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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实施

时间:2023-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审理案件和对案件做出行政裁决。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审理案件和对案件做出行政裁决。这也即是说,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构。参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机构可分为三层: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二是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能的机构;三是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

(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任务只是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不参与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和案件的裁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能的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包括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任务。

(三)执行反垄断法的其他机构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因此,《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

二、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反垄断案件的调查程序和救济途径既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为了保证立法的实施效果,达到立法目的,《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案件的调查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以下程序问题:

1.调查的启动。

2.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

3.调查程序。

4.执法机关的保密义务。

5.被调查人的陈述权。

6.经营者承诺制度。

7.豁免。

8.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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