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西班牙体育运动员的税收问题
自从2004年1月1日起,伴随西班牙预算法的制定,出现了一个新的涉及运动员税收问题的法律制度。该新法要求纳税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纳税:一是作为西班牙居民就其所得收入和财产纳税;二是以非居民的身份自其更改居住地的时候起纳税。一般情况下,西班牙居民应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和资产收益纳税,此外还应在每年的年底之前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资产纳财产税。相反,非居民只需就其在西班牙的收入纳税。从财产税的角度来讲,即非居民仅仅就其在西班牙的财产或者有关权利纳税。鉴于此,对于那些到西班牙工作的人来讲,这个新税法是很吸引人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新的税收制度被认为是推进西班牙公司国际化和吸引优秀人力资源的良好举措。简而言之,这些措施并不是专门针对运动员的,而是适用于到西班牙工作的一切人。不过,与此关系最密切的是到西班牙联赛的体育俱乐部踢球的运动员,尤其是足球运动员,这也是为什么该措施一经公布就立即成为球员以及媒体关注的焦点的原因。
为了从新税法中获益,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到西班牙工作之前的10年内不在西班牙居住;必须是因为雇佣合同的原因才转到西班牙进行工作的,而且实际上是为在西班牙常驻的公司进行工作(譬如西班牙足球俱乐部),或者为不常驻在西班牙但却在西班牙拥有永久住所的公司或者实体工作;纳税人从新劳动合同中获得的收入免于征收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该税法的最直接实际的后果就是个人从西班牙获得的工资收入缴纳25%的统一税率(以前的浮动税率最高达到45%),并且对西班牙以外的收入不再具有纳税的义务。因此,对于到西班牙工作的人来讲,该税法极大地降低了税率。
不过,该税法中仍然有一些法律尚未涉及的灰色区域:对过渡期的税收制度没有作出规定,因此那些到西班牙工作并已获得纳税居民地位或者在2004年1月1日之前签署雇佣合同并在其后继续在西班牙工作的人可能会就税收方面的问题产生疑问;另一方面,不清楚的是,西班牙税务机关对税收条约中规定的纳税居民身份的态度也不明朗。这需要进一步在法律中作出规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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