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对论证的反驳及其方法
一、怎样反驳论证
前面已经提到,反驳可以是对一个判断的反驳,也可以是对一个论证的反驳。本章前面几节所说的反驳,都是指对判断的反驳。这一节,专门讨论对论证的反驳及其方法。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反驳论证与反驳判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反驳。反驳一个判断,是确定该判断的虚假性;而反驳一个论证,则是要确定该论证不能成立。
一个论证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论证的规则。遵循论证的每一条规则,是一个论证能够成立的充分而且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要想确定一个论证能够成立,就必须确定该论证遵循了论证的每一条规则;反之,只要发现论证的规则(哪怕只是一条规则)没有得到遵守,则该论证就不能成立。因此,反驳一个论证,无非就是寻找并确定该论证违反论证规则的错误。论证的规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论题的规则、论据的规则和论证方式的规则。因此反驳论证,就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即反驳论题、反驳论据和反驳论证方式。
反驳论题,就是确定对方的论证违反了论题的规则:或违反“论题必须清楚、确切”的规则,犯了“论题不清”或“论题歧义”的错误;或违反“论题必须保持同一”的规则,犯了“变换论点”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反驳论据,就是确定对方的论证违反了论据的规则:或违反“论据必须是已知为真的判断”的规则,犯了“论据虚假”或“预期理由”的错误;或违反“论据的真实性不应依赖论题来论证”的规则,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或违反“从论据应能推出论题”的规则,犯了“推不出”的错误。
反驳论证方式,就是确定对方的论证违反了论证方式的规则:在论证中运用了某种推理却没有遵守该推理的规则,犯了“论证方式失效”的错误。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在反驳一个论证的时候,只要发现论证的规则(哪怕只是一条规则)没有得到遵守,则该论证就不能成立,那么该论证也就被驳倒了。
必须强调指出,驳倒了对方的论据(即确定对方论证违反了论据的规则,犯了“论据虚假”、“预期理由”、“循环论证”或“推不出”等错误),驳倒了对方的论证方式(即确定对方论证违反了论证方式的规则,犯了“论证方式失效”的错误),都不意味着驳倒了对方的论题,更不意味着对方的论题一定就是虚假的。
这是因为,首先,一个论证在使用论据中违反规则出现错误,并不等于该论证的论题也一定违反规则出现错误;同样,一个论证在使用论证方式中违反规则出现错误,也不等于该论证的论题也一定违反规则出现错误。因此,驳倒了对方的论据或驳倒了对方的论证方式,都不意味着驳倒了对方的论题。
其次,驳倒了对方的论据或驳倒了对方的论证方式,只能说明对方论证不能成立,只能说明对方的论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论证,或者说,还是一个待证的论题,而不能说明对方的论题就一定是虚假的。事实上,即使对方的论据或论证方式都出了问题,都被驳倒了,但对方的论题本身却完全可能还是真的。关于这个问题,如果联系第三章第一节关于前提、推理形式和结论三者之间关系的阐述,也许就更容易理解了。根据该节的有关内容,如果综合考虑前提的真与假、推理形式的有效与无效和结论的真与假,可以有八种组合。其中除前提真、推理形式有效和结论假不可能出现外,其他七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出现的,即:
(1)前提真,推理形式有效,结论真;
(2)前提真,推理形式无效,结论真;
(3)前提真,推理形式无效,结论假;
(4)前提假,推理形式有效,结论真;
(5)前提假,推理形式有效,结论假;
(6)前提假,推理形式无效,结论真;
(7)前提假,推理形式无效,结论假。
在可能出现的这七种情况中,第(1)种前提真,推理形式有效,结论当然真。此外第(2)、(4)、(6)种情况中,或推理形式无效,或前提假,或前提假并且推理形式无效,然而结论却都是真的。如果说,推理的前提相当于论证的论据,推理的结论相当于论证的论题,推理形式相当于论证方式,那么(2)、(4)、(6)这三种情况也就意味着:论证方式无效,或论据假,或论据假并且论证方式无效,然而论题却可以还是真的。也就是说,驳倒了对方的论据或驳倒了对方的论证方式,并不等于对方论题本身也一定是虚假的。因此,所谓“驳倒了对方的论据或论证方式,对方的论题也就不攻自破”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也许有人会问,反驳一个论证,就是确定该论证违反了论证的规则,只要能够确定一个论证违反了任何一条论证的规则,则该论证就不能成立,就等于驳倒了该论证,那么,这是不是说,反驳对方作为论题的判断,确定其虚假性就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了呢?当然不是。
其实,反驳一个论证与反驳一个作为论题的判断,这是两个虽然相互关联但却不一样的问题。前者旨在确定一个论证违反了论证的规则,后者旨在确定一个作为论题的判断的虚假性。这两件工作完全可以同时开展,齐头并进。关键是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也不能用其中一个而取代另一个。
从某种意义上说,反驳对方作为论题的判断,确定其虚假性不但不是没有必要和没有意义,而是更有必要、更有意义。因为论题是一个论证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判断,是一个论证的灵魂和统帅。如果能够将一个论证的论题驳倒,暴露其虚假性,就意味着这个论证没有了灵魂和统帅。因此有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将一个论证的论题驳倒了,确定了其虚假性,才是真正彻底驳倒了一个论证。这种意见应该说还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因此否定反驳论证(即确定论证不能成立)的价值和意义,那就不应该了。
二、反驳推理或论证的方法——类比归谬法
前面已经说明,反驳论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即反驳论题、反驳论据和反驳论证方式。比较而言,反驳论题和反驳论据容易进行说明也容易见到成效,而反驳论证方式就不一样了。因为反驳论证方式需要分析论证中所运用的各种推理形式,指出它们违反了什么推理规则,犯了什么错误。而这样枯燥的理论分析,特别是在很多人眼中非常陌生的名词、术语,即使不会把人吓跑,也会令人大倒胃口的。因此,关于怎样反驳论题和论据的内容,这里就省略了,而重点说明怎样反驳论证方式,集中介绍反驳论证方式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即类比归谬法。
所谓类比归谬法,是假定被反驳推理或论证成立并且比照被反驳推理或论证类比引申出一个明显荒谬的推理或论证,从而否定被反驳推理或论证的方法。由于在这种方法中既可以看到类比推理的影子,又可以看到归谬法的运用,故称类比归谬法。请看下面两个例子:
①美国逻辑学家贝尔克因为反对一位参议员而遭到该参议员的图谋陷害。当时共产党在美国是非法的,这位参议员便处心积虑地将贝尔克说成是一个共产党人。参议员说:“所有的共产党人都反对我,你也反对我,所以你是共产党人。”贝尔克则反驳道:“所有的鹅都吃白菜,你也吃白菜,那么你也是鹅了。”
②加拿大外交官切斯特·朗宁曾经在中国湖北生活过,小时候还吃过中国奶妈的奶。后来他在加拿大参加竞选时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反对者的办法是证明朗宁有中国人的血统,而根据当时加拿大的法律,朗宁若有中国人的血统,那他参加竞选的资格就成了问题。反对者是这样证明的:“朗宁是喝中国人的奶长大的,他身上一定有中国人的血统。”朗宁则毫不含糊地反驳道:“说这些话的人都是喝牛奶长大的,这么说,那他们身上一定有牛的血统了。”
③古希腊的故事:在雅典有位年轻的演说家,他能言善辩,四处奔走,到处发表演说,雄心勃勃地猎取功名利禄。有一天,他父亲跟他说:“孩子,你这样下去不会有好结果的。你说真话吧,富人会恨死你;你说假话吧,贫民会不拥护你。可是你既要演讲,就得或讲真话,或讲假话,所以不是遭到富人的憎恨,就是遭到贫民的反对啊!”儿子听了,笑着反击父亲说:“爸爸,我会有好结果的。因为,如果我说真话,那么贫民就会赞颂我;如果我说假话,那么富人就会赞颂我。虽然我演说不是说真话,就是说假话,但这不是贫民赞颂我,就是富人赞颂我啊!”
④在一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要求离婚的理由是,“被告(男方)不会过日子,性格合不来,每月都要为给父亲的生活费大吵一场”。
男方辩说:“这怎么能怪我呢?如果我钱给多了,她就说我大手大脚,不顾自己的家,胳膊肘往外拐;如果我钱给少了,她又说我小气,给她丢人。所以我无论多给钱,还是少给钱,她都不满意。”
女方代理律师进行了反击:“你(指男方)钱给多了,势必影响自家的生活,这是你的不对。你钱给少了,势必影响父亲的生活,这也是你的不对。所以,你无论是多给钱,还是少给钱,都是你的不对。”
这四个例子中,都使用了类比归谬法。先来看第一个例子。参议员的陷害与贝尔克的反驳有许多共同点:都是推理,也都是三段论推理,而且都是三段论推理第二格,但都违反了三段论“中项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都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错误。参议员可以推出贝尔克是共产党人的结论,因此贝尔克也可以推出“该参议员是鹅”的结论。比照类比推理的定义(根据两类事物或情况在一系列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其他属性也相同),这个例子应该说是完全符合的。再来看其中的归谬法。贝尔克是在参议员讲完之后紧接着进行反驳的,但是贝尔克并没有直接去反驳对方,而是采取了一种似乎是默认对方说法的态度,实际上也就是假定对方的说法成立,然后由这种假定出发,引申出“该参议员是鹅”这个显然荒谬的结果。由于结果如此荒谬,因此假定该参议员说法成立就是错误的,即该参议员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归谬法,就是假定被反驳的说法成立并且根据这种假定必然导致荒谬结果从而否定该假定的方法。据此也不难看出,这个例子完全具备归谬法的上述特征。上述分析,也完全适用第二、第三和第四个例子,因此就不赘述了。
事实上,类比归谬法在综合运用类比方法和归谬法的时候,是有主次之分的。为了说明这一点,不妨将上述例①中贝尔克反驳的结构予以完全的展示:
如果按照参议员先生的说法:所有的共产党人都反对他,我也反对他,所以我是共产党人。那么我也完全可以说:“所有的鹅都吃白菜,你也吃白菜,那么你也是鹅了。”然而我这样说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是荒谬的。因此参议员先生的说法也是不符合事实,同样是荒谬的。
可以看出,这里实际上运用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是归谬法的典型范式;而类比方法则只是存在于这个结构中的一个局部,即只是用于构建作为推理前提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而这种方法的整体逻辑框架则是归谬法。因此应该说,类比法和归谬法在类比归谬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平分秋色,而是有主有次的:是以归谬法为主,类比法为辅;以归谬为中心,而类比法则是服务这个中心并为其作铺垫的。简言之,是归谬为体,类比为用。
如果上述说法成立,那么类比归谬具有必然性的性质也就不言而喻了。然而这决不意味着类比法在类比归谬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无足轻重了。诚如上面所言,类比法在类比归谬中的作用集中体现在构建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前提,而这个假言前提真实与否,将直接决定归谬法赖以成立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是否正确。如果归谬法赖以成立的推理是错误的,那么归谬法即便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其论证的可靠性也就值得怀疑了。因此,类比法虽然在类比归谬中只是处于次要位置,但这仅仅只是说,它不能改变类比归谬具有必然性的事实,而类比归谬最终能否获得成功的运用,类比法在构建充分条件假言前提中的作用是至为重要的。
那么,怎样才能确保运用类比法构建出一个真实的充分条件假言前提并且使类比归谬的运用获得最好的效果呢?毫无疑义,这个充分条件假言前提首先必须是真实的,前件必须是后件的充分条件,即前件必须蕴涵后件。在类比归谬中,作为前提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其前件实际上就是需要予以反驳的对方的推理或论证,其后件实际上就是反驳者依据类比法所构建的与对方的推理或论证极其类似的某个推理或论证。为了确保我们所构建的推理或论证与对方的推理或论证真正做到极其类似,一种最可靠的办法就是让两者属于同一种类型,并且所存在的问题或所犯的错误也属于同一种类型。比如贝尔克所构建的推理与参议员的推理就同属三段论推理第二格,而且都违反了三段论“中词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都犯了“中词不周延”的错误。这样一来,反驳者所构建的推理或论证不但做到了与对方的推理或论证极其类似,而且实际上就是同一种类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前件的对方的推理或论证当然就是作为后件的反驳者所构建的推理或论证的充分条件了。
在实际运用中,类比归谬法可以将对方逼进死胡同并且还无法自救,因为你所构造的推理或论证跟他的推理或论证在形式上如此相似或者干脆就是如出一辙。对方如果不同意你的推理或论证,势必要否定他自己的推理或论证;反之,如果对方坚持自己的推理或论证,就势必要承认你的推理或论证,而你的推理或论证又是他无论如何不愿意接受的。类比归谬反驳错误推理或论证的高妙,尽在于此。
类比归谬法的主要用途和重要价值就是用于反驳错误的推理或论证。对于一个错误的推理或论证,当然可以而且也应该从逻辑上进行分析,判定其推理类型,指出其所犯的错误。比如贝尔克可以这样反驳:“参议员先生,你用了一个三段论推理,违反了三段论‘中词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犯了‘中词不周延’的错误。所以你的推理或论证是不能成立的。”不难看出,这样反驳是完全正确的,而且很多时候或场合(比如学习和研究逻辑、参加逻辑考试),这样的逻辑分析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对错误的推理或论证如果仅仅只是从逻辑上进行分析,往往效果不佳,甚至根本就行不通。比如你所面对的人群没有学过逻辑或者根本不懂逻辑,你的逻辑分析很可能就是对牛弹琴。又比如在激烈的辩论场合尤其是辩论比赛中,面对错误的推理或论证,你只会从逻辑上进行分析,那么听众中即便有些人能够听懂你所说的,恐怕也难免枯燥之感;至于那些听不懂的,更是如坠云雾之中。此情此景,哪里还有什么效果可言呢?在这种情况下,类比归谬就可以大显身手了。虽然使用这种方法不能对错误推理或论证进行深入的逻辑分析,但是对于错误的推理或论证,却能起到有效的揭露作用、遏制作用和打击作用,而且通俗生动,具有强烈的现场效果。正因为如此,许多运用类比归谬反驳错误推理或论证的经典案例被人们津津乐道、广为传诵。其中最著名的就数逻辑史上脍炙人口的“半费之讼”了:
古希腊著名辩者普罗泰戈拉曾教欧提勒士学法律。双方合同约定:毕业时欧氏付普氏一半学费,欧氏毕业后第一次出庭打官司赢了再将另一半学费付清。但欧氏毕业之后一直不出庭打官司,当然也就未付另一半学费。普氏等不及了,就到法庭将欧氏告了。在法庭上,普氏对欧氏说:“如果今天你打赢了官司,那么按照合同,你应付清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今天你打输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庭判决,你也应付清我另一半学费;你今天或者打赢官司或者打输官司,总之,你都应付清我另一半学费。”普氏刚刚说完,欧氏便开口回应道:“如果今天我打赢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庭判决,我不应付清你另一半学费;如果今天我打输了官司,那么按照合同,我也不应付清你另一半学费;我今天或者打赢官司或者打输官司,总之,我都不应付清你另一半学费。”
对于这场诉讼,不但逻辑史上众说纷纭,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说老师普氏错的,有说学生欧氏错的,也有说老师和学生都是错的。的确,如果孤立地去看老师或学生的说法,显然都是有毛病的,而且毛病的性质也是完全一样的。普氏和欧氏使用的都是二难推理,而且都是二难推理的简单构成式,如果从推理形式上分析,应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问题在于普氏和欧氏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即在同一个推理或论证中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根据:一个是他们之间的合同,一个是法庭的判决,而这两个根据恰恰又是不相容的。由于在同一个推理或论证中使用了互不相容的两个根据,于是老师普氏推出了学生无论打赢还是打输官司都应付清另一半学费的结论,而学生欧氏则推出了自己无论打赢还是打输官司都不应付清另一半学费这个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如果孤立地看,师生二人的说法都是有错误的。
然而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师生二人虽然都犯了同一种类型的错误,但老师犯错在先,学生犯错在后。以学生欧氏如此敏捷、机智的应对来看,如果说他没有发现老师普氏的错误,而是简单机械地重复了老师的错误,恐怕无论如何也是解释不通的。如果承认欧氏确实发现了普氏的错误,那么毫无疑义,欧氏在法庭上对普氏的回应,就是自觉运用类比归谬的一次非常成功的反驳。这个反驳完整的逻辑结构应该是这样的:
如果你可以在同一个二难推理中使用这样两个根据推出我无论打赢或者打输这场官司都应付清你另一半学费的结论,那么我也可以在同一个二难推理中使用这样两个根据推出我无论打赢或者打输这场官司都不应付清你另一半学费的结论。如果你认为我这样推理并且推出这样的结论都是错误的,那么你同样的推理并且推出的结论是不是也都有问题呢?
由于欧氏是在普氏讲完话后紧接着进行反驳的,所以很多内容就略去不提了,只是将模拟普氏的错误推理作了清晰的表达。事实上,学生欧提勒士对老师普罗泰戈拉的回应,与前面提到的切斯特·朗宁对反对者的回应以及贝尔克对参议员的回应一样,都是运用类比归谬法对错误推理进行反驳,而且都是采用省略形式,只是保留了模拟对方错误推理的部分。可是非常奇怪的是,人们对切斯特·朗宁和贝尔克使用这种归谬法是津津乐道,赞赏有加,对于他们为了反驳对方而模拟对方的错误推理(即从对方的错误推理引申出来的错误推理)没有一个人说半个“不”字,可是对于使用同样方法的欧提勒士却是横加指责,一定要将欧提勒士所模拟的错误推理从类比归谬的完整链条中分离出来分析说:“喔!老师的推理是错误的,学生的推理也是错误的呀!”殊不知,学生的错误推理是从老师的错误推理中合乎逻辑地引申出来的。这个引申出来的模拟推理当然是错误的,惟其如此,被模拟推理的错误才能够如此清晰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思考题
1.人们对事物情况以及事物情况之间关系的认识用为论据时属于什么论据?
2.怎样理解论证与推理的对应性和差异性?
3.怎样理解论证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的作用?
4.为什么说关于论据的规则与充足理由律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5.运用完全归纳证明,一般要经历哪几个步骤?
6.法庭辩论可以运用类比证明吗?如果可以,那么类比证明与事件自身的逻辑论证是一种什么关系?
7.运用反证法进行证明,一般要经历哪几个步骤?
8.运用选言证法进行证明,一般要经历哪几个步骤?
9.运用归谬法时,一般要经历哪几个步骤?其中最关键的是哪一步?
10.归谬法既可用于证明也可用于反驳,区别仅仅在哪一步?
11.如何认识证明与反驳之间的关系?
12.反驳论证,可以从哪三个方面进行?
13.为什么驳倒了对方的论据或对方的论证方式都不意味着驳倒了对方的论题,更不意味着对方的论题一定就是虚假的?
14.怎样看待与评价“半费之讼”中的是非曲直?
练习题
一、分析下列论证的结构:指出其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
1.在一次由于严重违章,造成数十万元重大损失的公诉案件中,公诉人对毫不在乎的该厂厂长说:作为一个工厂的负责人,如果你知道并支持这种违章操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你应负刑事责任;如果你不知道这是违章操作,那么就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和玩忽职守,根据法律规定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不管你知道还是不知道这是违章操作,总之,作为工厂负责人,你都逃脱不了刑事责任。
2.有个袋子里有绿、蓝、红三种颜色的玻璃球100只。求证,这些玻璃球中至少有一种颜色的玻璃球不少于34只。
证明:设“这些玻璃球中至少有一种颜色的玻璃不少于34只”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那么,这三种颜色的玻璃球相加之和最多只有99只。这样,就与给定的条件有矛盾。因此,上述假设是不能成立的。根据排中律,可以证明论题是真的。
3.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后认定唐记合、唐球真不是杀人凶手。如果唐记合、唐球真是杀人凶手,那就应该与被害人的一贯指证相符,即作案人一老一少,老的讲客家话,少的穿黄色衣服。经查实,唐记合(父亲)根本不会讲客家话,唐球真(儿子)从未穿过黄色衣服。
4.被告杨某某与死者彭某某是夫妻关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杨正是利用这一特殊关系,对彭经常打骂。这一情节,具备了虐待罪所具有的第一个特征: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并且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虐待罪的第二个特征是犯罪人的行为是经常性的、一贯性的行为,而且是故意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手段上是多种多样的,如殴打、冻饿、侮辱、限制行动自由等。它使受害人在肉体上、精神上经常遭受折磨和痛苦,身心遭到严重的摧残。杨某某对其妻经常打骂,较重的就有六次。恶劣的是把她右脚打伤后还推出门外,任其仅穿短裤、汗衫冻了一个多小时。……由于经常地遭受折磨、摧残,才促使女方走上跳楼一死的绝路。她是在被告一边打,一边揪着头发和手往里屋拖,邻居赶来拉开后,“哭着直奔厨房西边的凉台上跳楼”而死的。女方的死与其夫杨某某的虐待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这正是虐待罪所具备的第三个特征。由此可见,被告杨某某虐待妻子致死,就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5.人类所认识的客观事物,从宏观天体到微观粒子,都具有一定的结构。
太阳系的九大行星和小行星,为什么都在自己固定的轨道上运动,每时每刻,每个星体都各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这是因为由它们所组成的太阳系的整体是一个有序结构。而在银河系中,太阳系又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要素。银河系是一个约有1500亿颗恒星和大量星云所组成的恒星系,各层次之间同样不是杂乱无章,而是有其一定结构的。银河系中心区的球形部分称为银核,周围有旋臂,是一个由恒星组成的扁平圆盘,所有恒星都按照自己的轨道和速度运动着。
不仅宏观天体存在一定的结构,而且微观物质也有其内部结构。原子也是一个系统,它包含着复杂的内部结构,是系统的无限层次中的一级结构。原子中又存在着质子、电子、中子,这些并称为基本粒子。在宇宙射线和高能原子实验中发现的各种基本粒子达三百多种。现代基本粒子的研究又表明基本粒子确实不“基本”,同样是有结构的,故不再称“基本粒子,而只称“粒子”。
处于宏观天体与粒子中间的地球、生物以至分子等这些不同层次的系统,都无例外地存在着一定的结构。
6.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7.《资治通鉴》中记载了唐太宗与魏徵的一次对话:
唐太宗问魏徵:“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徵回答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昔年尧经常清楚地了解底下的民情,所以能及时知道苗民叛乱的消息并给予平息。舜有四只眼睛,看事物非常清楚,所以共工、鲧和欢兜的叛逆行为瞒不过他。但秦二世偏信赵高,结果遭到满门被诛戮的灾祸;梁武帝偏信朱异,因而受台城之辱;隋炀帝偏信虞世基,所以招致彭城阁之变。”
二、指出下列证明或反驳中所采用的证明或反驳方法。
1.一位年轻妇女分娩后,丈夫听说生的是女孩,竟劈脸给妻子一巴掌。因为他认为“妻子生女孩有罪”。有人反驳说:“如果论‘罪’,倒是应该狠狠掌丈夫的嘴巴!因为从科学的观点来看,生男生女,主要由父方的染色体决定;如果生女有罪,不生女只生男,人类怎样繁衍?如果生女有罪,不知这位丈夫的外祖母是否也包括在罪人之列?”
2.秦苻融为冀州牧,有老妪于路遇劫贼,路人为逐擒之。贼反诬路人,时已昏黑,莫知其孰是,乃俱送之。
融见而笑曰:“此易知耳,可二人并走,先出凤阳门者非贼。”既而还入,融正色谓后出者曰:“汝真贼也,何诬人乎?”贼遂服罪。盖以贼若善走,必不被擒,故知不善走者贼也。(《晋书·苻融传》)
3.山右民妇有外遇,久之为夫所觉,尚隐忍未发也。妇微窥其意,告于所私,谋毙之。一夕,其夫醉卧,遽以帛勒其项,已气绝矣!复恐迹彰,自焚其舍;尸通身焦黑,颈项模糊;方喜得计,报官验视。妇抢地哀号泣诉。官曰:“尔非与夫同室耶?”曰:“然。”“然则曷为夫死而尔生?”曰:“火起时因其醉卧,推之不醒,及焰炽,不得已舍之出走,故免予难。”官曰:“此系死后被焚,非生前之故。”妇抗词不屈。官曰:“是无难辨。视尔夫死两手握拳,如果焚在生前,虽醉人亦必以手护痛。今紧握其拳,其为死后不能运动可知。如不吐实,不汝宥也。”一面饬殓,仍带妇至署。严鞠之,妇不能隐,遂并逮奸夫,正其罪。(《折狱龟鉴补》卷二)
4.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在谈到中国革命战争只能由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来领导时指出:“中国资产阶级虽然在某种历史时机可以参加革命战争,然而由于它的自私自利性和政治上经济上的缺乏独立性,不愿意也不能领导中国革命战争走上彻底胜利的道路。中国农民群众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群众,是愿意积极参加革命战争,并愿意使战争得到彻底胜利的。他们是革命战争的主力军;然而他们的小生产的特点,使他们的政治眼光受到限制(一部分失业群众则具有无政府思想),所以他们不能成为战争的正确的领导者。因此,在无产阶级已经走上政治舞台的时代,中国革命战争的领导责任,就不得不落到中国共产党的肩上。”
5.青年阿姆斯特朗被告图财害命。证人说:10月18日晚11时,他在草堆后面,亲眼看到被告人在离草堆二三十米远的地方向被害人开枪,因为月光照在被告人脸上,所以他看清楚了作案人就是被告。被告人声称蒙冤,却有口难辩。林肯接手此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作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后,发现证人是彻头彻尾的骗子。林肯在法庭上说,证人一口咬定10月18日11点,他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人的脸。可是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到了晚上11点,月亮早已下山了,哪里还有月光?退一步说,证人对时间记不得那么精确,即使时间稍提前,但那时月光应是从西往东照,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人脸朝大树,月光可以照到脸上,可是证人根本看不到被告人的脸。如果被告人朝着草堆,那么月光只能照到被告人的后脑勺,证人又怎样看到月光照到被告人的脸上呢?又怎样能从二三十米远的地方看清被告的脸呢?证人被问得张口结舌,无地自容。法庭最后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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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政挺.中外法庭论辩选萃[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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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秦甫.成功律师的98种技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41-142.
[9]秦甫.成功律师的98种技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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