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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欧洲杯对葡萄牙体育法制的影响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2004年欧洲杯对葡萄牙体育法制的影响2004年欧洲足球锦标赛是最近几年在葡萄牙举行的最大规模的体育赛事,葡萄牙足球队在这次比赛中表现突出,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这届欧洲杯对葡萄牙的政治和体育运动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是公共管理的一个很好的示范。在融资方面是由葡萄牙体育研究院代表政府与该公司进行签约的。

第五节 2004年欧洲杯对葡萄牙体育法制的影响

2004年欧洲足球锦标赛(简称“欧洲杯”)是最近几年在葡萄牙举行的最大规模的体育赛事,葡萄牙足球队在这次比赛中表现突出,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这届欧洲杯对葡萄牙的政治和体育运动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是公共管理的一个很好的示范。为准备欧洲杯足球赛事,葡萄牙全国上下进行了动员,立法者为此还专门通过了一些有关的法规,涉及体育场馆、安全、观众暴力等方面。具体来讲,这些有关法规中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是:

一、葡萄牙部长理事会支持2004年欧洲杯的第117/98号决议

葡萄牙部长理事会于1998年作出的第117/98号决议是政府对2004年欧洲杯作出的第一个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承诺,该决议承认由葡萄牙足球协会来组织2004年欧洲杯;葡萄牙的基础设施要达到举办高水平国际体育比赛的能力;提高国内足球的竞争性,恢复其大众运动的性质;通过推动足球带动的体育场馆的现代化、旅游、城市建设、电信以及新技术等来促进其对葡萄牙经济的积极影响;政府从经济上对体育场的建设提供资助等。这些措施的执行是通过一个名为“体育发展议定书”的文件来施行的,由中央政府、有关的地方政府和足球俱乐部共同签署。另外,根据欧洲足联的特殊要求,为确保欧足联的商业利益以及为有关活动的发展提供经济上的扶持,该决议还规定了一些行政管理方面的措施,不但涉及人员和货物的流动以及工作的许可,还涉及安全、民事责任、银行和汇率、旅馆服务的价格等。

在筹办和主办2004年欧洲杯期间,葡萄牙政府也作出了相关的承诺,重申政府对主办欧洲杯的承诺,指出这是葡萄牙足球现代化的一个机遇,也是葡萄牙能够举办世界性的体育盛会的标志,在经济和体育运动两方面都会对葡萄牙带来巨额的利润。而且政府会确保参加该赛事的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18]

二、成立有关公司的法令(33/2000,267/2001,268/2001)

根据2000年3月14日颁布的第33/2000号法令,为促进葡萄牙举办2004年欧洲足球锦标赛而成立了一个名为“EURO 2004 SA”的有限责任公司。尽管该公司的成立依据仍然是法律,但是在处理的问题方面并不适用于对有限公司适用的规则。该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即葡萄牙政府(由葡萄牙体育研究院代表)和葡萄牙足协,其目的就是根据欧足联的有关规定在葡萄牙筹划和主办2004年欧洲杯最后阶段的比赛。该法令也对公司的资本构成、分红等作了规定。不过后来经过第267/2001号法令和第268/2001号法令(都颁布于2001年10月4日),该公司的组成结构发生了变化。根据第267/2001号法令,葡萄牙政府、葡萄牙足协和欧洲足联签订了一个合同,欧足联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有关该公司的主要规定如下:该公司的股东为欧足联、葡萄牙政府和葡萄牙足协;其目的是根据欧足联的有关规定在葡萄牙筹划和主办2004年欧洲杯最后阶段的比赛;该公司资本总额为5 000 000欧元,其中欧足联持股54.8%,葡萄牙足协持股40.2%,葡萄牙政府为5%;欧足联和葡萄牙足协之间的有关争议应提交设在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比赛的门票销售以及因比赛和捐赠而得到的收入都是该公司的收入;2001年1月7日通过的、对公司给予优惠的第30/2001号法令适用于该公司;公司的利润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红;政府不再对该公司承担的义务提供担保,该公司不再享有使用和管理有关政府为举办欧洲杯最后阶段的比赛而划拨的财产的权利;为达到公司成立的目的,该公司还有义务与其他当事人签订合同(欧洲杯的商务开发除外)以及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在涉及体育场、健康和安全等问题上与其他实体进行合作以及对比赛的监督管理义务等;董事会的组成包括董事长(由葡萄牙足协主席担任)、一个副董事长和五个董事(其中欧足联任命3人,葡萄牙足协任命2人),葡萄牙政府的代表没有投票权等。

此外,根据第268/2001号法令,又成立了一个对举行2004年欧洲杯决赛阶段比赛的体育场和基础建设进行监督控制的公司,即Portugal 2004 SA。由于举办2004年欧洲杯决赛阶段比赛的任务是葡萄牙足协和欧足联来承担的,葡萄牙政府所承担的是监督和控制体育场馆建设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责任,这种功能的分工导致它们在经济和法律上的责任是很明显的,其结果是依据第267/2001号法令对EURO 2004 SA公司进行了改组,同时又按照第268/2001号法令成立了Portugal 2004 SA公司。

Portugal 2004 SA公司的股东是葡萄牙政府和葡萄牙足协,其目的是对举办2004年欧洲杯比赛所用场馆的建设、改造和更新计划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对为举办欧洲杯所必要的辅助设施的完善和建造进行监督管理,国有和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其净资产为500 000欧元,葡萄牙政府占有95%,葡萄牙足协为5%。在融资方面是由葡萄牙体育研究院代表政府与该公司进行签约的。至于2004年欧洲杯足球赛的标志、吉祥物等的使用权都必须通过EURO 2004 SA公司来征得欧足联的同意。[19]

三、关于球场技术和安全条件的法令(2001年颁布的第10/2001号法令)

现代社会对体育场馆的需求越来越高和复杂,这涉及球场的结构到对运动员和观众的安全以及舒适度问题。作为主办2004年欧洲杯足球赛的东道主,葡萄牙境内有关场馆的建设也需要纳入国家立法的范围。该法令的目的就是确保将来比赛用的足球场在使用的时候不仅能够更加舒服、安全,功能更加全面,而且能够提高对球场内的运动员和观众的服务质量。根据该规定,各个体育场馆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开发商应承担一般性的责任来迅速组织和维持体育场的结构和安全以及必要的时候执行有关措施,其表现是应将体育场的建筑和附属设施的维修和使用保持在一个良好的状态,避免可能会发生的危及观众安全的风险,如果发生危及安全的恐慌尤其是火灾和地震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控制。

至于该法令涉及的有关安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地区的技术和安全要求:对紧急情况采取措施的通行线路;汽车停车场;在球场周围建设供行人使用的区域的建设;疏散路线和紧急出口;观众席指示;球员、教练和技术人员的更衣室以及洗浴室;医疗救助室;反兴奋剂检验室;新闻发布室;球场的照明;电视转播室等。[20]

四、2004年欧洲杯标志的保护(第86/2004号法令)

为了避免其他人非法使用2004年欧洲杯有关的标志,葡萄牙于2004年颁布了第86/2004号法令,对与2004年欧洲杯有关的标志进行保护,防止非法使用有关标志以获取利益。该法令禁止三类行为:其一是禁止将模仿或者复制的与2004年欧洲杯有关的名称、标记与标志进行商标注册或者登记为公司名称;其二是禁止未经授权而使用能使人误认为与欧洲杯比赛有关的商标;其三是除前述情况外禁止推广其他的可能被人认为与欧洲杯比赛有关的物品或者服务。对那些未经授权而将其商标与2004年欧洲杯联系起来的实体所给予的最高处罚可能达到44 890欧元。尽管与官方赞助商支付的费用相比这可能会有些低,但是考虑到确定损失与赔偿金方面的困难,该法令至少使违法者能够预见到由于其行为而可能得到的金钱惩罚,而且即使有关的赞助商没有提出申诉,有关当局也可以对这种非法使用标志或者伏击式市场营销的行为进行处罚。[21]

此外,公众对2005年欧洲杯的经济支持是最具重要性的。葡萄牙政府通过体育研究院和参加体育场的修建与改善的当事人签订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涉及体育场馆的修建和改善的合同是在2002年初缔结的,这些合同的第一当事人是葡萄牙体育研究院,第二方当事人是EURO 2004SA公司,第三方当事人是从公众资助中获利的实体,包括Porto、Boavista、Vitória、Benfica俱乐部,Aveiro、Braga、Leiria和Coimbra市委员会,以及Loulé/Faro市委员会协会。因此,这些合同中有两个不同的受益人,即体育俱乐部和市委员会或协会。[22]

由于政府和葡萄牙民众的支持以及不断颁布的法律做后盾,2004年欧洲杯决赛阶段的比赛在葡萄牙进行得非常顺利。葡萄牙完成了这个任务,涉及2004年欧洲杯的有关立法功不可没。这也从一方面表明,公众积极参与大型体育比赛的组织是能否顺利举办比赛的关键因素之一,他们提供的不管是经济、技术还是人力方面的帮助都是必不可少的。

20世纪的后半个世纪,人类看到了体育运动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同时政府越来越多的公开干预、市场经济力量的调节以及新型的和强大的媒体的导入都促进了体育运动前所未有的发展,今天的体育对社会、经济以及政治都产生了很大影响。进入21世纪之后,我们除了要注意体育运动的表演作用外,还要重视它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体育运动的竞争跟社会现实一样是不断变化的,并处于一个永恒的演变过程中,因此要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待一个国家的体育法制。任何立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葡萄牙当前的体育立法也存在缺陷,譬如没有对民营资本投资于体育运动作出特别规定,没有建立一套真正的为运动员尤其是高水平运动员服务的社会财政保障系统,也没有对运动员进行永久性的职业培训作出规定等等。

纵观葡萄牙的体育立法,尽管给人的感觉是有点乱,没有一套切实有效的政策,但是也有值得称赞的地方,譬如葡萄牙立法部门对高水平的体育运动进行了专门的和持续性的立法,并根据运动员训练的特别需要为高水平运动员建立了一套扶持措施,从事体育运动时的扶持措施到退役后的保障措施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来讲无疑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不过无论如何,改革势在必行,确实有必要为葡萄牙的体育运动尤其是高水平体育建立一套连贯的支持政策,当然包括立法方面的保障。

【注释】

[1]在欧洲,有一些国家采取的是不干涉主义的体育立法模式(包括奥地利、德国、英国、比利时、芬兰、冰岛、立陶宛和瑞士等),也有若干国家采取的是干涉主义的体育立法模式(包括法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卢森堡和塞浦路斯等)。不同的国内体育立法模式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其表现就是干涉主义的立法模式可能具有的优点是基于国家法律规定而制定的体育政策是有规律性的,对重大的体育问题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而不干涉主义的立法模式在制定体育政策方面则可能具有比较灵活的特点。不过,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不干涉主义的立法模式显示的缺点是对同一事项可能会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譬如多个高级别的体育组织对同一问题都有管理权。See André-No3l Chaker,Study on National Sports Legislation in Europe,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1999:31-32.

[2]关于葡萄牙体育立法的最新发展情况,请参见http://www.idesporto.pt/CONTENT/10/make_tree.aspx?lid=1,2006-01-15访问。

[3]José Manuel Meirim,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Portugese Sportive System,in Dimitrios Panagiotopoulos(ed.),Sports Law in the World,Athens:Ant.N.Sakkoulas Publishers,2004:312.

[4]大多数国会成员反对通过该议案,这种反对意见是非常重要的,以至于国会甚至根本没有提出对该法案的修改意见。因此,2004年体育法并没有达到通过1990年体育法时出现的政治一致的情况,也就没有生效。1990年的《体育基本法》只有一票反对。See Jose Manuel Meirim,Portugal:There is a New Law in Town,I.S.L.R.,2004,4(NOV):97.

[5]André-No3l Chaker,Study on National Sports Legislation in Europe,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1999:26.

[6]André-No3l Chaker,Study on National Sports Legislation in Europe,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1999:96.

[7]See José Manuel Meirim,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Portugese Sportive System,in Dimitrios Panagiotopoulos(ed.),Sports Law in the World,Athens:Ant.N.Sakkoulas Publishers,2004:314-319.

[8]André-No3l Chaker,Study on National Sports Legislation in Europe,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1999:12.

[9]譬如葡萄牙内阁2004年2月18日表示,将在2004年举行的欧洲足球锦标赛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不会出现足球暴力事件。组织者估计,在这次为期三周的赛事里,将有大约50万球迷涌进葡萄牙。届时,葡萄牙将动用6万名警察来维持秩序以保证球迷的安全。内阁所提出的措施包括:暂时不接待外国游客来葡萄牙旅游、禁止球迷在比赛地逗留以及电子监控赛场周围等。内阁还规定,球迷在比赛前后闹事、高价倒卖球票、向比赛场地内投掷物品、带烈性酒进入比赛场地以及擅自使用欧锦赛的有关商标均属违法行为。上述措施都需要葡萄牙议会通过之后才能生效。参见新华社2004年2月19日电:“葡萄牙内阁将采取措施遏制足球暴力”.[2006-01-15].http://sports.dayoo.com/gb/content/2004-02/19/content_1419396.htm.

[10]André-No3l Chaker,Study on National Sports Legislation in Europe,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1999:28.

[11]See Walter Tokarski,Dirk Steinbach,Karen Petry&Barbara Jesse,Two Players-One Goal?Sport in the European Union,UK:Meyer&Meyer Sport Ltd.,2004:224-225.

[12]André-No3l Chaker,Study on National Sports Legislation in Europe,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1999:27.

[13]Walter Tokarski,Dirk Steinbach,Karen Petry&Barbara Jesse,Two Players-One Goal?Sport in the European Union,UK:Meyer&Meyer Sport Ltd.,2004:228.

[14]José Manuel Meirim,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Portugese Sportive System,in Dimitrios Panagiotopoulos(ed.),Sports Law in the World,Athens:Ant.N.Sakkoulas Publishers,2004:324.

[15]Walter Tokarski,Dirk Steinbach,Karen Petry&Barbara Jesse,Two Players-One Goal?Sport in the European Union,UK:Meyer&Meyer Sport Ltd.,2004:230.

[16]譬如葡萄牙奥林匹克委员会在2005年10月14日向在过去三届奥运会上作出突出贡献的6个单项体育协会颁发了总额29.6万欧元的奖金,以鼓励葡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获得奖金的葡萄牙体育协会依次为田径、帆船、自行车、柔道、排球和划艇协会,这6个体育协会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2000年悉尼奥运会和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表现出色。参见新华社:“葡奥委会奖励优秀体协,鼓励北京奥运取得好成绩”.[2006-01-11].http://sports.qq.com/a/20051015/000185.htm.

[17]See Walter Tokarski,Dirk Steinbach,Karen Petry&Barbara Jesse,Two Players-One Goal?Sport in the European Union,UK:Meyer&Meyer Sport Ltd.,2004:231.

[18]See Jose Manuel Meirim,The Impact of Euro 2004 on Portuguese Legislation,Int'l Sports L.Rev.,2003(4):72-73.

[19]See Jose Manuel Meirim,The Impact of Euro 2004 on Portuguese Legislation,I.S.L.R.,2003(4):73-76;Jose Manuel Meirim,Portugal:Company Related Model for Purposes of Organising and Hosting EURO 2004,Int'l Sports L.Rev.,2002,1(MAR):9-11.

[20]See Jose Manuel Meirim,Portugal:Technical and Safety Conditions as Regards EURO 2004 Stadia,Int'l Sports L.Rev.,Vol:2,2001(3):28-29.

[21]Carolina Pina&Ana Gil-Roble,Sponsorship of Sports Events and Ambush Marketing,E.I.ATR.2005,27(3):95.

[22]See Jose Manuel Meirim,The Impact of Euro 2004 on Portuguese Legislation,Int'l Sports L.Rev.,2003(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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