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体育争议性质与仲裁不干涉
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欧洲体育争议的可选择方法,虽然仲裁部门多次强调不会对比赛的技术性规则适用而引起的体育争议进行审查或者干涉(例外的情况是腐败、作出的裁决是恶意的或者违反正当程序的),法院也不可能对与经济活动无关的纯粹性体育运动规则的性质进行评判,但从实践来看,一些争议如果提交法院受理可能会不太合适,例如参赛资格争议、[24]国家代表队的组成等,而仲裁组织尤其是CAS受理的争议之中很多都是与此有关的。
当然,体育争议可能涉及技术性的问题,也可能涉及非技术性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譬如合同、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对于后一种非技术性体育争议的审查问题一般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纯粹的因技术性问题而引起的体育争议,譬如参赛资格问题、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争议等,有关的裁决或者争议能否拿到外部的制裁或者法院部门审查?以体育争议能否通过仲裁来加以解决为例,或者由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体育争议属于可由仲裁解决的事项,譬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关于可仲裁事项的规定[25]以及美国业余体育运动法关于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规定;或者法律对此不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的形式决定可仲裁的事项,譬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通过判例确定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或者由争议当事人签署专门的将特定争议交由仲裁的仲裁协议来规定。
以CAS为例,其管辖权涉及与体育有关的任何活动,可能涉及有关体育的原则性问题或金钱性问题或在体育的实践或发展中起到作用的利害关系,以及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有关体育的活动。即任何一个直接或间接与体育有关的争议,不论是否是商业性的或是否与体育运动的实践或发展有关或是否因体育组织的决议而引起的,都可以提请CAS仲裁解决。但是,CAS没有权力去解释涉及诸如某体育运动的专有规则以及比赛计划之类的纯粹技术规范问题的争议,即对体育比赛裁判的裁决不具有管辖权,不得干涉体育官员就比赛所作的裁决。尽管如此,它可以解决譬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禁赛问题、药检产生的兴奋剂争议、体育合同争议以及参加某项比赛的运动员的国籍等问题。
某项争议属于某一种类的争议是很明显的,例如裁判在球场上作出的涉及比赛的裁决当然是体育性质的,而对某一特定比赛的电视转播权的争议看起来好像是具有财产性质的争议。不过,CAS认为大多数争议都包括体育和财产的双重性质,在职业体育运动中更是如此,因为有关的争议总是多多少少涉及经济利益,因此也具有财产的意思。CAS当然有权来确定某项争议的性质,其认为不能根据以往的标准来确定争议的性质,而应当根据具体争议的特殊要素和争议情形来进行具体分析。应当确定具有体育和财产双重性质的争议的主要因素,尤其是要根据裁决的效果来确定。譬如如果一个争议具有财产和体育的双重性质,但是后一种是主要的,那么应当把该争议认定为体育性质的争议。
与欧洲法院判决不同的是,CAS曾经指出,尽管有关争议涉及技术性规范的应用,但其仍然是可以仲裁的。体育运动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分是模糊的,因为高水平的体育运动比赛不再仅仅是一项体育运动,而通常是一个涉及财产和经济利益,并且可能影响运动员人格的具有巨大利害关系的经济活动。因此在当前的体育运动环境下,这些体育组织制定的体育运动规范不再受法律的调整都是不恰当的。[26]由此可以得出,只要是体育争议都是可以仲裁的,而不用考虑其是否涉及技术性的争议。
对于因为体育运动场上的裁判裁决所引发的争议,CAS原则上不对这些争议进行干涉或者审查。CAS认为,每个参加体育运动的参加者都必须接受体育场上的裁判从一个独特的角度所作的判罚以及该裁判基于自己的所见作出的裁决。根据运动员的比赛情况,裁判有时也会出现错误,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所有参加体育比赛的当事人都必须接受这个事实,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可以重新审查。正因为如此,运动员不能仅仅因为不同意裁判的裁决就对该裁决提起仲裁。[27]另外,在对裁判裁决进行审查时,仲裁庭的权力应有所限制,因为在体育运动技术性规范的裁决适用方面,毕竟裁判的行为更有说服力。或者说,审查技术规则适用的问题超出它的管辖权范围,此类规范的适用是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责任,比赛裁判在决定如何适用此类规范方面更有发言权。[28]
裁判的裁决是一个涉及体育运动的纯粹技术性问题,CAS不能对这些规范的适用情况进行审查。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因为仲裁员远离比赛现场,不具有比赛场上的裁判所具有的有利位置。但是CAS的这种管辖限制仅仅是不对技术性的裁决进行审查,而当有关的裁决涉及违反法律、违反社会规范或者一般法律原则,或者明显地裁决过重,或者显失公平时,仲裁员就可以对相关技术性规范的裁决进行审查。[29]另外,如果比赛场上的裁判或者其他官员作出有关裁决时是恶意的(譬如贿赂),CAS可以对因该裁决而产生的争议进行审查。[30]在对比赛裁决进行审查之前,当事人要具有相关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是能够表明裁判的行为是恶意的直接证据。
另外在一些争议中,CAS可以对一些体育组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审查。CAS认为,对有关体育组织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根据是有关体育组织内部的自由裁量权规则,并且其权限范围应当限制在该组织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是否有过错。[31]而在根本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有关体育组织经由其他机构作出的决定就有可能是武断的或者不合理的。[3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