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体育运动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制
球场暴力尤其是“足球暴力”问题一直是英国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从英国波及其他国家。英国政府也从法律上对此问题进行了控制,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
一、英国球场暴力的发展演变
体育暴力通常被认为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但实际上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并且不仅仅局限在英国。1909年的苏格兰足总杯决赛上,球迷和警察之间就发生了冲突,约有100个球迷受伤。而许多人则认为英国现代足球暴力肇始于1961年的桑德兰和托特汉姆俱乐部之间的比赛骚乱。[14]1971年1月2日,英国格拉斯哥的伊布罗克斯公园球场(Ibrox Park)出现了暴力惨案,导致66人死亡,145人受伤。
到了20世纪80年代,球场暴力愈演愈凶,在英国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从国内延伸到了国外。1985年5月11日,在布拉德福德的阅兵谷球场发生了一起球场悲剧,4分钟内大火让阅兵谷球场从天堂变成地狱,50多人不幸遇难。18天后,即1985年5月29日,利物浦队与尤文图斯队在布鲁塞尔海瑟尔(Hazel)体育场的欧洲冠军杯决赛中相遇,在比赛中不断有双方球迷的辱骂和投掷行为及至最后球迷大打出手,导致看台倒塌,当场压死39名尤文图斯球迷,并有300多人受伤,这就是著名的“海瑟尔惨案”。1989年5月7日,在谢菲尔德的希尔斯堡(Hillsborough)球场举行了英国足总杯半决赛,由利物浦和诺丁汉森林队对垒。由于没有固定的座位,拥挤的球迷你推我撞,将前排的球迷压向围栏,导致球迷拼命地推翻围栏,大量的球迷则被活生生压死。这次惨剧,造成96人死亡,1000多人受伤。警察的无能以及球场的恶劣状况,是造成这一灾难的主要原因。此后政府规定所有球场都取消站席,装设闭路电视、安排保安人员,因此英国职业联赛的足球流氓得到了控制。然而球场暴力并没有消亡。
到了21世纪,尽管政府和有关体育组织在球场暴力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仍然还是不断出现球场暴力事件。譬如,在2002年英国就发生了几起比较有名的暴力事件,分别是:2002年6月7日,英甲升级附加赛,米尔沃尔主场被伯明翰淘汰后,伦敦西部的米尔沃尔地区发生5000多名球迷参与的大骚乱;2002年11月9日,在曼彻斯特德比战后,尽管缅因路街头聚集了500多名防暴警察,近千名保安人员,仍有3起逾百人的球迷斗殴发生;2002年12月7日,英国各大媒体报道:在周末进行的英甲诺丁汉森林对伯恩利的比赛中,一名17岁的诺丁汉森林球迷赛后被尖刀捅杀,警方怀疑这是足球流氓的罪行。[15]
二、英国球场暴力的法律控制
1.一般性的法律措施
1971年伊布罗克斯球场惨案发生后,英国政府在调查酝酿后,于1975年颁布了《体育场地安全法案》(Safety of Sports Grounds Act)。1985年英国国会通过,1992年修改的《体育比赛法案》(Sporting Events(Control of Alcohol etc.)(Amendment)Act)限制人们在观看体育比赛的汽车里携带酒精饮品,而且把饮酒后试图闯入球场的行为视为违法犯罪; 1986年通过,1996年修改的《公共秩序法案》禁止那些有足球流氓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球迷在特定时间到足球场观看比赛,俱乐部也应拒绝这些违反球场规定的球迷的请求。
2.专门针对足球暴力的法律规定
在1985年布拉德福德阅兵球场惨案后,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以Popplewell法官为首的调查委员会,最终于1986年1月出台的调查结果,即“Popplewell报告”,该报告建议要考虑球场观众的安全;1989年希尔斯堡惨案后出台的“Taylor报告”也作了类似的建议。这两个报告促使议会分别在1989年和1991年通过了《足球观众法案》(Football Spectators Act 1989)和《足球犯罪法案》(Football Offences Act 1991),后者规定进入比赛现场、向现场投掷发射物以及种族主义言行都是刑事犯罪。随后政府加强了这方面的控制措施,并修改了有关的法律,最终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通过了《足球(犯罪和骚乱)法案》(Football(Offences and Disorder)Act1999)和《足球骚乱法》(Football(Disorder)Act 2000)等。2000年7月通过的《足球骚乱法》是1989年《足球观众法案》的修正案,其规定英国警方有权搜查足球流氓,最为严厉的是,一旦确认某些人是性质恶劣的足球流氓,那他们受到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第一,英政府有可能让这些足球流氓再也回不到英国,从此流放海外;第二是判刑,刑期不等;第三则是10年之内不得进入国内赛场看球。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英国的足球暴力泛滥到国外。[16]
3.控制球场暴力引发的人权问题
《足球骚乱法》第14B条规定,英国政府有义务禁止任何有球场暴力嫌疑的球迷观看比赛,不管这种暴力倾向是否与足球运动有关,只要被告在以往参与了英国内外的足球暴力事件即可。根据该条规定,警方通常以犯罪记录,即所谓的“暴力案情”来进行指控。[17]违法记录并不是法定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与1998年《英国人权法案》的规定不一致,也间接涉及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平审判权)和第8条(尊重个人隐私)的内容。《足球骚乱法》有关国际禁止令的规定涉及欧盟条约里面有关个人流动自由的规定。这种规定也导致有关的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诉讼,比较有名的就是下述的Gough案件。[18]
该案涉及的是一个球迷因为违反2000年的《足球骚乱法》而被禁止到现场观看比赛的争议。Gough因为违反了2000年的足球骚乱法而被德比郡的警察部门禁止到场观看比赛,再加上其同时也是警方在1998年和1999年分别记录在案的骚乱分子,因此禁令的期限是两年,Gough对此禁令不服而提起了诉讼,其理由是:(1)该禁令侵犯了他根据欧共体第73/148号指令所应当享有的自由流动和自由离开自己国家的积极权利,因为不能基于公共安全方面的原因做出此类禁令,换句话说没有有关的证据可以说明此类理由是合法的;(2)英国2000年的《足球骚乱法》违反欧共体的法律规定,因为其规定的禁止在欧共体内部自由流动的强制性规则在欧共体的有关法律里面找不到相应的根据,因此不应当适用;(3)该法有关禁止足球骚乱分子在欧共体内部自由流动的规定也违反了欧共体法的相称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即使有关的比赛不是在欧共体内部进行的也是违反的;(4)作出该禁令的程序也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第8条的规定[19],因为该程序只要求提供民事证据,其程序保障也是不充分的,并且其适用范围的地理广度也是不可接受的。
法院认为:(1)欧共体第73/148号指令第2条对于公共政策问题是例外的,离开自己的国家不需要什么绝对的权利;(2)尽管拒绝当事人到国外旅行最初看起来可能有点不合适,这一点法院是可以理解的。禁令只是对可能会有足球暴力倾向的个人实施的,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因此用该规定限制这些人的行为能力是合理的;(3)尽管适用的是民事证据,但是其适用是灵活的;(4)禁令不是“刑事指控”,但是其证据标准应当类似于刑事案件,因此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指控是不成立的;(5)如果禁令是合理做出的,那么任何对《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权利的干涉都必须符合该条第2款的规定,因为阻止骚乱是必要的;(6)根据有关事实,即使没有适用有关的证据标准,针对原告做出的禁令也是充分合理的。法院因此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根据Gough案的判决,禁止英国的足球流氓到国外观看比赛并不违反欧盟法有关流动自由以及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然而,足球流氓的民事权利正在逐渐受到英国有关控制足球暴力的法律措施的侵蚀,尤其是对那些没有违反公共秩序或者与足球有关的法律规则但被怀疑为潜在的足球暴力分子而言更是如此。控制足球暴力不仅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一个法律框架,其中不仅要维持法律秩序,而且还要为体育运动名声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促进文明行为的发展。不过在制定针对球场暴力分子的有关措施时尤其要考虑到人权方面的法律规定。[20]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以及司法部门的介入,与英国有很大渊源的球场暴力虽然没有得到杜绝,但英国政府部门处理球场暴力的立法以及司法措施无疑是非常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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