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产概念和范围
财产是个长期以来困扰大陆法系的概念,这个不幸的字眼,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一个复杂且并不直观的抽象范畴,如它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物理世界的物,但同时又在概念价值和功能上区别于物。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在未来的民法典里只规定物,而不规定财产则是不可想像的。
一、财产的概念
所谓财产是指外在于人的、隶属于特定主体的物质利益。财产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开始出现于罗马法。财产是一个法律概念,渗透了法律价值的评判。依据马克思法学的观点,“物”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而“财产”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从性质上看,从一开始起,即罗马法上财产就是作为一个法律制度而存在,而非作为一个基础事实而存在。这是罗马法上财产和物的最大区别。
二、财产的范围
(一)传统观点
传统观点认为,财产是一个人拥有的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财产在《法国民法典》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国民法典》第二编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根据该法典财产不仅包括物权法上的物,而且还包括权利和知识财产。《德国民法典》第310条、第419条等也使用了“财产”,其范围涵盖一个人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包括物与权利。
(二)本书观点
应该按照权利和权利客体相区别的观点看待财产,从而区分财产和财产权。在此主张下,财产可以被分为物、知识财产和信息财产。物,是指外在于人的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客观物质。当然,根据现实的生活需要和法律的功能,一般情况下,是把货币、有价证券和股份视为物进行保护的。知识财产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知识。知识财产包括发明、著作、商标、商业秘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信息财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虚拟财产以及其他信息产品。与三类财产相对应有三类财产权,即物权、知识产权和信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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