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国有企业的设立
根据《国有企业法》第17条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符合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一)设立企业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有:(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企业必须具备的程序条件
根据《国有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说明设立企业要经过申请、审批、登记三大步骤。设立国有企业应该向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审批部门提出设立国有企业的申请,并由这些政府机关根据权限进行审批。申请得到批准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手续。
国有企业的设立登记必须在开业之前进行,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以国有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二、国有企业的变更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根据《国有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变更有两种情况:
(1)企业在组织结构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合并或分立。所谓企业合并,是指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而变成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所谓分立,是指一个国有企业变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的法律行为。
(2)企业经济性质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变更是指因一定条件的出现引起企业所有制发生了变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包括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应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保护好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无论上述何种情况促使企业变更,都必须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
三、国有企业的终止
(一)国有企业终止的概念
国有企业的终止是指国有企业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消失。
(二)国有企业终止的原因
《国有企业法》规定,企业终止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出现了企业不能存在的原因。这些原因有:(1)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时,应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企业终止也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交回生产或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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