而至于德国手球协会规则第15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一个工作条件问题,这类条款并不涉及职业运动员的劳务合同,没有什么限制,其涉及的是俱乐部在正式的比赛中派出场运动员的程度问题,因此,只要这类条款直接影响到被欧盟成员国合法雇佣的斯洛伐克籍职业球员参加联赛或者杯赛的机会,就是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意义上的工作条件。

至于禁止歧视的问题,根据博斯曼判决,就《欧共体条约》第39条的规定而言,该条排除了体育协会有关限制其他欧盟成员国国民上场比赛的条款适用的可能性。至于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第38条的解释,该条规定了被欧盟成员国合法雇佣的斯洛伐克籍劳工所应得到的优惠,即应得到与欧盟成员国国民同等工作条件的待遇,因此欧盟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有关禁止歧视的规定。而对于德国手球协会的规定是否具有专门的体育运动性质,法院认为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条约规定并不能排除那些涉及外籍球员参加某些特殊的比赛的有关规则的可适用性。国籍条款并不涉及代表国家参加比赛,而只涉及职业球员参加的俱乐部之间的比赛。[37]

欧洲法院最后判决,欧盟及其成员国与斯洛伐克签署的协会协定的第38条的规定可以作如下解释:欧盟成员国有关体育协会规则中关于每个俱乐部每场比赛不得派两名非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国民的规定不适用于斯洛伐克籍的职业运动员。

与博斯曼判决的影响限制在加入欧盟以及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国民有所不同的是,Kolpak判决的影响就使得当时与欧盟签署协会协定的24个国家的国民在签署了有效的劳务合同后享有与欧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权利,而不应当把其作为外国人来对待。该判决的结果不只是影响斯洛伐克籍的运动员,因为当时欧盟已经与24个国家签订了类似的协会协定。不过它仅仅涉及在欧盟成员国内的同等待遇权,并不是说这些第三国的国民就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部享有跨境自由流动的权利,因为Kolpak判决明确指出,只有在参加职业比赛的运动员签署了有效的劳务合同后才能够享有和欧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即Kolpak判决的关键是,合法进入欧盟劳工市场的能力是享有该裁决赋予的权利的先决条件。[38]总之,从理论上讲,Kolpak判决的结果并不令人惊奇,或者说是可以预料到的。不过从长远来看,可以促使欧盟成员国的体育组织在有关条例或者规则中废除基于国籍的歧视条款,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三、Simutenkov判决与禁止国籍歧视的进一步发展

Kolpak判决引起了公众对欧盟与非欧盟国家签署的有关协定的内容的关注,即与欧盟/欧洲经济区签署合作或者合伙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国民在欧盟合法地从事劳务工作,不应当因为国籍问题而对其有所歧视。欧洲法院在2005年作出的Simutenkov判决[39]再一次强调,要遵守欧盟与非欧盟国家签订的有关协定所规定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这进一步丰富了欧洲体育运动的判例法。

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俄罗斯籍的足球运动员Simutenkov,另一方是西班牙教育文化部和西班牙足球协会(RFEF),争议的问题是有关体育协会规则对上场参赛的非欧盟成员国运动员的数额限制是否合法。《欧俄合伙协定》于1997年12月1日签订,其第23条第1款“劳动条件”的内容规定,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合法雇佣的俄罗斯籍国民的待遇不得因为其国籍而在工作条件、报酬和解雇等方面受到与本国国民不同的歧视。

Simutenkov在西班牙居住并与一个足球俱乐部签订了合同。2001年初,Simutenkov向西班牙足协提出换取与欧盟成员国球员同等的注册许可的申请,其根据是《欧俄合伙协定》,但最后遭到了西班牙足协的拒绝,理由是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曾在1999年与其签订的合同中作了相关规定。该合同规定,俱乐部在国内比赛中注册的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球员的数目以及同时上场参赛的人数都应当遵守西班牙足协、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以及西班牙足球运动员协会达成的协议的规定,即2000/2001赛季—2004/ 2005赛季的西班牙甲级联赛中非欧盟球员的注册人数为3人,2000/2001赛季—2001/2002赛季的乙级联赛也为3人,其后的赛季则为2人。Simutenkov认为,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球员与非成员国球员的规定是不相一致的,而根据《欧俄合伙协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这限制了他的职业发展。因此,Simutenkov就西班牙足协拒绝颁发新的职业许可的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初审法院拒绝了他的要求,该争议随后被上诉到西班牙高级法院。该法院暂缓裁定,其将下列问题提请欧洲法院作出先决裁定,即就本争议涉及的被西班牙俱乐部合法雇佣的俄罗斯籍球员而言,规定俱乐部在国内比赛中只能派有限的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球员参赛的体育协会规则是否违反了《欧俄合伙协定》第23条的规定。

根据欧洲法院以往的判例法,欧盟与非成员国签署的协定应当被认为是可以直接适用的。《欧俄合伙协定》第23(1)条的规定是明确的和无条件的,禁止任何欧盟成员国以国籍为根据而对合法雇佣的俄罗斯籍劳工进行歧视。该规则规定的义务是明确的,个人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到国内法院起诉,并要求得到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欧盟成员国在执行不歧视原则时可以无限制地自由裁量,否则会使得该条规定毫无意义,也没有任何的实际效果。[40]因此,《欧俄合伙协定》第23条第1款具有直接适用的效果。另外,尽管《欧俄合伙协定》的目的限制在合伙管辖方面,但是这种事实并不能阻止其中的某些条款可以直接适用。很明显,欧洲法院以往的判决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签有合作协定,其中的某些条款直接约束接受其管辖的个人的法律地位。故《欧俄合伙协定》第23(1)条可以直接适用,其结果是受条款约束的个人有权依据该条规定直接向成员国的法院起诉。[41]

本案中,西班牙法院提请的问题类似于前述的Kolpak判决。法院重述了Kolpak判决以及涉及《欧共体条约》第48条第2款解释的博斯曼判决,然后指出《欧俄合伙协定》第23(1)条非常类似于Kolpak判决中的欧盟斯洛伐克协定的第38(1)条,其主要的区别是用词不同而已,还有就是前者的目的主要是想建立一个合作协会。[42]事实是,《欧俄合伙协定》第23条第1款仅仅适用于工作条件、报酬或者解雇方面的规定,不能延伸适用于相应无关的雇佣方面的规定。另外,国籍的歧视并不涉及国家队之间的比赛,而只是适用于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即职业球员之间的活动。因此法院认为,从体育运动的角度来讲,此类限制并不是合理的。[43]基于以上所述,法院裁定,《欧俄合伙协定》第23(1)条排除了西班牙体育协会规则中有关俱乐部在国内比赛中只能派有限的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球员参赛的条款的适用,即本争议涉及的被西班牙俱乐部合法雇佣的俄罗斯籍球员有权得到与欧盟成员国国民等同的待遇。

Simutenkov判决的结果并不令人惊奇,其实际上是对《欧共体条约》第39条第2款有关不歧视原则的扩大解释,而该原则是欧盟融合的基础。对于与欧盟签有合作或者友好协定的第三国而言,其国民在欧盟内应当得到与欧盟成员国国民等同的待遇,不得因国籍而对其有所歧视。不过,相信类似的争议还会继续出现,因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10条的规定,欧盟与许多国家签署了这类性质的合伙协定或者合作协定。虽然许多签署这类合作协定的欧盟近邻国家是为将来加入欧盟而做准备的(譬如土耳其),但是对距离欧盟较远的其他国家而言,更多的是为便利本国国民在欧盟从事劳务以及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譬如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若干个国家签署的协定就是一例。如同Kolpak和Simutenkov所要寻求的待遇一样,这些合作协定中的有关国籍不歧视条款通常仅仅适用于雇佣、工作条件以及报酬等方面,对于进入欧盟劳工市场则通常不作规定。而且,不歧视条款适用的条件通常都要看有关的当事人是否在欧盟成员国合法地被雇佣,是否准许进入劳务市场以及颁发居住许可或者工作许可的决定权取决于成员国当局。换句话说,控制劳工进入包括职业球员进入的权力仍然在欧盟成员国,然而,一旦有关的当事人合法进入并受雇于某成员国,根据其本国与欧盟签署的协定的规定就有不受歧视的权利。[44]

尽管如此,如果认为只要是有关第三国的运动员就可以借助Kolpak判决和Simutenkov判决以及本国与欧盟签署的合作协定而在欧盟寻求国籍不歧视待遇这种基本的权利还为时过早。欧洲法院并没有为这方面的诉讼打开口子,相反却根据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而作了具体的分析。因此,在寻求国籍不歧视待遇方面,包括运动员在内的非欧盟国家的当事人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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