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完全财产权
一、完全财产权的一般原理
(一)完全财产权的概念和内容
完全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完全知识产权和完全信息财产权。完全财产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完全财产权的内容,也即其权能,是权利人为利用其财产以实现独占利益,而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在学理上,完全财产权的权能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所谓积极权能,是指权利人享有的作为的权利。所谓消极权能,是指权利人针对他人不当干涉而要求其不作为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后同)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物权法》把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概括为四项:第一,占有权能。这是指所有人对于财产进行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能。它是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第二,使用权能。这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或用途加以利用,以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第三,收益权能。这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能。第四,处分权能。这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决定物之命运的权能。此项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所有人把财产直接消耗在生产或生活之中,如: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如出卖、转让、赠与等。处分权一般由所有人行使,它是所有权的核心。以此类推,完全知识产权的权能为控制、复制、收益和处分,其中控制在功能上相当于物权中的占有,而复制则相当于使用。就完全信息财产权而言,其权能和物权相同,即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财产权的取得
按产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财产的财产权,其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善意取得、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财产权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特定财产的财产权,其根据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等形式。
二、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我国《物权法》确认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两种基本的共有形式。
(二)我国《物权法》对共有的具体规定
现代各国民法承认的共有形态主要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两种。我国《物权法》在采用此分类的基础上,对共有的规定涉及以下各个方面内容:[2](1)关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2)关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3)关于共有财产的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4)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5)关于共有财产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6)关于共有财产上的债权债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7)关于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8)关于他财产权的准共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财产权、担保财产权的,参照以上对共有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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